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Re: [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Sat Oct 7 01:06:07 2006
※ 引述《wildsome (向上提升)》之铭言:
: 第二次上课时间10/12(四)晚上7:00~9:00
: 地点在综合270408(如有更换另行通知)
: 请来上课的同学先预习林钰雄老师教科书第一章及第二章的部分
: 另外今天提到的两个题目也请先行思考一下:
: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经当事人之言词辩论
: 为之。」试问此条之含义与精神。(提示:从言词辩论主义之角度切入)(93司法官第二题)
: (2)某甲於数年前为报仇透过管道购得制式手枪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当场持枪将
: 某乙杀害。数日後,某甲遭遇警方临检查获该枪,检察官侦查後以「未经许可持有枪炮」
: 之罪名起诉某甲,并於同年遭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後检察官发现某甲另有持该枪杀害某乙
: 之事实,遂向法院起诉某甲杀人罪。
: (一)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项规定检察官起诉时须於起诉书内记载「犯罪事实」,试问此
: 「犯罪事实」之意义为何?此一记载在诉讼上有那些功能?
: (二)设法院於民国95年6月就某甲遭起诉杀人罪判决。试问应如何判决方属适法?设法院
: 於同年8月判决,结果是否相同?(95年律师第四题)
: 今天有来上课的同学真是太感人了,希望没有让大家空手而归
: 祝大家中秋节愉快!
补充几个题目,麻烦同学先预习一下:
一、 刑事诉讼之基本原则中,有所谓「告发原则」(或称为「控诉原则」),
在国内文献上通称为「弹劾主义」。试申述:
(一) 此一原则之涵义。
(二) 依此原则所建造而成之刑事诉讼结构。
(三) 现行刑事诉讼法采行此一原则之规定内容。(77司法官第四题)
二、 当事人或辩护人声请调查之证据,法院认为不必要者,固得依刑事诉讼法
(旧)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注:现行法163-2Ⅰ)以裁定驳回之。惟此所谓「不必要证据」
,究何所指?试详言之。(82律师第一题)
此外,请来上课的同学将「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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