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xic (Goxic)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闲聊] 李圣杰刑总期末考争点参考
时间Thu Jun 16 19:10:21 2005
仅供参考
一、丙丁戊共谋杀乙,潜入空无一人之乙家後,误大枕头为乙而开枪的行为
(一)丙构成杀人未遂
1、着手,乙家中空无一人,判断属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
2、误大枕头为乙,对行为客体的重要特徵有所误认,会影响主客观的对应,
属不等价客体错误。但毁损不罚过失行为。
(二)丁构成杀人未遂
同丙。
(三)戊构成杀人未遂
1、戊不在场,但仍具有犯罪支配,为共谋共同正犯。
2、丙丁误认甲在床上而射击,因共同正犯间具有行为分担的关系,对戊而言
如同其所欲藉助的实行行为发生错误,应属打击错误(有争议),对攻击客
体已着手,为未遂;对侵害客体视有无预见而可能构成过失。
二、甲对男友丙抱怨,致丙萌生犯意杀乙的行为
(一)甲不构成教唆犯
1、甲无教唆特定犯罪的教唆故意与教唆既遂故意。
2、甲之抱怨与丙之萌生犯意虽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教唆行为。
(二)若认构成教唆犯,因正犯主行为发生客体错误,对甲而言如同其所欲藉助
之实行手段发生错误,对所教唆之罪成立教唆未遂犯,对主行为所实现之
侵害,视甲有无预见可能,而可能成立过失犯。
三、丁顺手牵羊的行为
(一)丁构成窃盗。
(二)因丁的行为逾越原本犯罪计画,非共犯彼此间的分担行为,丙戊对此不需
负责,不构成窃盗。
四、丙丁朝警方开枪却打中记者己的行为
(一)丙丁对警察构成杀人未遂
(二)丙丁打中记者的行为,视其主观心态可能构成过失致死或未必故意杀人(因
於闹区)。
(三)戊对此不需负责,因已逾越原本犯罪计画。
五、丙丁戊未将庚送医,最後丙怕冤鬼缠身,不顾丁拦阻,将庚送医的行为。
(一)丙构成不作为杀人未遂的中止犯
1、挟持庚,是使庚因此遭枪击的危险前行为,负有救助庚的保证人地位。
2、不作为的着手。
3、将庚送医是否为己意中止?
(二)丁构成不作为杀人未遂 (甚至可能构成作为的杀人未遂)
1、危险前行为,负有救助庚的保证人地位。
2、不作为的着手。
3、丁拦阻丙送医的行为,升高庚死亡的风险,若达到制造法所不容许风险的
程度,则可能构成作为杀人。
(三)戊无罪
1、丙丁挟持庚不在犯罪计画之内,戊不需承担此行为之责任,故戊未制造危
险前行为,对庚不负保证人地位。
2、庚晕倒,但因无作为义务,不需讨论有无着手或有无作为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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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oxic 来自: 140.119.202.3 (06/16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