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林秀雄老師身份法~課輔學長授課內容訂正及補充
時間Tue Jan 3 22:23:55 2006
訂正部分如下:
一、一0一八條之一「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其理由在於,該約定仍屬「夫妻財產制」之一部,依一00七條
規定,應以書面為之。
二、一0二三條第二項與一四三條結合之後,夫妻間之債務,於離婚後
一年間時效不完成。從而婚姻關係存續中,縱債務已成立逾十五年
,債權人一方配偶仍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償還。
三、一0六四條之準正規定,若採林老師之區分說,則子女為胎兒時,
應溯及於生父生母「結婚」時,為婚生子女。若子女以出生者,則
溯及於子女「出生」時。
補充部分如下:
一、一0七三條之一第一項:直系血親不得收養之案型,可能狀況應為
「A為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婚生子女,然A之生父實為丙,則
此時甲乙可否將A出養與丙?」上開問題,學說中容有三說:肯定
說、否定說及區分說。其中否定說之主要依據,即為此項。(詳請
自行參照先前上課筆記)。
祝
新年愉快暨考試順利
課輔學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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