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 (心科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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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系學會章程修改--新學會章程全文
時間Thu May 27 22:39:47 2004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溝通師生意見、促進學生自治、協調主辦心理學系文康活動
,期增進全系師生的身心健康為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
第四條 本會應於心理學系的輔導之下,完成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心理學系之在校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1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監委總召。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表決會員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1常會:含期初大會、期末大會,由監委總召負責召開。期初大
會須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三週內召開;常會召開日
期由幹事會決定。
2臨時大會:依本會幹事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1/10以上連署
請求召開,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後召開。
第九條 本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外,以1/3以上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所有表決、投票,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外,依會議規範之一切規
定。
第十條 1本大會參與分出席與列席,出席為本會會員,列席為非本會會員
2出席者與列席者之權利義務參照會議規範之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1議決預決算案(預決算表須於本大會召開日期三日前公告)
2議決會員及幹事會所提出之議案
3提出罷免案,行使罷免權。
第二節 系學會
第十二條 會長選舉: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三人以上連署,
於期中考後一週內,向現任會長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一)會長選舉於登記截止後十日內,由幹事會辦理選舉,選舉日
期前三天為競選期,會長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會長候選人為一人時,其得票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2/
5,否則視同無人登記競選。候選人兩人以上時,若投票率
未超過全體會員的2/3,候選人得重新辦理登記選舉,否
則以得票最高者當選,其票數相等時則重新辦理選舉,若再
相同則抽籤決定。
(三)會長無人登記參選時,由會員於期末大會提名並經本人同意
,方可為會長候選人,經選舉產生會長。此時若為同額競選
,須出席會員2/5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若非同額競選,則
投票率應達出席會員人數3/4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會長
1會長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2會長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
且於該次會議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3若會長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
且須向本會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4本會以下設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會長領幹事會,本
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議。其組織及職權
如下(可由會長視情況調整)
● 秘書股:幹事會會議記錄保存及各股活動檔案。協助總幹事處
理幹事會會務。設秘書長一人,總理秘書股事項並於
總幹事不克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
● 活動股:負責師生聯歡、舞會、渡假等聯誼活動事宜。
● 學藝股:負責有關學術系刊(心潮)、藝文活動、資訊之提供
、舉辦演講或有益於提升學術風氣之活動等事宜。
● 總務股:負責財物管理事宜
● 庶務股:負責場地租借、攝影、相機之保管維護、製作通訊錄
等事宜。
● 體育股:負責系際、校際比賽之事宜,體育用品、醫藥箱之管
理,舉辦體育活動等有關體育之事宜。
● 美宣股:負責宣傳品製作、用品之管理等有關宣傳之事宜
第三節 監委會
第十四條 監委會:由監委總召,各年級監委代表4名,監委4名,共9人組
成。
1監委總召:於期末大會選出。
2各年級監委代表:於各班班會選出監委代表一名。
3監委:由監委總召提名,經各年級監委代表採三二決同意任命
之。
●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 幹事會及球隊隊長不得為其成員。
● 監委會議由監委總召召開,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會長
及各股股長或指定代理人應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 監委會有預審及刪減幹事會預算之權。但刪減幹事會預算須
於期初大會解釋之。
●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及會長執行工作,並於本會休會期間
代行其職,監委總召可視情況召開監委會。
● 監委會決議需出席者過半數方為有效,若監委會決議與大會
決議或章程牴觸無效。
● 監委會得成立「選監小組」監督會長之選舉。
● 監委會應於會後公佈開會及決議內容。
● 監委會可要求幹事會列席備詢。
● 監委總召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
責任。
● 監委總召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1擬定大會議程。
2主持會員大會。
● 監委總召須指定一監委為監委會發言人於會員大會備詢。
第十五條 監委會向本會會員負責,並得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
面公告。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條 自民國90學年度第一學期始:
1大一新生於第一學期繳交系費2000元,至畢業前不再另收
系費。
2轉入本系大二之新生,視同大一新生,惟系費酌收1500元
3凡因休學、轉系或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系費者,酌量退
費。
4如欲更改收費金額或標準,則須按本章程相關條文執行之。
第十七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1系費
2繳收之活動費
3系上補助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1/6以上會員連署,並於本大會議決修正,修正
前三日通知本會全體會員,經2/5以上會員出席,並得出席會員
2/3以上通過,得修改之。
第十九條 本會採內政部於民國五十四年公佈執行之「會議範本」為本會之議
事準則。
第二十條 各系隊補助申請辦法:
1各系隊隊長應於監委會前向學會及監委提出本學期比賽報名費
補助及預購入之器材補助(列舉項目應包含:參賽活動名稱、
器材名稱、器材價格、預計使用年限、隊上同類型器材數量及
使用年限)
2各隊隊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應參與監委會對其所提補助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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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