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pose (讓我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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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九十三學年度法律系學會選舉公報
時間Wed May 12 21:25:07 2004
※ 引述《impose (讓我想想.....)》之銘言:
九十三學年度 法律系學會 正副總幹事暨系代表 選舉公告
一 候選人資格:政大法律系大學部學生。
已屆最高修業年級以上學生不得參選。
二 選舉人資格:政大法律系大學部學生。
三 候選人登記時間:93年4月30日至93年5月6日
四 候選人應繳資料:姓名、系級、學號,連絡方式,兩張兩吋照片,
學生證影本、經歷、政見大綱。
五 投票時間:93年5月14日(星期五)9:00至16:00
六 投票地點:綜合大樓13樓會辦
七 開票時間:93年5月14日(星期五)16:00
九 開票地點:綜合大樓13樓會辦
十 政見發表及辯論會時間:暫訂5月11日(星期二)18:30
十一 備註: 1候選人請於登記時間內備妥資料與
財法三 宋雲淳(0911274975) 聯絡。
有任何疑問也歡迎來電
2投票日請系胞記得攜帶學生證。
3正副總幹事需兩人搭檔競選。
附錄法律系學會章程
第四章 系代表
十六 系代表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為當然之會員代表、監委會成員。對
外代表本系。
十七 系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八 系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十九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 召開監察委員會議,每月至少一次,以督察會務。
3 依其職權,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相關會議。
4 協助處理本會會員,權利受損之事宜。
二十 系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委會互選一人代行其職,並依法辦
理補選。
二一 系代表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二二 系代表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五章 幹事會
二三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大會決議,綜理本會會務。
二四 總幹事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五 幹事會組織由總幹事自行決定,惟幹事會之組織須於競選時提出。
二六 幹事會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提出活動計劃報告及其經費預、決
算,並受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質詢。
二七 總幹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總幹代理。正副總幹事均出缺時,
監委會應依法辦理補選。
二八 總幹事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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