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Sat Dec 30 10:52:32 2006
第十二次上課時間1/5(五)中午12:00~14:00
地點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這個禮拜跟同學們研究一下幾個強制處分的題目,請來上課的同學先準備一下:
一、乙開設之銀樓被搶,警方懷疑有強盜前科之甲涉案。雖無急迫情況,但警方未聲請
搜索票即強行進入甲宅搜索,隨即扣押疑似甲作案用之開山刀及記載贓物藏匿地點之桌
曆。警方隨後根據該桌曆而循線起出贓物珠寶,經乙指認無誤。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以開山刀、桌曆及贓物珠寶為證,試附具理由說明法官可否將上述證據採為有罪判決
之基礎?(88第四題)
二、急迫情況逕行拘提之要件如何?司法警察對於被拘提人未先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即
行詢問所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試論述之。(90第二題)
三、甲乙丙三人持械結夥搶劫銀行,被蜂擁而至之警員包圍。甲乙丙即劫持銀行行員為
人質而與警員僵持。警察最後決定攻堅,由霹靂小組幹員衝進銀行,雙方發生槍戰,甲
中彈陷入昏迷,被送入醫院治療,乙丙則逃逸無蹤。數日後,乙因深覺法網難逃,即向
警方自首,並供出作案用之槍械及所搶得之現金皆存於另一共犯丙處。警員A即立刻前往
丙住處,不待丙家人開門,逕予闖入丙家欲逮捕丙。雖未發現丙蹤跡,A仍四處翻箱倒櫃
察看,果然發現槍枝及子彈,A即予以查扣。A將甲乙解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問後,即向
法院聲請羈押甲乙。法官為羈押審查時,檢察官及甲之辯護人雙方爭辯查扣之槍枝及子
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最後法官仍為羈押處分。試評斷各該刑事程序之合法性。(90第三
題)
四、甲因賭博罪被台北地檢署通緝。某日,警員P接獲匿名電話密報,稱甲返鄉掃墓,人
正在甲之父母親家。P未經查證消息可靠否,隨即趕往該處。由於該住宅大門深鎖,P敲
門不應,即打破大門,衝入該住宅內,四處搜尋,並未發現有人在家,但發現甲之行李。
P判斷甲會回來,即留在該住宅內等候,果然不久,甲與父母一齊進入住宅,P即向前逮
捕甲,並逕行搜索甲之身體,發現一把手槍予以查扣。後P將甲解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隨即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查時,甲主張P之逮捕不合法,且搜索未於三日內陳報法院
亦不合法,但不為法院所採,法院仍為羈押處分。案經起訴,法院仍採認扣押所得之手
槍為證物,判甲罪刑。試評析本案程序之合法性。(91第四題)
五、某日,警員P接獲匿名電話密報,謂通緝犯甲正在乙家聚賭。P不及查證消息可靠與
否,即獨自前往乙家察看。P趕往乙家,從門外即聽到屋內人聲嘈雜,P即破門而入,當
場發現桌上有賭具及現金。P不准現場所有人離開,並打電話到警局要求支援。半小時後
,一干警員趕到現場,不但對所有人搜身且搜查每人隨身皮包,又為確認甲是否躲藏在屋
內,進而搜查屋內每個房間。於屋內發現有一只保險櫃,P即要乙開打該保險櫃。乙打開
後,P將保險櫃內一本疑似每日現金收入之帳冊及現金數萬予以查扣。現場所有人隨即被
強制帶往警局問筆錄,其中一人丙,向警員表示,其係乙之兒子,只是在家看電視,並
未參與聚賭,惟警員不信,丙仍被強制帶到警局。試評析該刑事程序之合法性。(92第一
題)
六、甲向銀行提示支票要求兌現,經銀行發覺支票係偽造而向警察告發。甲被警方約談
,但未到案,檢察官S即以此為理由,認定甲有逃亡之虞而簽發拘票逕行拘提甲到案。甲
到案後,堅決否認犯行,S即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R採信甲說詞,認定警方約談程序有
問題,甲不但不知警方約談,而且也無逃亡意思,因而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S隨即抗
告,抗告法院依然認定甲確無逃亡之虞,檢察官逕行拘提不合法,因而駁回檢察官抗告。
其後,S對甲犯行提起公訴,法院認檢察官對甲究竟如何偽造支票並無提出證據說明,即
裁定求檢察官就該事實於十日內補正足可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檢察官屆期仍未補正,
公訴因而被駁回。檢察官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檢察官對甲偽造犯行,雖提不出證據,
