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何赖杰&朱石炎老师刑诉课辅
时间Thu Oct 5 22:21:05 2006
第二次上课时间10/12(四)晚上7:00~9:00
地点在综合270408(如有更换另行通知)
请来上课的同学先预习林钰雄老师教科书第一章及第二章的部分
另外今天提到的两个题目也请先行思考一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经当事人之言词辩论
为之。」试问此条之含义与精神。(提示:从言词辩论主义之角度切入)(93司法官第二题)
(2)某甲於数年前为报仇透过管道购得制式手枪一把。半年後遇到仇人某乙,当场持枪将
某乙杀害。数日後,某甲遭遇警方临检查获该枪,检察官侦查後以「未经许可持有枪炮」
之罪名起诉某甲,并於同年遭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後检察官发现某甲另有持该枪杀害某乙
之事实,遂向法院起诉某甲杀人罪。
(一)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项规定检察官起诉时须於起诉书内记载「犯罪事实」,试问此
「犯罪事实」之意义为何?此一记载在诉讼上有那些功能?
(二)设法院於民国95年6月就某甲遭起诉杀人罪判决。试问应如何判决方属适法?设法院
於同年8月判决,结果是否相同?(95年律师第四题)
今天有来上课的同学真是太感人了,希望没有让大家空手而归
祝大家中秋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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