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被电久就麻痹了)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林秀雄老师身份法~课辅学长授课内容订正及补充
时间Tue Jan 3 22:23:55 2006
订正部分如下:
一、一0一八条之一「自由处分金」的约定,必须以「书面」为之。
其理由在於,该约定仍属「夫妻财产制」之一部,依一00七条
规定,应以书面为之。
二、一0二三条第二项与一四三条结合之後,夫妻间之债务,於离婚後
一年间时效不完成。从而婚姻关系存续中,纵债务已成立逾十五年
,债权人一方配偶仍得向他方配偶请求偿还。
三、一0六四条之准正规定,若采林老师之区分说,则子女为胎儿时,
应溯及於生父生母「结婚」时,为婚生子女。若子女以出生者,则
溯及於子女「出生」时。
补充部分如下:
一、一0七三条之一第一项:直系血亲不得收养之案型,可能状况应为
「A为甲乙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婚生子女,然A之生父实为丙,则
此时甲乙可否将A出养与丙?」上开问题,学说中容有三说:肯定
说、否定说及区分说。其中否定说之主要依据,即为此项。(详请
自行参照先前上课笔记)。
祝
新年愉快暨考试顺利
课辅学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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