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guin19 (penguin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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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第二次作业
时间Mon May 8 00:42:50 2006
各位学弟妹:
关於这次的作业,有以下两点请各位注意,谢谢!
1. 麻烦各位於5/24(三)早上上课时,将写好的作业带到课堂上,
我会在中间下课时间去收。迟交会扣分。
2. 请一律以A4纸「打字」作答。
3. 目前暂订於5/25(四)晚上上课辅检讨作业,时间、地点将另行公布。
物权课辅敬上
陈洸岳老师物权第二次作业
一、 甲将自有时值一千万之土地一宗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予乙以担保甲日後向
乙陆续价款之债务,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为伍百万元,担保范围为借款及其
利息、违约金,并经登记完毕。嗣後甲先後向乙借款四百八十万元、二十
万元,其清偿期均为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随後乙将该笔二十万元之债权让与
丙,是时四百八十万元之借款已有利息十万元之债权为清偿。其後甲因欠丁
债务三十万未还,经丁取得执行名义,遂声请对甲之上述土地强制执行,执
行法院乃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将该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五日向乙借得十
五万元,其清偿期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请附据理由说明最高限额抵押权所
得担保之债权为何及其单报总金额为若干?
二、 甲於五月一日向乙贷款二十万元,将其所有的陶瓷花瓶交付与乙,设定
质权,约定於八月一日清偿。乙於六月二十九日出国观光,将该花瓶寄存友
人丙之处,并告知甲设质之事。甲与丙亦熟识,於七月一日闻知此事,即向
丙表示,有人愿以高价购买该花瓶,可偿还欠乙之债,拟借回一日,以供监
定,丙即允之。甲於取得该花瓶之占有後,即向知情之丁贷款二十万元,并
交付该花瓶,设定质权,约定於九月一日清偿。丁於七月八日为称该花瓶为
己有,出质於善意的戊,担保十月一日借期的债权二十五万元,问乙於八月
一日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时,得否向戊请求交还质物,以供拍卖?倘其拍卖所
得之价金为五十万元时,应如何分配?
三、 甲为建筑停车场,与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约定於乙所有之A地设定
地上权,地租每月三十万元,为期十五年,并口头约定於三周後偕同办理地
上权登记。八月一日甲请求乙办理地上权登记。乙以七月一日设定地上权约
定,未订定书面而拒绝偕同办理登记,有无理由?倘若甲与乙遵照协议登记
地上权在案,十五年过後,如尚未办理地上权涂消登记前,甲继续利用土地,
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此时地上权之效力如何?
四、 甲开电器行,从事电器之修理与出售,今有乙购买一台冷气机,物已交
付,但价金有一部份尚未付清,嗣後因乙自己不注意使用,致冷气机故障,
乙乃嘱甲取回修理,甲修好後,主张乙有一部份价金尚未付清,拒绝交回冷
气机而加以留置,问甲之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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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