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Fri Dec 15 00:08:43 2006
第十次上课时间12/21(四)晚上7:00~9:00
地点在综合270408(如有更换另行通知)
请来上课的同学先预习林钰雄老师教科书第十章至351页的部分
并请阅读下列文章以及实务见解:
陈运财,侦查中之羁押审查,月旦法学杂志,第92期,2003年1月,页294-319。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会议
另外有几个题目也请先行思考一下:
十一、 刑事诉讼法有关禁止羁押中被告接见之规定,其效力能否及於辩护人?
(84律师第二题)
七、 可能发生违法羁押之情形有那些?试列举之。(85第一次司法官第二题)
四、 甲、乙涉嫌共犯业务侵占罪,乙逃亡经通缉,尚未到案。检察官将甲拘提到案
并讯问後,依据甲之供述及证人丙、丁之证词,认为甲犯罪嫌疑重大,并以甲有勾串在
逃共犯乙之虞为由,向法院声请羁押。试问法院下列之羁押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一) 设若甲於先前侦查阶段已经选任戊律师为辩护人,但法官并未通知戊律师到场。
戊律师主动到场并要求在场陈述意见,但法官则以侦查不开公为由禁止之。
(二) 法官於羁押审查程序并未亲自传讯证人丙、丁到场。
(三) 法官於讯问被告甲後,认为甲无串证之虞。据此,法官遂以并无羁押原因为由,
迳命甲以五十万元交保。(89律师第四题)
此外,就上个礼拜上课的部分补充给大家一个判例,请享用
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三八二号判例要旨
检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实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诉者,因其刑罚权单一,在审
判上为一不可分割之单一诉讼客体,法院自应就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合一审判,以一判决终
结之,如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审认,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论,即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
条第十二款所称「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之违法;此与可分之数罪如有漏判,仍可补
判之情形,迥然有别。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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