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Re: [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Sat Oct 7 01:06:07 2006
※ 引述《wildsome (向上提升)》之銘言:
: 第二次上課時間10/12(四)晚上7:00~9:00
: 地點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 請來上課的同學先預習林鈺雄老師教科書第一章及第二章的部分
: 另外今天提到的兩個題目也請先行思考一下:
: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
: 為之。」試問此條之含義與精神。(提示:從言詞辯論主義之角度切入)(93司法官第二題)
: (2)某甲於數年前為報仇透過管道購得制式手槍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當場持槍將
: 某乙殺害。數日後,某甲遭遇警方臨檢查獲該槍,檢察官偵查後以「未經許可持有槍砲」
: 之罪名起訴某甲,並於同年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檢察官發現某甲另有持該槍殺害某乙
: 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某甲殺人罪。
: (一)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起訴時須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試問此
: 「犯罪事實」之意義為何?此一記載在訴訟上有那些功能?
: (二)設法院於民國95年6月就某甲遭起訴殺人罪判決。試問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設法院
: 於同年8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95年律師第四題)
: 今天有來上課的同學真是太感人了,希望沒有讓大家空手而歸
: 祝大家中秋節愉快!
補充幾個題目,麻煩同學先預習一下:
一、 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告發原則」(或稱為「控訴原則」),
在國內文獻上通稱為「彈劾主義」。試申述:
(一) 此一原則之涵義。
(二) 依此原則所建造而成之刑事訴訟結構。
(三) 現行刑事訴訟法採行此一原則之規定內容。(77司法官第四題)
二、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
(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現行法163-2Ⅰ)以裁定駁回之。惟此所謂「不必要證據」
,究何所指?試詳言之。(82律師第一題)
此外,請來上課的同學將「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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