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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好讀版 http://linkage.ngo.org.tw/labor/policy/policy0602.htm 勞動三法修正,是改革還是「改惡」? 楊偉中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改革」成了大家喜歡掛在嘴上的詞。除了無法忍受不公不 義的人在追求改革外,政客、媒體和那些本該被「革」的對象也在講改革。只是表面上都 談改革,骨子裡的實質很可能大不相同,還需要仔細分辨。 台灣的勞動法令也一直是要被改革的對象,不過勞工和資本家希望的改革方向可大不相同 。國民黨執政時就一直說要修改勞動法令,但是還沒有真的動手,政黨輪替後,民進黨繼 續國民黨的「改革大業」,只是這次可是來真的。 勞動三法是給勞工的賀節大禮?      五一勞動節,行政院院會一舉通過了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 法)的修正案(以下簡稱「政院版」),勞委會官員拼命吹噓自己的改革之功,政院說這 是送給勞工的大禮。不過我們都知道黃鼠狼給雞拜年的故事,到底這是件大禮還是不安好 心眼,得詳細瞧瞧才能見分曉。   勞動三法規範的是勞動三權(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的行使。組織工會(團結權 )是為了和資方進行團體協商(協商權),以確保和提昇勞工權益,而爭議權(採取罷工 等爭議行為)則是前兩者的後盾。只有擁有罷工等籌碼,資方才可能理會勞工的訴求,工 會也才有實際的作用,所以三個法令得一併評估,才能知道勞動三權有沒有獲得確實的保 障。   去年經發會中在「勞工領袖」的配合之下,達成修改勞動三法的「共識」,但目的是 為了「達到勞動彈性化的目標」。什麼是「勞動彈性化」?簡單講就是要削弱勞工的基本 保障,讓資方有更大權力來變更勞工的勞動條件和各種福利。修改勞動三法既然有這個大 前提,就很難期待政府會端出有利勞工的法案出來。 在所謂自由化、全球化潮流下,勞工法令不斷改惡--苦勞工作站提供 剝奪勞動三權,證據確鑿!   果然,現在政院版出爐了,媒體在政府操控下僅片面強調工會法修正案中放寬對工會 組織限制的部分,把修法說成是一大「進步」。但綜合三個草案,就會發現政府的盤算是 要全面破壞勞動三權,讓工會徒有自由化的表象,實際成為對資方毫無招架之力的紙老虎 !   我們這樣講,勞委會一定很不服氣,但是證據卻是很清楚的: 證據一:以自由入會瓦解團結權。  工會法規定勞工年滿16歲均應加入工會(就是所謂的強制入會),原意是要防止資方迫 使勞工不敢加入工會。政院版則規定修法三年後實施自由入會,如此一來,資方將更容易 脅迫勞工,讓工會更難招收會員。這是釜底抽薪的狠招,目的就是要工會毫無實力可言。 證據二:不但剝奪、限制勞工爭議權,更奉送資方打擊勞工的法寶。   在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爭議權的行使原本就殘缺不全,政院版除送給資方「鎖場」 權外(註),還以不准部分行業罷工、規定罷工期得不給付工資、也不限制資方在罷工時 使用替代性人力等手法,進一步限制、剝奪勞工的爭議權。鎖場是在工會力量較強的國家 ,為了防止工會破壞勞資均勢,而賦予資方的權力。台灣工運力量如此弱小,這種規定充 分顯示了政府偏袒資方的立場,而被剝奪爭議權的工會又怎有籌碼爭取權益呢? 證據三:政府依舊可以干涉、支配工會運作!   勞委會強調「工會會務自主化」是修法精神之一,實際上,舊法中讓政府得以任意干 涉工會的規定仍然保留了許多,主要集中在第七章「監督」裡。最離譜的是草案29條增加 了「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規定,企圖用曖昧不清的條文,打擊、干擾工會的正常運作。 (見附表) 證據四:公教人員依然不能組織工會   民進黨的行動綱領中清楚寫著要「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不過變成執政黨後這些 條文就拋到九霄雲外了。政院版仍不准身為受雇者的教師和公務員組織工會,剝奪他們的 勞動三權。現在教師的勞動條件有惡化的趨勢,而在所謂的政府改造下,公務員的工作權 和待遇也面臨衝擊,即將失去鐵飯碗又沒有勞動三權的公務員和教師看來是前途堪慮了。 現在,政府和企業以「全球化」、「競爭力」為名,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大搞裁員、合併 、組織調整、壓低待遇並大量運用臨時工、外包等,受僱者只有組成有力的工會才能反擊 這個趨勢。可是政府不但不扶植勞工的力量,還反過來以修法削弱工會, 這樣的修法怎能說是「改革」呢?   政府大搞假改革,而那些淪為政府應聲蟲的工會和所謂領袖們,本身就該是被「改」 、被「革」的對象,完全不值得期待!廣大的受雇者們,我們應該勇敢、大聲的對這種改 革說「不」,揭穿「改革」的真相,以自己的力量,改變自己的命運! 註:按政院版勞資爭議處理法,鎖場指「資方為暫時拒絕受領勞務之行為」。 政院版中雇主和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比較 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 對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 第三十三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因勞工發起工會組織、加入工會、參加所屬工會之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擔任團體協商職務或簽約代表,而拒絕僱用、解僱、降 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進入事業單位辦理工會會務。六、妨礙或 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第二十九條工會、工會之理事、監事或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方法影響勞工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 二、以不正當方法影響雇主對工會會員與非會員在僱用、解僱或其他勞動條件上有差別待 遇。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具有代表性之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 四、以不正當方法影響雇主或勞工選擇參與團體協商之代表。 五、以不正當方法影響勞工配合工會於團體協商、勞資爭議或其他期間從事不正當活動。 問題:一、按政院版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將交由新成立的裁決委員會審議,確 定後加以處罰。但裁決委員會遴聘權掌握在官方手中,公正性值得懷疑。 二、勞資經濟實力天差地別,但政院版工會法中兩者的罰鍰均為五到十五萬元,哪有公平 可言? 三、「不正當方法」一詞曖昧不清,讓官方擁有任意干涉工會的巨大空間。     連結第六期勞工與社會版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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