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achung (真正的出口)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课辅的相关解答
时间Fri Dec 23 15:04:27 2005
针对几位学弟妹下课来问or写信给我所提及的问题
以及学姊於昨天再次询问过老师後
对於一些学说争议 及 老师采哪一说 还有 须更正的一些地方如下:
一、关於民法九百四十九条之请求主体是否包括间接占有人:
1.否定说(少数说):因间接占有人系基於自己的意思而使其占有物脱离其
直接占有的状态,故自无以民法九百四十九条保护之必要。
(少数说学者据学姊询问该校现在就读於大学部之学生,
这位老师至今并未改变见解)
2.肯定说(多数说):间接占有人亦为占有人之一种,且间接占有人虽然依
己意而使占有物脱离其直接占有的状态,然无权处分人
(如第三大题中之丙),其占有外观之形成,并非因甲
之意思而形成,自仍应许其行使第九百四十九条为宜。
3.陈老师认为应采肯定说(多数说)
二、於被害人或遗失人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条向善意受让人请求回复其物後,
至其将该物返还给被害人或遗失人前,该善意受让人究为善意占有人或恶意占有人?
1.恶意占有人说(王泽监老师)
学姊有去找王老师最新版的书(二OO五年 九月版)
於其书的第二百九十二页 标题(六)请求回复的效力与善意受让人的责任
该段中,王老师写到『於被害人或遗失人请求回复其物时,本权关系即告复活,
所有权复归於原权利人,其後该物毁损或灭失时,受让人应依民法第九百五十六
以下规定,负恶意占有人责任』
但王老师并未多作说明为何应视其为恶意占有人的原因。
2.善意占有人说(谢在全老师,也就是学姊於上课时所说的答案)
依其最新之修订三版(九十三年八月版)第五百九十一页
标题(二)的部分,谢老师认为,於请求回复人依民法九百五十九条之程序使
受让人视为恶意占有人之前,其应仍属善意占有人。
3.陈老师认为基於保护善意受让人之角度,应采善意占有人说。
三、九百六十二条之解释适用
再次询问过老师後,老师说的与众教科书上写的一样,须占有被侵夺,
且须侵夺人以积极不法之行为,将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理。
此时,占有人方得行使民法九百六十二条之请求权。
故,第二大题中之第一小题,甲对丙不得行使九百六十二条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乙对丙亦不得行使九百六十二条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但乙对甲履行赔偿责任後,
民法二百十八条之一的适用,此部分之解答,仍不受影响。
第二大题之第二小题,因题目问的是甲、乙、丙对丁得行使何种请求权,而丁系
窃盗者,故此部分的解答,仍不受影响。
第二大题之第三小题,於戊系恶意(无法善意取得)时,甲乙丙对戊并不得行使
民法九百六十二条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其余部分之解答,仍不受影响。
关於这里,学姊真的感到非常抱歉,就如学姊上课所提到的,交答案给老师的时候
因学姊家里有事,正需要时常返回高雄的家,并未仔细思考,即大体上抄自补习班
的解答交给老师,而老师看完解答後也说解答没有问题......。
虽然学姊打解答的时候心中觉得非常奇怪,但因为太赶了,本想在上课辅前,再做
一下确认,但因为老师临时调课的缘故,所以来不及向写补习班解答的同学讨论
,或再仔细的阅读教科书,真的很对不起。
又,我还没开始改作业,所以请学弟妹们不用担心,在尚未厘清上述争议前,
学姊是不会贸然用不正确的答案来改作业的。
课辅学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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