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 (心科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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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系學會章程修改--修訂與增列條文內容
時間Thu May 27 22:39:03 2004
【修訂與增列條文內容】
<原條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訂後條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條文>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1選舉及罷免本會幹事會總幹事、委員會委員及系代。
3表決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1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監委總召。
3表決會員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原條文>
第八條 會員凡不盡義務者,自動終止會員權利
<修訂後條文>
刪除
<原條文>
第九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1常會:期初大會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三週內由系代負責召
開;期中大會由本會幹事會自行決定召開。期末大會日
期由本會幹事會決定。
<修訂後條文>
第八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1常會:含期初大會、期末大會,由監委總召負責召開。期初大
會須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三週內召開;常會召開日
期由幹事會決定。
<原條文>
第十二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1議決預算案
<修訂後條文>
第十一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1議決預決算案(預決算表須於本大會召開日期三日前公告)
<原條文>
第廿一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於期中考後
一週內,向現任總幹事登記為總幹事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3上個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
<修訂後條文>
第十二條 會長選舉: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三人以上連署,
於期中考後一週內,向現任會長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原條文>
第十六條 系代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第十七條 系代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且於
該次會議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十八條 若系代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且須
向本會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第十三條 本會以下設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本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
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議。其組織及職權如下(可由總幹視情況調
整):
● 總幹事:負責幹事會會務之決策、協調與執行。
● 學藝股:負責有關學術、藝文活動、資訊之提供、舉辦演講或
有益於提升學術風氣之活動等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1心潮編輯委員會:負責「心潮」年刊之編輯事宜
第廿五條 心潮編委會下設召集人一名,於每學年期末大會選出,任期一年,
總理心潮編輯委員會之事務。
<修訂後條文>
(備註:原系代部分條文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因系代、總幹合併為心理系
學會會長,故系代改為會長並合併至會長部分條文)
第十三條 會長
1會長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2會長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
且於該次會議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3若會長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
且須向本會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4本會以下設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會長領幹事會,本
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議。其組織及職權
如下(可由會長視情況調整)
● 學藝股:負責有關學術系刊(心潮)、藝文活動、資訊之提供
、舉辦演講或有益於提升學術風氣之活動等事宜。
<原條文>
第廿五條 心潮編委會下設召集人一名,於每學年期末大會選出,任期一年,
總理心潮編輯委員會之事務。
第廿六條 監察委員由本大會選出之部分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中選出,資格須
曾任幹事會幹部。
第廿七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系代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3上個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
4熟悉會議規範及學會運作。
第廿八條 系代之選舉於每學年期末大會舉行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廿九條 系代之選舉方式同第廿四條
<修訂後條文>
刪除
<原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2監委會:各年級代表一人,本會選出五人,共九人組成。最高
票者為召集人。
●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 幹事會及心潮委員不得為其成員。
● 第一次監委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
會中應選出主席一名,負責往後會議召集與主持。總幹事應
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各委員會及系代執行工作,並於本
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主席可視情況召開監委會。
● 監委會可要求幹事會、心潮委員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系代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責任。
第二十條 系代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1擬定大會議程。
2主持會員大會。
<修訂後條文>
(備註:原系代部分職責第十九、二十條,由監委總召負責)
第十四條 監委會:由監委總召,各年級監委代表4名,監委4名,共9人組
成。
1監委總召:於期末大會選出。
2各年級監委代表:於各班班會選出監委代表一名。
3監委:由監委總召提名,經各年級監委代表採三二決同意任命
之。
●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 幹事會及球隊隊長不得為其成員。
● 監委會議由監委總召召開,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會長
及各股股長或指定代理人應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及會長執行工作,並於本會休會期間
代行其職,監委總召可視情況召開監委會。
● 監委會可要求幹事會列席備詢。
● 監委總召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
責任。
● 監委總召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1擬定大會議程。
2主持會員大會。
● 監委總召須指定一監委為監委會發言人於會員大會備詢。
<原條文>
第十五條 委員會向本會負責、並得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面報
告。
<修訂後條文>
第十五條 監委會向本會會員負責、並得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
面公告。
<原條文>
第三十條 自民國90學年度第一學期始:
3凡因休學、轉系或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系費者,概不退
費。
4於87學年度入學者,收取系費200元;於88學年度入學
者,收取系費800元;於89學年度入學者,收取系費14
00元,以上系學會將於90學年度第一學期收取,至畢業前
均不再另收系費。
<修訂後條文>
第十六條 自民國90學年度第一學期始:
3凡因休學、轉系或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系費者,酌量退
費。
4刪除
<原條文>
無
<修訂後條文>
第二十條 各系隊補助申請辦法:
1各系隊隊長應於監委會前向學會及監委提出本學期比賽報名費
補助及預購入之器材補助(列舉項目應包含:參賽活動名稱、
器材名稱、器材價格、預計使用年限、隊上同類型器材數量及
使用年限)
2各隊隊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應參與監委會對其所提補助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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