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achung (真正的出口)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的相關解答
時間Fri Dec 23 15:04:27 2005
針對幾位學弟妹下課來問or寫信給我所提及的問題
以及學姊於昨天再次詢問過老師後
對於一些學說爭議 及 老師採哪一說 還有 須更正的一些地方如下:
一、關於民法九百四十九條之請求主體是否包括間接占有人:
1.否定說(少數說):因間接占有人係基於自己的意思而使其占有物脫離其
直接占有的狀態,故自無以民法九百四十九條保護之必要。
(少數說學者據學姊詢問該校現在就讀於大學部之學生,
這位老師至今並未改變見解)
2.肯定說(多數說):間接占有人亦為占有人之一種,且間接占有人雖然依
己意而使占有物脫離其直接占有的狀態,然無權處分人
(如第三大題中之丙),其占有外觀之形成,並非因甲
之意思而形成,自仍應許其行使第九百四十九條為宜。
3.陳老師認為應採肯定說(多數說)
二、於被害人或遺失人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後,
至其將該物返還給被害人或遺失人前,該善意受讓人究為善意占有人或惡意占有人?
1.惡意占有人說(王澤鑑老師)
學姊有去找王老師最新版的書(二OO五年 九月版)
於其書的第二百九十二頁 標題(六)請求回復的效力與善意受讓人的責任
該段中,王老師寫到『於被害人或遺失人請求回復其物時,本權關係即告復活,
所有權復歸於原權利人,其後該物毀損或滅失時,受讓人應依民法第九百五十六
以下規定,負惡意占有人責任』
但王老師並未多作說明為何應視其為惡意占有人的原因。
2.善意占有人說(謝在全老師,也就是學姊於上課時所說的答案)
依其最新之修訂三版(九十三年八月版)第五百九十一頁
標題(二)的部分,謝老師認為,於請求回復人依民法九百五十九條之程序使
受讓人視為惡意占有人之前,其應仍屬善意占有人。
3.陳老師認為基於保護善意受讓人之角度,應採善意占有人說。
三、九百六十二條之解釋適用
再次詢問過老師後,老師說的與眾教科書上寫的一樣,須占有被侵奪,
且須侵奪人以積極不法之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理。
此時,占有人方得行使民法九百六十二條之請求權。
故,第二大題中之第一小題,甲對丙不得行使九百六十二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對丙亦不得行使九百六十二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但乙對甲履行賠償責任後,
民法二百十八條之一的適用,此部分之解答,仍不受影響。
第二大題之第二小題,因題目問的是甲、乙、丙對丁得行使何種請求權,而丁係
竊盜者,故此部分的解答,仍不受影響。
第二大題之第三小題,於戊係惡意(無法善意取得)時,甲乙丙對戊並不得行使
民法九百六十二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餘部分之解答,仍不受影響。
關於這裡,學姊真的感到非常抱歉,就如學姊上課所提到的,交答案給老師的時候
因學姊家裡有事,正需要時常返回高雄的家,並未仔細思考,即大體上抄自補習班
的解答交給老師,而老師看完解答後也說解答沒有問題......。
雖然學姊打解答的時候心中覺得非常奇怪,但因為太趕了,本想在上課輔前,再做
一下確認,但因為老師臨時調課的緣故,所以來不及向寫補習班解答的同學討論
,或再仔細的閱讀教科書,真的很對不起。
又,我還沒開始改作業,所以請學弟妹們不用擔心,在尚未釐清上述爭議前,
學姊是不會貿然用不正確的答案來改作業的。
課輔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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