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Nov 17 12:04:57 2006
第六次上課時間11/30(四)晚上7:00~9:00
並請注意第七次上課時間在隔天12/1(五)晚上7:00~9:00
地點都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請來上課的同學先預習林鈺雄老師教科書第七章及第八章的部分
並請自行預習刑法有關競合論的部分
如果可以的話也請參考林俊益老師教科書有關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的部分
此外何老師說要檢討期中考題目,所以請同學帶一下期中考的題目
修朱老師課的同學也帶一下期中考題目,順便檢討一下
另外有幾個題目也請先行思考一下:
一、 某甲於數年前為報仇透過管道購得制式手槍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當場持
槍將某乙殺害。數日後,某甲遭遇警方臨檢查獲該槍,檢察官偵查後以「未經許可持有槍
砲」之罪名起訴某甲,並於同年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檢察官發現某甲另有持該槍殺害
某乙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某甲殺人罪。
(一)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起訴時須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試
問此「犯罪事實」之意義為何?此一記載在訴訟上有那些功能?
(二) 設法院於民國95年6月就某甲遭起訴殺人罪判決。試問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設
法院於同年8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95律師第四題)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
全部」,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又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二者所指為
何,試申其義?倘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二人,檢察官若僅就甲誣告乙之部分起訴,法院應如
何審判?甲若先偷竊乙之財物得手後,又再起意偷竊丙之財物,檢察官僅就甲偷竊乙之部
分起訴,法院又應如何審判?(93司法官第三題)
三、 檢察官以張三涉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而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法院經審
理結果,認為張三尚無販賣之意圖,但於持有中有運輸之行為,係觸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於此情形,法院應如何裁判?是否有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請說
明之。(92律師第四題)
四、 檢察官以甲係各別起意,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罪嫌,予以提起公訴。第
一審法院審理後,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罪刑,甲對此判決聲明不服,主張其為無罪
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以第一審法院置已起訴之詐欺部分於不論,係已受請求之事
項未予判決為由,亦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及檢察官之上訴均屬有
理由,乃將第一審前開之判決撤銷,改判諭知甲詐欺之罪刑,另就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
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對此無罪判決,以其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認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並以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兩罪有
方法結果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遂將第二審判決全部予以撤銷發回更審。
試問:第二、第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暨其法理詳予說明
。(91司法官第三題)
五、 試就下列事實,討論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適用,並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決?
(一) 檢察官以被告犯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傷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罪嫌起訴,法院審理結果認應成立準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二) 被告甲男騎車自乙女背後抓乙女之手,乙女誤以甲搶劫報警,檢察官以搶奪未遂
罪嫌(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
百二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條文: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90律師第二題)
七、 檢察官以被告甲係一行為而有觸犯傷害及恐嚇取財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第一
審法院以甲所犯傷害固屬事證明確,但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則屬犯罪不能證明,且傷害罪與
未經起訴而犯罪足以證明之殺人未遂間,有牽連關係,因併與審理,而從一重諭知甲殺人
未遂罪刑之判決,並將甲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內予以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對
此判決之有罪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被訴之傷害罪係屬不能
證明,即予諭知無罪之判決。至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則認其罪證明確,且係各別起意
,遂就此諭知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刑之判決。甲對殺人未遂部分之判決,表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殺人未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
認其與傷害、恐嚇取財罪間均有牽連關係,乃將第二審判決全部撤銷,發回更審。
問:第二、三審法院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89律師第一題)
八、 甲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竊取他人之財物,而於同
年五月一日再次行竊時,當場被警查獲移送偵辦。甲未經羈押,而檢察官於同年五月十日
將甲於此段期間之竊盜行為,以其有連續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但甲仍本於同前之概括犯意
到處行竊,迄未稍止。第一審法院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認甲自同年三月一日
起至五月十日止,確有竊盜犯行,遂於同年六月一日宣示判決,處甲以連續竊盜之罪刑,
並於同年六月五日送達判決正本由甲親自收受,甲甘服該判決,檢察官亦未提起上訴,該
判決於焉確定。嗣於同年六月二十日,甲再度被查獲前述同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二十日止
之竊盜犯行,檢察官復將甲於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日止之該等竊盜行為,以
連續竊盜罪嫌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問:該法院若認其罪證明確時,究應為如何之判決?
試就相關法理詳予說明。(89第一次司法官第四題)
九、 檢察官以甲前後所犯竊盜、重傷罪嫌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予以提起公訴。
第一審法院審理之後,判處甲以竊盜之罪刑,至於重傷部分則未予置理。甲對此竊盜部分
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之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此竊盜部分犯罪不能證明
,乃予撤銷改判諭知無罪;但認重傷部分係第一審起訴效力所及,且應成立犯罪,而予諭
知重傷之罪刑。檢察官與甲對此第二審判決均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
(一) 第一、二審之判決是否合法?
(二) 法理上,檢察官與甲究竟應以如何之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始屬正當?
(88司法官第四題)
十、 檢察官以某甲犯詐欺、偽造文書兩罪提起公訴,第一審就詐欺諭知有罪,偽造文
書諭知無罪。被告對詐欺罪上訴,檢察官未就偽造文書部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發現被
告詐欺與偽造文書皆有罪,且二者有牽連犯關係。此時,偽造文書部分業已逾上訴期間。
問上審法院應如何判決?(87司法官第四題)
十一、 檢察官以甲持偽造之支票向乙詐購物品之此一事實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甲確
有詐欺犯行,乃予判處罪刑,甲不服,就被判了詐欺部分提起第二審之上訴。第二審法院
認甲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撤銷該第一審判決,予以諭知無罪;但認甲有偽造支票之行
為,因而另判處其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刑。檢察官及甲均以第二審係就未經上訴事項之偽造
支票事實予以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問:此項第三審之上訴是否有理由?
(87律師第三題)
十二、 連續犯、牽連犯其一部犯罪事實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若他部非告訴乃論
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告訴權人復對告訴乃論部分提出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86律師第二題)
十四、 何謂同一案件?試申其義。(85第一次司法官第一題)
十五、 決定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其在訴訟上具有何機能?試說明之。(81司法官第一題)
十七、 某甲駕駛計程車不慎,撞倒由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
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
並由檢察官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理由安在?試請詳述之。
(77律師第三題)
二十、 甲騎機車沿公路尾隨乙所騎機車之後,而著手竊取乙所有置於機車後座上之財物
時,不慎將乙之機車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
盜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將其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乃第一審法院對甲僅就過
失致人於死罪部分諭知罪刑,而漏未審判竊盜罪部分。檢察官遂專就竊盜罪部分,以漏未
審判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惟甲則甘服法院對其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判決,並未聲明上
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檢察官之本案上訴,究應如何審理判決?理由安在?又於第二審法
院對本案為審理判決後,當事人可否再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安在?試分別申述
之。(75司法官第三題)
二十一、 甲強取(盜)乙、丙之財物,並於得手之際,故意當場將乙、丙殺害。繼又遺
棄乙之屍體於荒郊,以圖滅跡;復另移置丙之屍體於丁家中,以圖嫁禍。嗣檢察官僅以甲
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及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之罪嫌,將甲向
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試問:該地方法院對於本案,究應如何審理判決,始為合法?
對於本案,其所得審判之範圍如何?理由安在?試申述之。(75律師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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