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gle (我愛烏龍茶:))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林俊益老師&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Nov 10 17:29:35 2006
下週上課時間為
週四 12:30--2:00
地點 暫訂原教室 270312
大家不要忘了喔
另外 如果週四不能來的同學
下週五 中午12:00--2:00
我會在270312 讓大家問問題
如果有問題的同學
也可以在這個時候來
謝謝呦
柏均
下次上課題目
一、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有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法院可否變更為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二、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教唆殺人(第29條、第271條第1項),法院可否變更起訴法
條為共同殺人(第28條、第271條第1項)?
三、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法院可否變更起訴法條強制猥褻
罪?
四、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有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院可否變更為侵占遺失
物罪(刑法第337條)?
五、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有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雖
有傷害,但與被害人之死亡無關,應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法院可否變更
起訴法條?如告訴人又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可否為不受理判決?應否變更起訴法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9.50
※ 編輯: chungle 來自: 140.119.149.50 (11/10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