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usaderXD (喝藥人)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嘴炮] 楊芳賢老師今日提到之法條競合問題
時間Tue Nov 8 00:09:25 2005
老師交代我提醒大家,如果期中考作答當中出現須以法條競合解決之情形,此時假使
題目未明確指示比較法條適用上的不同,只要個別列出競合之法條就可以了,不要再去深論
法條區別實益如消滅時效,舉證責任等等.舉例來說,就直接列出:甲可以依245之一,或依18
4I後段請求損害賠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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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切盼望自己是一襲玄裳或一身素服的俠士
走過無數江湖夜雨的晦暗
穿越塵世無涯的濛濛白瘴
尋求生命的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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