但檢察官對甲明知支票偽造而仍予行使之犯行,則已提出足堪認定之證據,法院對此仍
應審判,因而認定地院駁回公訴之裁定不合法而予撤銷。試評釋前後抗告法院所持之法律
理由。(92第二題)
七、管區警員A進入某高級大廈內察查戶口。當A走在某大廈內某樓層走道上時,突然聽到
某戶房內傳來「腦新加一起,一包八百元」等高聲吆喝聲。A依經驗判斷有人在房內分裝
毒品,即上前敲門表示要查戶口。不久,屋主甲打開房門,A表明身份進入屋內。A見客廳
並無異狀,即要求四處查看。甲來不及反應,A已進入房間,打開抽屜發現大批分裝袋,
接著又於房櫃內搜出大麻磚、K他命等毒品。A即逮補屋主甲及屋內另一人乙。A又要求甲
帶A到地下室甲停車處。甲拿出車鑰匙交給A,且帶A到地下室找到甲車,由A打開後車廂,
又查獲已分裝完畢之毒品數十包。法官即以此等毒品判甲乙有罪。試問如此程序之合法
性。(93第二題)
八、警員A獲得情資,指稱甲為籌錢購買毒品,專門在台北市仲介槍枝買賣圖利。某日,
A發現甲現身台北市中山區,馬上趕赴現場,發現甲與乙共乘一輛驕車正要離開,A即一路
駕車尾隨。直到該車停下,甲下車時,A即上前盤查。甲見狀逃跑,A在後追趕,不久即將
甲制伏,並在甲身上搜獲槍枝一把。當A制伏甲時,A發現乙駕車起來,A又持槍喝令乙下
車,將乙制伏,隨後在乙車後行李箱內起獲兩包海洛因毒品。A在警局訊問甲乙槍枝毒品
來源時,兩人皆保持緘默。突然從乙身上搜出而置於桌上的乙的手機響起。A不待乙同意
,即拿起手機假裝是乙而接聽電話,結果是丙要向乙購買毒品。A與丙約在某路口交易,
丙屆時出現,但發現A是警察而開槍拒捕,結果被A擊斃。最後,法院基於A向檢察官所提
查獲甲槍枝的報告及扣案的槍枝,判甲有罪;基於A當庭證稱接聽到丙向乙購買毒品的電
話及扣案的海洛因,判乙有罪。(94第一題)
九、警員A偶然得知某資訊行在販賣盜版光碟。A趕到該店,正巧老闆甲不在,老闆娘乙
在看店。A問乙是否有賣盜版光碟,乙表示沒有。A誑稱是老闆甲的朋友介紹的,乙要A等
老闆回來再來。A表示要趕時間,可否先訂貨付錢,等老闆回來再由乙跟老闆說。乙答應
並收下錢,約好拿片時間。屆時A來取貨,甲又不在店內,乙拿出燒好的光碟給A。A即表
明身分,要乙一同到警局。並搜索該店,在店內後面工作室查扣五大箱盜版光碟。乙在
警局向A表示光碟是甲烤貝的,A因而未對乙作筆錄,也未將乙以被告名義移送。甲隨後
趕到警局,承認盜烤光碟,因而被函送檢察官。法院審理時,乙拒絕證言,A則證稱乙曾
向其陳述光碟是甲烤貝的。最後,法院基於扣案光碟、A證言及甲自白,判甲有罪。(94
第二題)
十、刑事偵查員A根據可靠情資,獲悉甲在貓空一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某日,A逮捕
到毒販乙,從乙處,A得知甲之行動電話號碼且甲販賣毒品對外皆以該行動電話連絡。A即
向檢察官B報告,檢察官B決定對甲之行動電話予以監聽,因而核發通訊監察書,其後且成
功監聽到丙要跟甲購買毒品的對話。檢察官B以甲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重罪事
由而將甲拘提到案,甲當庭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丙於警局曾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但其
後因涉他案逃逸而無法傳喚到庭。後甲被提起公訴。審判時,審判長依職權調查發現甲丙
通話監聽之時間,已逾越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記載之監聽時間三天,審判長隨即訊問
甲,對檢察官之監聽及監聽譯文有無意見,甲亦表示無意見。最後,檢察官即採甲於檢察
官面前之自白、甲與丙之監聽通話內容、丙之警詢筆錄、丙與甲之監聽通話內容為甲有罪
判決依據。試評釋該判決之合法性。(95第二題)
附帶一提,如果何老師期末考要考到「被告訊問」及「不起訴、緩起訴」的話,
同學們可以找以下這幾篇文章來補充,有問題的話可以寫信來問:
1、何賴傑, 2004.02, “共犯不利其他共犯之陳述與共同被告地位,”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No.55, pp.137-147.
2、何賴傑, 2002.08, “檢察官不起訴職權修法之總檢討—第二部份:交付審判制度,”
刑事程序法第十四次研討會,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No.37, pp.97-113.
3、何賴傑, 2002.06, “檢察官不起訴職權修法之總檢討—第一部份:緩起訴處分,”
第九屆國立政治大學刑法週學術研討會, 法學講座, No.6, pp.1-26.
祝大家新的一年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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