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pose (让我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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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九十三学年度法律系学会选举公报
时间Wed May 12 21:25:07 2004
※ 引述《impose (让我想想.....)》之铭言:
九十三学年度 法律系学会 正副总干事暨系代表 选举公告
一 候选人资格:政大法律系大学部学生。
已届最高修业年级以上学生不得参选。
二 选举人资格:政大法律系大学部学生。
三 候选人登记时间:93年4月30日至93年5月6日
四 候选人应缴资料:姓名、系级、学号,连络方式,两张两寸照片,
学生证影本、经历、政见大纲。
五 投票时间:93年5月14日(星期五)9:00至16:00
六 投票地点:综合大楼13楼会办
七 开票时间:93年5月14日(星期五)16:00
九 开票地点:综合大楼13楼会办
十 政见发表及辩论会时间:暂订5月11日(星期二)18:30
十一 备注: 1候选人请於登记时间内备妥资料与
财法三 宋云淳(0911274975) 联络。
有任何疑问也欢迎来电
2投票日请系胞记得携带学生证。
3正副总干事需两人搭档竞选。
附录法律系学会章程
第四章 系代表
十六 系代表为本系学生之法定代表,为当然之会员代表、监委会成员。对
外代表本系。
十七 系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十八 系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十九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 召开监察委员会议,每月至少一次,以督察会务。
3 依其职权,代表本会参与各项相关会议。
4 协助处理本会会员,权利受损之事宜。
二十 系代表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监委会互选一人代行其职,并依法办
理补选。
二一 系代表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二二 系代表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五章 干事会
二三 干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大会决议,综理本会会务。
二四 总干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二五 干事会组织由总干事自行决定,惟干事会之组织须於竞选时提出。
二六 干事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监委会提出活动计划报告及其经费预、决
算,并受会员代表大会、监委会质询。
二七 总干事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总干代理。正副总干事均出缺时,
监委会应依法办理补选。
二八 总干事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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