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 (心科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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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系学会章程修改--新学会章程全文
时间Thu May 27 22:39:47 2004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沟通师生意见、促进学生自治、协调主办心理学系文康活动
,期增进全系师生的身心健康为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系。
第四条 本会应於心理学系的辅导之下,完成本会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本校心理学系之在校学生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各项之权利:
1选举及罢免本会会长、监委总召。
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表决会员大会所提出之议案。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出席会员大会
2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3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以下简称本大会)分为下列两种:
1常会:含期初大会、期末大会,由监委总召负责召开。期初大
会须於每学期全体会员注册後三周内召开;常会召开日
期由干事会决定。
2临时大会:依本会干事会之决议或全体会员1/10以上连署
请求召开,表明会议目的及召开理由後召开。
第九条 本大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之外,以1/3以上会员出席为法定人数
;所有表决、投票,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之外,依会议规范之一切规
定。
第十条 1本大会参与分出席与列席,出席为本会会员,列席为非本会会员
2出席者与列席者之权利义务参照会议规范之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大会之各项职权如下:
1议决预决算案(预决算表须於本大会召开日期三日前公告)
2议决会员及干事会所提出之议案
3提出罢免案,行使罢免权。
第二节 系学会
第十二条 会长选举: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得由三人以上连署,
於期中考後一周内,向现任会长登记为会长候选人。
(1)热心
(2)上个学期操性成绩70分以上
(一)会长选举於登记截止後十日内,由干事会办理选举,选举日
期前三天为竞选期,会长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
(二)会长候选人为一人时,其得票数须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2/
5,否则视同无人登记竞选。候选人两人以上时,若投票率
未超过全体会员的2/3,候选人得重新办理登记选举,否
则以得票最高者当选,其票数相等时则重新办理选举,若再
相同则抽签决定。
(三)会长无人登记参选时,由会员於期末大会提名并经本人同意
,方可为会长候选人,经选举产生会长。此时若为同额竞选
,须出席会员2/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非同额竞选,则
投票率应达出席会员人数3/4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会长
1会长对外代表本系同学,对内以联络感情为宗旨。
2会长得依训导规章之规定,代表本系学生参加代联会之会议,
且於该次会议一星期内向系上提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若会长因故未能参加代联会会议,得委托本会会员代为参加,
且须向本会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4本会以下设干事会,为本会最高行政机关,会长领干事会,本
会未开会期间总理本会会务,并执行大会决议。其组织及职权
如下(可由会长视情况调整)
● 秘书股:干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及各股活动档案。协助总干事处
理干事会会务。设秘书长一人,总理秘书股事项并於
总干事不克执行职务时代行其职。
● 活动股:负责师生联欢、舞会、渡假等联谊活动事宜。
● 学艺股:负责有关学术系刊(心潮)、艺文活动、资讯之提供
、举办演讲或有益於提升学术风气之活动等事宜。
● 总务股:负责财物管理事宜
● 庶务股:负责场地租借、摄影、相机之保管维护、制作通讯录
等事宜。
● 体育股:负责系际、校际比赛之事宜,体育用品、医药箱之管
理,举办体育活动等有关体育之事宜。
● 美宣股:负责宣传品制作、用品之管理等有关宣传之事宜
第三节 监委会
第十四条 监委会:由监委总召,各年级监委代表4名,监委4名,共9人组
成。
1监委总召:於期末大会选出。
2各年级监委代表:於各班班会选出监委代表一名。
3监委:由监委总召提名,经各年级监委代表采三二决同意任命
之。
● 监委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 干事会及球队队长不得为其成员。
● 监委会议由监委总召召开,最迟应在开学一周内召开。会长
及各股股长或指定代理人应列席报告本学期活动计画及预算
● 监委会有预审及删减干事会预算之权。但删减干事会预算须
於期初大会解释之。
● 监委会负责监督干事会及会长执行工作,并於本会休会期间
代行其职,监委总召可视情况召开监委会。
● 监委会决议需出席者过半数方为有效,若监委会决议与大会
决议或章程抵触无效。
● 监委会得成立「选监小组」监督会长之选举。
● 监委会应於会後公布开会及决议内容。
● 监委会可要求干事会列席备询。
● 监委总召负责解释本系之章程,并对章程之档案负有保管之
责任。
● 监委总召为本会会员大会之当然主席,其职责如下:
1拟定大会议程。
2主持会员大会。
● 监委总召须指定一监委为监委会发言人於会员大会备询。
第十五条 监委会向本会会员负责,并得於每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口头或书
面公告。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自民国90学年度第一学期始:
1大一新生於第一学期缴交系费2000元,至毕业前不再另收
系费。
2转入本系大二之新生,视同大一新生,惟系费酌收1500元
3凡因休学、转系或任何原因转离本系,而已缴系费者,酌量退
费。
4如欲更改收费金额或标准,则须按本章程相关条文执行之。
第十七条 系学会经费来源如下:
1系费
2缴收之活动费
3系上补助
第十八条 本章程之修改由1/6以上会员连署,并於本大会议决修正,修正
前三日通知本会全体会员,经2/5以上会员出席,并得出席会员
2/3以上通过,得修改之。
第十九条 本会采内政部於民国五十四年公布执行之「会议范本」为本会之议
事准则。
第二十条 各系队补助申请办法:
1各系队队长应於监委会前向学会及监委提出本学期比赛报名费
补助及预购入之器材补助(列举项目应包含:参赛活动名称、
器材名称、器材价格、预计使用年限、队上同类型器材数量及
使用年限)
2各队队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应参与监委会对其所提补助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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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2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