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Thu Oct 5 22:21:05 2006
第二次上課時間10/12(四)晚上7:00~9:00
地點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請來上課的同學先預習林鈺雄老師教科書第一章及第二章的部分
另外今天提到的兩個題目也請先行思考一下: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
為之。」試問此條之含義與精神。(提示:從言詞辯論主義之角度切入)(93司法官第二題)
(2)某甲於數年前為報仇透過管道購得制式手槍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當場持槍將
某乙殺害。數日後,某甲遭遇警方臨檢查獲該槍,檢察官偵查後以「未經許可持有槍砲」
之罪名起訴某甲,並於同年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檢察官發現某甲另有持該槍殺害某乙
之事實,遂向法院起訴某甲殺人罪。
(一)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起訴時須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試問此
「犯罪事實」之意義為何?此一記載在訴訟上有那些功能?
(二)設法院於民國95年6月就某甲遭起訴殺人罪判決。試問應如何判決方屬適法?設法院
於同年8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95年律師第四題)
今天有來上課的同學真是太感人了,希望沒有讓大家空手而歸
祝大家中秋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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