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guin19 (penguinfang)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第二次作業
時間Mon May 8 00:42:50 2006
各位學弟妹:
關於這次的作業,有以下兩點請各位注意,謝謝!
1. 麻煩各位於5/24(三)早上上課時,將寫好的作業帶到課堂上,
我會在中間下課時間去收。遲交會扣分。
2. 請一律以A4紙「打字」作答。
3. 目前暫訂於5/25(四)晚上上課輔檢討作業,時間、地點將另行公布。
物權課輔敬上
陳洸岳老師物權第二次作業
一、 甲將自有時值一千萬之土地一宗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以擔保甲日後向
乙陸續價款之債務,約定本金最高限額為伍百萬元,擔保範圍為借款及其
利息、違約金,並經登記完畢。嗣後甲先後向乙借款四百八十萬元、二十
萬元,其清償期均為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隨後乙將該筆二十萬元之債權讓與
丙,是時四百八十萬元之借款已有利息十萬元之債權為清償。其後甲因欠丁
債務三十萬未還,經丁取得執行名義,遂聲請對甲之上述土地強制執行,執
行法院乃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將該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五日向乙借得十
五萬元,其清償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請附據理由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得擔保之債權為何及其單報總金額為若干?
二、 甲於五月一日向乙貸款二十萬元,將其所有的陶瓷花瓶交付與乙,設定
質權,約定於八月一日清償。乙於六月二十九日出國觀光,將該花瓶寄存友
人丙之處,並告知甲設質之事。甲與丙亦熟識,於七月一日聞知此事,即向
丙表示,有人願以高價購買該花瓶,可償還欠乙之債,擬借回一日,以供鑑
定,丙即允之。甲於取得該花瓶之佔有後,即向知情之丁貸款二十萬元,並
交付該花瓶,設定質權,約定於九月一日清償。丁於七月八日為稱該花瓶為
己有,出質於善意的戊,擔保十月一日借期的債權二十五萬元,問乙於八月
一日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時,得否向戊請求交還質物,以供拍賣?倘其拍賣所
得之價金為五十萬元時,應如何分配?
三、 甲為建築停車場,與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約定於乙所有之A地設定
地上權,地租每月三十萬元,為期十五年,並口頭約定於三週後偕同辦理地
上權登記。八月一日甲請求乙辦理地上權登記。乙以七月一日設定地上權約
定,未訂定書面而拒絕偕同辦理登記,有無理由?倘若甲與乙遵照協議登記
地上權在案,十五年過後,如尚未辦理地上權塗消登記前,甲繼續利用土地,
對外提供停車服務,此時地上權之效力如何?
四、 甲開電器行,從事電器之修理與出售,今有乙購買一台冷氣機,物已交
付,但價金有一部份尚未付清,嗣後因乙自己不注意使用,致冷氣機故障,
乙乃囑甲取回修理,甲修好後,主張乙有一部份價金尚未付清,拒絕交回冷
氣機而加以留置,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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