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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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Sat May 5 11:19:49 2007
5/02(三)12:00~14:00在综合270410
这个礼拜主要讨论共同被告,请同学携带释字582,并先行阅读林钰雄(上),pp.457-466
,以及以下文章:
1.何赖杰, 2004.02, “共犯不利其他共犯之陈述与共同被告地位,”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
, No.55, pp.137-147.
2.何赖杰; 黄朝义; 李茂生, 2003.11, “徐自强掳人勒赎杀人案评析—评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号等相关判决,” 月旦法学杂志, No.102, pp.209-232.
3.林钰雄, 2005.04, “共犯证人与对质诘问—从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看我国释字五八二号
解释之後续发展,” 月旦法学杂志, No.119, pp.9-24.
4.吴巡龙, 2004.12, “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与限制—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评析,” 月旦法
学杂志, No.115, pp.97-108.
5.朱朝亮, 2004.12, “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之评析—从日本法制之比较法观点论述谈起
,” 月旦法学杂志, No.115, pp.75-96.
并请准备以下题目:
一、
甲夥同乙窃取丙之现款三万元,得手後,甫装入甲携带之皮袋,即为丙所发觉,乙迅速
先行逃离,丙则呼人追捕甲,甲情急将该皮袋藏入附近之某草丛,拔腿而奔,其时适乙
之弟丁路过该处,乃与丙协力将甲逮获送警,移由该管检察官侦办。侦查中被害人丙指
陈如何被窃,如何与丁追获甲之上情,丁亦具结陈述其时与丙如何将甲逮获之情节,但
甲则坚不吐实,经检察官晓谕其若能自白以示悔过,来日当可减轻其刑,甲因乃自白窃
罚之事,经依此自白,寻迹果於现场附近草丛起出该装有赃款之皮袋。其间,丁向伊兄
乙言及协力捕获甲之事,乃乙却向丁称,其时之稍早渠亦路过该地,目睹甲窃盗之事。
丁遂将此情报告检察官,经检察官传讯乙,乙亦具结陈述确见及甲窃取丙之现款无讹。
检察官因此以被告甲之自白,丙、丁、乙前开之证言暨查获之赃款,将甲以窃盗罪嫌提
起公诉。审理中,丙、丁、乙均亦到庭具结为如前之所言。甲闻及乙之证述,大为愤怒
,因供出其系与乙共同窃盗之事实,质之於乙,乙乃承认甲此之所言,经予移送检察官
侦查後,乃以共同窃盗罪嫌将乙提起公诉,受诉法院则就甲、乙两人分离调查及辩论。
问:
(一) 甲於审理中抗辩,其於侦查时之自白,系出於检察官之利诱,且赃款亦非其所
交出,故不得以此自白及赃款作为其犯罪之证据云云。此项抗辩是否有理由?
(二) 乙於其本人案件审理时亦抗辩丁系其亲弟,丁依法得拒绝证言,检察官、法官
均未予告知,则该丁之证言自不具证据能力等语。此一抗辩是否可取?
(三) 乙先前以证人身分所为之陈述,可否用为证明甲犯行之证据?(95律师第二题)
二、
甲夥同乙窃取A之机车一辆,甫经得手,甲即为巡警逮获,乙则乘隙逃逸,甲经移送该地
检署检察官侦查时,供认其与乙共同窃取A机车之事实无讹;被害人A亦指称:伊之机车
当时为人窃取,适警察路过发现,而将窃盗犯之甲逮捕等语。检察官乃将甲以共同窃盗
罪嫌提起公诉。第一审法院审理中,甲一反先前侦查时之供述,谓机车系其一人单独所
窃取云云。未几,甲因病致心神丧失,该法院乃予停止审判。此际,乙经警缉获移送该
管检察署检察官侦办时,则矢口否认有与甲共同窃取A机车之犯行,并以其时系因他事在
场为辩。但检察官仍依甲在前案(甲之窃盗案)侦查中之白及前述被害人之指陈,将乙以共
同窃盗之罪嫌提起公诉,此案於一审法院审理时,乙虽犹否认如上,惟该法院仍依据检察
官前开起诉之证据,认定乙与甲共同窃取A之机车一辆,并予判处罪刑在案。试问:受理
乙窃盗案之该第一审法院之判决,其认定事实所为之采证,是否适法?试就刑事诉讼法上
之根据并其相关之法理详予说明。(91律师第二题)
三、
A工厂将备用零件随意放置仓库内。某日甲、乙基於共同窃盗之犯意潜入该仓库窃取该等
零件时,适丙亦单独潜入该仓库之另一端窃取零件。三人经窃得其中部分之零件後,各自
携赃,步出工厂。路过之巡警见状认有可疑,正拟上前盘查之际,甲、乙、丙三人即刻逃
离,途中甲、乙将窃得之零件随手抛弃,巡警驱车在後追赶,终将三人逮获,但仅查得丙
所窃取之零件,乃将该三人移送检察官侦办。侦查中甲、乙承认窃盗事实,丙亦供认窃盗
犯行,虽A工厂负责人因零件为数甚多,无从指陈其确有失窃之实据,然检察官仍以甲、
乙共同窃盗罪嫌,丙有窃盗罪嫌一并提起公诉,该管法院亦一并予以审理。审理中甲、乙
仍自白共同窃取零件无讹;丙亦供认单独窃得零件,携械步出工厂外,见警即拔腿而逃,
後被逮获,而与甲、乙一并被移送侦办等语属实。该受理之法院除判处丙窃盗罪行外,另
依丙上开之供述,认其系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陈述,以之为其他共同被告甲、乙自白之补
强证据,而认甲、乙共同窃取A工厂零件,予以判处甲、乙共同窃盗罪刑。问:该法院关
於甲、乙犯罪事实之认定,其在证据法则上是否妥适?试就相关法理详予论述。
(89第二次司法官第二题)
四、
县长候选人甲涉嫌於县长竞选期间,意图让另一候选人乙不当选而散布不实录影带,经乙
向检察官按铃申告而由检察官侦办中。检察官A以证人身分传唤制作该录影带之甲竞选团
队文宣组之成员丙丁两人到庭具结作证。讯问中,丙具体陈述制作录影带经过,丁则表示
不知情。A认丙丁两人有违反选罢法之嫌疑,於讯问後,迳命丙丁具保。於丙丁提供保证
金後,将两人释放。後A未再讯问丙丁,即起诉丙丁违反选罢法。法官审理时,丙丁皆否
认犯罪,法官以丙於侦查中之自白,判丙丁皆有罪。试问该判决之合法性。(93政大刑法
组第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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