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 (心科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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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系学会章程修改--修订与增列条文内容
时间Thu May 27 22:39:03 2004
【修订与增列条文内容】
<原条文>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修订後条文>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原条文>
第六条 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各项之权利:
1选举及罢免本会干事会总干事、委员会委员及系代。
3表决大会所提出之议案。
<修订後条文>
第六条 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各项之权利:
1选举及罢免本会会长、监委总召。
3表决会员大会所提出之议案。
<原条文>
第八条 会员凡不尽义务者,自动终止会员权利
<修订後条文>
删除
<原条文>
第九条 会员大会(以下简称本大会)分为下列两种:
1常会:期初大会於每学期全体会员注册後三周内由系代负责召
开;期中大会由本会干事会自行决定召开。期末大会日
期由本会干事会决定。
<修订後条文>
第八条 会员大会(以下简称本大会)分为下列两种:
1常会:含期初大会、期末大会,由监委总召负责召开。期初大
会须於每学期全体会员注册後三周内召开;常会召开日
期由干事会决定。
<原条文>
第十二条 本大会之各项职权如下:
1议决预算案
<修订後条文>
第十一条 本大会之各项职权如下:
1议决预决算案(预决算表须於本大会召开日期三日前公告)
<原条文>
第廿一条 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得由三人以上连署,於期中考後
一周内,向现任总干事登记为总干事候选人:
1热心
2上个学期操性成绩70分以上
3上个学期学业成绩70分以上
<修订後条文>
第十二条 会长选举: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得由三人以上连署,
於期中考後一周内,向现任会长登记为会长候选人。
(1)热心
(2)上个学期操性成绩70分以上
<原条文>
第十六条 系代对外代表本系同学,对内以联络感情为宗旨。
第十七条 系代得依训导规章之规定,代表本系学生参加代联会之会议,且於
该次会议一星期内向系上提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第十八条 若系代因故未能参加代联会会议,得委托本会会员代为参加,且须
向本会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会以下设干事会,为本会最高行政机关,本会未开会期间总理本
会会务,并执行大会决议。其组织及职权如下(可由总干视情况调
整):
● 总干事:负责干事会会务之决策、协调与执行。
● 学艺股:负责有关学术、艺文活动、资讯之提供、举办演讲或
有益於提升学术风气之活动等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得设下列常设委员会:
1心潮编辑委员会:负责「心潮」年刊之编辑事宜
第廿五条 心潮编委会下设召集人一名,於每学年期末大会选出,任期一年,
总理心潮编辑委员会之事务。
<修订後条文>
(备注:原系代部分条文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因系代、总干合并为心理系
学会会长,故系代改为会长并合并至会长部分条文)
第十三条 会长
1会长对外代表本系同学,对内以联络感情为宗旨。
2会长得依训导规章之规定,代表本系学生参加代联会之会议,
且於该次会议一星期内向系上提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若会长因故未能参加代联会会议,得委托本会会员代为参加,
且须向本会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4本会以下设干事会,为本会最高行政机关,会长领干事会,本
会未开会期间总理本会会务,并执行大会决议。其组织及职权
如下(可由会长视情况调整)
● 学艺股:负责有关学术系刊(心潮)、艺文活动、资讯之提供
、举办演讲或有益於提升学术风气之活动等事宜。
<原条文>
第廿五条 心潮编委会下设召集人一名,於每学年期末大会选出,任期一年,
总理心潮编辑委员会之事务。
第廿六条 监察委员由本大会选出之部分应於每学期期末大会中选出,资格须
曾任干事会干部。
第廿七条 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规定者,得为系代候选人:
1热心
2上个学期操性成绩70分以上
3上个学期学业成绩70分以上
4熟悉会议规范及学会运作。
第廿八条 系代之选举於每学年期末大会举行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廿九条 系代之选举方式同第廿四条
<修订後条文>
删除
<原条文>
第十四条 本会得设下列常设委员会:
2监委会:各年级代表一人,本会选出五人,共九人组成。最高
票者为召集人。
● 监委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
● 干事会及心潮委员不得为其成员。
● 第一次监委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最迟应在开学一周内召开,
会中应选出主席一名,负责往後会议召集与主持。总干事应
列席报告本学期活动计画及预算。
● 监委会负责监督干事会、各委员会及系代执行工作,并於本
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主席可视情况召开监委会。
● 监委会可要求干事会、心潮委员列席备询。
第十九条 系代负责解释本系之章程,并对章程之档案负有保管之责任。
第二十条 系代为本会会员大会之当然主席,其职责如下:
1拟定大会议程。
2主持会员大会。
<修订後条文>
(备注:原系代部分职责第十九、二十条,由监委总召负责)
第十四条 监委会:由监委总召,各年级监委代表4名,监委4名,共9人组
成。
1监委总召:於期末大会选出。
2各年级监委代表:於各班班会选出监委代表一名。
3监委:由监委总召提名,经各年级监委代表采三二决同意任命
之。
● 监委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 干事会及球队队长不得为其成员。
● 监委会议由监委总召召开,最迟应在开学一周内召开。会长
及各股股长或指定代理人应列席报告本学期活动计画及预算
● 监委会负责监督干事会及会长执行工作,并於本会休会期间
代行其职,监委总召可视情况召开监委会。
● 监委会可要求干事会列席备询。
● 监委总召负责解释本系之章程,并对章程之档案负有保管之
责任。
● 监委总召为本会会员大会之当然主席,其职责如下:
1拟定大会议程。
2主持会员大会。
● 监委总召须指定一监委为监委会发言人於会员大会备询。
<原条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向本会负责、并得於每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报
告。
<修订後条文>
第十五条 监委会向本会会员负责、并得於每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口头或书
面公告。
<原条文>
第三十条 自民国90学年度第一学期始:
3凡因休学、转系或任何原因转离本系,而已缴系费者,概不退
费。
4於87学年度入学者,收取系费200元;於88学年度入学
者,收取系费800元;於89学年度入学者,收取系费14
00元,以上系学会将於90学年度第一学期收取,至毕业前
均不再另收系费。
<修订後条文>
第十六条 自民国90学年度第一学期始:
3凡因休学、转系或任何原因转离本系,而已缴系费者,酌量退
费。
4删除
<原条文>
无
<修订後条文>
第二十条 各系队补助申请办法:
1各系队队长应於监委会前向学会及监委提出本学期比赛报名费
补助及预购入之器材补助(列举项目应包含:参赛活动名称、
器材名称、器材价格、预计使用年限、队上同类型器材数量及
使用年限)
2各队队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应参与监委会对其所提补助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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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2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