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xic (Goxic)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閒聊] 李聖傑刑總期末考爭點參考
時間Thu Jun 16 19:10:21 2005
僅供參考
一、丙丁戊共謀殺乙,潛入空無一人之乙家後,誤大枕頭為乙而開槍的行為
(一)丙構成殺人未遂
1、著手,乙家中空無一人,判斷屬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
2、誤大枕頭為乙,對行為客體的重要特徵有所誤認,會影響主客觀的對應,
屬不等價客體錯誤。但毀損不罰過失行為。
(二)丁構成殺人未遂
同丙。
(三)戊構成殺人未遂
1、戊不在場,但仍具有犯罪支配,為共謀共同正犯。
2、丙丁誤認甲在床上而射擊,因共同正犯間具有行為分擔的關係,對戊而言
如同其所欲藉助的實行行為發生錯誤,應屬打擊錯誤(有爭議),對攻擊客
體已著手,為未遂;對侵害客體視有無預見而可能構成過失。
二、甲對男友丙抱怨,致丙萌生犯意殺乙的行為
(一)甲不構成教唆犯
1、甲無教唆特定犯罪的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
2、甲之抱怨與丙之萌生犯意雖有因果關係,但並非教唆行為。
(二)若認構成教唆犯,因正犯主行為發生客體錯誤,對甲而言如同其所欲藉助
之實行手段發生錯誤,對所教唆之罪成立教唆未遂犯,對主行為所實現之
侵害,視甲有無預見可能,而可能成立過失犯。
三、丁順手牽羊的行為
(一)丁構成竊盜。
(二)因丁的行為逾越原本犯罪計畫,非共犯彼此間的分擔行為,丙戊對此不需
負責,不構成竊盜。
四、丙丁朝警方開槍卻打中記者己的行為
(一)丙丁對警察構成殺人未遂
(二)丙丁打中記者的行為,視其主觀心態可能構成過失致死或未必故意殺人(因
於鬧區)。
(三)戊對此不需負責,因已逾越原本犯罪計畫。
五、丙丁戊未將庚送醫,最後丙怕冤鬼纏身,不顧丁攔阻,將庚送醫的行為。
(一)丙構成不作為殺人未遂的中止犯
1、挾持庚,是使庚因此遭槍擊的危險前行為,負有救助庚的保證人地位。
2、不作為的著手。
3、將庚送醫是否為己意中止?
(二)丁構成不作為殺人未遂 (甚至可能構成作為的殺人未遂)
1、危險前行為,負有救助庚的保證人地位。
2、不作為的著手。
3、丁攔阻丙送醫的行為,升高庚死亡的風險,若達到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的
程度,則可能構成作為殺人。
(三)戊無罪
1、丙丁挾持庚不在犯罪計畫之內,戊不需承擔此行為之責任,故戊未製造危
險前行為,對庚不負保證人地位。
2、庚暈倒,但因無作為義務,不需討論有無著手或有無作為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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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xic 來自: 140.119.202.3 (06/16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