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gle (我爱乌龙茶:))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林俊益老师&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Fri Nov 10 17:29:35 2006
下周上课时间为
周四 12:30--2:00
地点 暂订原教室 270312
大家不要忘了喔
另外 如果周四不能来的同学
下周五 中午12:00--2:00
我会在270312 让大家问问题
如果有问题的同学
也可以在这个时候来
谢谢呦
柏均
下次上课题目
一、 检察官起诉被告犯有业务侵占罪(刑法第336条第2项),法院可否变更为背信罪
(刑法第342条)?
二、 检察官起诉被告甲教唆杀人(第29条、第271条第1项),法院可否变更起诉法
条为共同杀人(第28条、第271条第1项)?
三、 检察官起诉被告犯刑法第325条第1项之抢夺罪,法院可否变更起诉法条强制猥亵
罪?
四、 检察官起诉被告犯有窃盗罪(刑法第320条第1项),法院可否变更为侵占遗失
物罪(刑法第337条)?
五、 检察官起诉被告犯有刑法第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死罪,法院审理结果认为,虽
有伤害,但与被害人之死亡无关,应仅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法院可否变更
起诉法条?如告诉人又对伤害撤回告诉,法院可否为不受理判决?应否变更起诉法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49.50
※ 编辑: chungle 来自: 140.119.149.50 (11/10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