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Dec 15 00:08:43 2006
第十次上課時間12/21(四)晚上7:00~9:00
地點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請來上課的同學先預習林鈺雄老師教科書第十章至351頁的部分
並請閱讀下列文章以及實務見解:
陳運財,偵查中之羈押審查,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2003年1月,頁294-319。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另外有幾個題目也請先行思考一下:
十一、 刑事訴訟法有關禁止羈押中被告接見之規定,其效力能否及於辯護人?
(84律師第二題)
七、 可能發生違法羈押之情形有那些?試列舉之。(85第一次司法官第二題)
四、 甲、乙涉嫌共犯業務侵占罪,乙逃亡經通緝,尚未到案。檢察官將甲拘提到案
並訊問後,依據甲之供述及證人丙、丁之證詞,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並以甲有勾串在
逃共犯乙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法院下列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否合法。
(一) 設若甲於先前偵查階段已經選任戊律師為辯護人,但法官並未通知戊律師到場。
戊律師主動到場並要求在場陳述意見,但法官則以偵查不開公為由禁止之。
(二) 法官於羈押審查程序並未親自傳訊證人丙、丁到場。
(三) 法官於訊問被告甲後,認為甲無串證之虞。據此,法官遂以並無羈押原因為由,
逕命甲以五十萬元交保。(89律師第四題)
此外,就上個禮拜上課的部分補充給大家一個判例,請享用
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三八二號判例要旨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
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
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
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
判之情形,迥然有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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