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wilderment (发烧夏天)
看板NCCU
标题[大事]劳动三法的修正
时间Thu May 27 11:29:17 2010
图文好读版
http://linkage.ngo.org.tw/labor/policy/policy0602.htm
劳动三法修正,是改革还是「改恶」?
杨伟中
不知道从什麽时候开始,「改革」成了大家喜欢挂在嘴上的词。除了无法忍受不公不
义的人在追求改革外,政客、媒体和那些本该被「革」的对象也在讲改革。只是表面上都
谈改革,骨子里的实质很可能大不相同,还需要仔细分辨。
台湾的劳动法令也一直是要被改革的对象,不过劳工和资本家希望的改革方向可大不相同
。国民党执政时就一直说要修改劳动法令,但是还没有真的动手,政党轮替後,民进党继
续国民党的「改革大业」,只是这次可是来真的。
劳动三法是给劳工的贺节大礼?
五一劳动节,行政院院会一举通过了劳动三法(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
法)的修正案(以下简称「政院版」),劳委会官员拼命吹嘘自己的改革之功,政院说这
是送给劳工的大礼。不过我们都知道黄鼠狼给鸡拜年的故事,到底这是件大礼还是不安好
心眼,得详细瞧瞧才能见分晓。
劳动三法规范的是劳动三权(团结权、争议权、协商权)的行使。组织工会(团结权
)是为了和资方进行团体协商(协商权),以确保和提昇劳工权益,而争议权(采取罢工
等争议行为)则是前两者的後盾。只有拥有罢工等筹码,资方才可能理会劳工的诉求,工
会也才有实际的作用,所以三个法令得一并评估,才能知道劳动三权有没有获得确实的保
障。
去年经发会中在「劳工领袖」的配合之下,达成修改劳动三法的「共识」,但目的是
为了「达到劳动弹性化的目标」。什麽是「劳动弹性化」?简单讲就是要削弱劳工的基本
保障,让资方有更大权力来变更劳工的劳动条件和各种福利。修改劳动三法既然有这个大
前提,就很难期待政府会端出有利劳工的法案出来。
在所谓自由化、全球化潮流下,劳工法令不断改恶--苦劳工作站提供
剥夺劳动三权,证据确凿!
果然,现在政院版出炉了,媒体在政府操控下仅片面强调工会法修正案中放宽对工会
组织限制的部分,把修法说成是一大「进步」。但综合三个草案,就会发现政府的盘算是
要全面破坏劳动三权,让工会徒有自由化的表象,实际成为对资方毫无招架之力的纸老虎
!
我们这样讲,劳委会一定很不服气,但是证据却是很清楚的:
证据一:以自由入会瓦解团结权。
工会法规定劳工年满16岁均应加入工会(就是所谓的强制入会),原意是要防止资方迫
使劳工不敢加入工会。政院版则规定修法三年後实施自由入会,如此一来,资方将更容易
胁迫劳工,让工会更难招收会员。这是釜底抽薪的狠招,目的就是要工会毫无实力可言。
证据二:不但剥夺、限制劳工争议权,更奉送资方打击劳工的法宝。
在旧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中争议权的行使原本就残缺不全,政院版除送给资方「锁场」
权外(注),还以不准部分行业罢工、规定罢工期得不给付工资、也不限制资方在罢工时
使用替代性人力等手法,进一步限制、剥夺劳工的争议权。锁场是在工会力量较强的国家
,为了防止工会破坏劳资均势,而赋予资方的权力。台湾工运力量如此弱小,这种规定充
分显示了政府偏袒资方的立场,而被剥夺争议权的工会又怎有筹码争取权益呢?
证据三:政府依旧可以干涉、支配工会运作!
劳委会强调「工会会务自主化」是修法精神之一,实际上,旧法中让政府得以任意干
涉工会的规定仍然保留了许多,主要集中在第七章「监督」里。最离谱的是草案29条增加
了「工会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企图用暧昧不清的条文,打击、干扰工会的正常运作。
(见附表)
证据四:公教人员依然不能组织工会
民进党的行动纲领中清楚写着要「开放公教人员组织工会」,不过变成执政党後这些
条文就抛到九霄云外了。政院版仍不准身为受雇者的教师和公务员组织工会,剥夺他们的
劳动三权。现在教师的劳动条件有恶化的趋势,而在所谓的政府改造下,公务员的工作权
和待遇也面临冲击,即将失去铁饭碗又没有劳动三权的公务员和教师看来是前途堪虑了。
现在,政府和企业以「全球化」、「竞争力」为名,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大搞裁员、合并
、组织调整、压低待遇并大量运用临时工、外包等,受雇者只有组成有力的工会才能反击
这个趋势。可是政府不但不扶植劳工的力量,还反过来以修法削弱工会,
这样的修法怎能说是「改革」呢?
政府大搞假改革,而那些沦为政府应声虫的工会和所谓领袖们,本身就该是被「改」
、被「革」的对象,完全不值得期待!广大的受雇者们,我们应该勇敢、大声的对这种改
革说「不」,揭穿「改革」的真相,以自己的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
注:按政院版劳资争议处理法,锁场指「资方为暂时拒绝受领劳务之行为」。
政院版中雇主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比较
对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规范 对工会不当劳动行为的规范
第三十三条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因劳工发起工会组织、加入工会、参加所属工会之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而拒绝雇用
、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对於劳工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
三、因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担任团体协商职务或签约代表,而拒绝雇用、解雇、降
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因劳工参加劳资争议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理事、监事或会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办理工会会务。六、妨碍或
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
第二十九条工会、工会之理事、监事或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方法影响劳工组织、加入或退出工会。
二、以不正当方法影响雇主对工会会员与非会员在雇用、解雇或其他劳动条件上有差别待
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具有代表性之雇主或雇主团体进行团体协商。
四、以不正当方法影响雇主或劳工选择参与团体协商之代表。
五、以不正当方法影响劳工配合工会於团体协商、劳资争议或其他期间从事不正当活动。
问题:一、按政院版劳资争议处理法,不当劳动行为将交由新成立的裁决委员会审议,确
定後加以处罚。但裁决委员会遴聘权掌握在官方手中,公正性值得怀疑。
二、劳资经济实力天差地别,但政院版工会法中两者的罚锾均为五到十五万元,哪有公平
可言?
三、「不正当方法」一词暧昧不清,让官方拥有任意干涉工会的巨大空间。
连结第六期劳工与社会版2002.06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9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