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gle (我愛烏龍茶:))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林俊益老師刑訴期中考及注意事項!
時間Sun Nov 19 17:41:57 2006
各位同學
十一月二十日 期中考
請同學準時到教室考試
不要忘了喔!!!
另外 以下幾個問題請注意
一、課本第112頁 律師(不可複代理人)
所謂不可複代理人係指 不可以委任律師後 該律師又委任他律師代理
二、關於94年第六、七次決議(一)
自訴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無審級之分 各審級自訴人均應委任律師代理
(一)若自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 自行提起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應依第364條、第329條第二項定期命補正
逾期仍不補正
則為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依第367條判決駁回上訴
(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自訴人置之不理
(即沒有委任律師代理第二審訴訟行為)
第二審法院應依第364條、第329條第二項定期命補正
逾期仍不補正
則應依第369條第一項撤銷原判
依第364條準用第329條第2項改為不受理判決
(二者不同 請注意!!!)
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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