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myen (眼鏡仔 你很久沒套了喔)
站內NBAEasyChat
標題Re: [閒聊] 乙太公入桶
時間Sun May 23 17:05:52 2010
※ 引述《e04su3 (楷模背後的意義)》之銘言:
: 也許 最後不起訴
: 但是 能讓你到我的所在地 好好的到案說明 值得了
: 晚點上傳三聯單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案件由
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看起來你沒有辦法讓他到你的所在地好好說明耶
倒是你可以到他的所在地好好告他一頓 我支持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50.10
1F:推 ps567812394:不知道為什麼 看完這篇我嘴角不爭氣的笑了 05/23 17:09
2F:推 idemq:所以104要到X大的所在地開庭.... 05/23 17:11
3F:→ timmyen:去新竹玩一下也不錯阿 可以吃個貢丸米粉的 05/23 17:12
4F:推 DKGodman:X大不是說他高雄 05/23 17:13
5F:→ timmyen:喔喔 我還以為他在學校勒 去高雄玩也很棒阿 05/23 17:14
6F:推 joejohn:這樣E04大哥是不是要將堂口的兄弟帶去高雄啊? 05/23 17:15
7F:推 DKGodman:堂口拓展領地很意外嗎 去高雄看看有沒有好地方~ 05/23 17:16
8F:推 SoulHsu:不過感覺這樣很不合理 我感覺權益受損要告人還要跑去他家 05/23 17:18
9F:推 holybebe:之前就聽說法律不是保護好人 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05/23 17:20
10F:推 haha98:這樣XDboy就不用去彰化找k8k8了 05/23 17:21
11F:推 imundefeated:可能是為了防止這種人設計的吧 05/23 17:21
12F:推 momowawa1981:堂口兄弟的車錢 104哥會幫忙付嗎 05/23 17:26
13F:→ timmyen:法院附近有捷運喔 05/23 17:27
14F:→ timmyen:還有好吃的鴨肉飯 05/23 17:27
15F:推 olalaolala:網路上的誹謗行為好像不一定 有可能會以原告報案地點 05/23 17:55
16F:→ olalaolala:為管轄 05/23 17:56
17F:→ sean60608:這件案子 應該要算網路犯罪 而犯罪地點是原告的電腦 05/23 18:00
18F:→ sean60608:所以是被告要到處跑............... 05/23 18:00
19F:推 kerry0496x:何苦呢... 上大學後發現,有時保守而嚴謹的 05/23 18:09
20F:→ kerry0496x:的生活方式沒那麼糟,起碼不會製造大家麻煩 05/23 18:09
21F:→ baimoo520:推樓上XD哈哈 05/23 18:10
22F:→ kerry0496x:我以前超討厭保守的人... 05/23 18:10
23F:推 windmeow:"犯罪地" 我上次告是以PTT在的主機為準 05/23 18:15
24F:→ windmeow:至於不來會不會怎樣? 網路上很多可以問 盡量逞意氣沒差 05/23 18:16
25F:→ windmeow:我對兩造雙方沒意見 反正要告就真的告 有種說不去就別去 05/23 18:17
26F:→ windmeow:我只要有熱鬧看就很高興 所以千萬別隨便謝幕 05/23 18:18
27F:→ windmeow:至於同學 朋友那種藉口根本沒差 反正丟給警察去處理 05/23 18:18
28F:→ windmeow:就是會有一個人被認定被告 至於誰 有差嗎? 05/23 18:19
29F:→ windmeow:反正如果真的是他同學又如何 對原告來說根本不重要 05/23 18:19
30F:→ haha98:連LAW版的人都跑來了= = 05/23 18:20
31F:推 windmeow:至於誣告罪那就更好笑了 不是他告你是否成功來決定 05/23 18:23
32F:→ windmeow:而是他提出告你的那些證據是不是真的 拜託別再以訛傳訛 05/23 18:23
33F:推 baimoo520:這齣好看 可惜之後要忙了 眉時間看QQ 05/23 18:23
34F:→ haha98:夜市人生沒看到還有人上傳YOUTUBE 文章就沒有 阿還有優是網 05/23 18:25
35F:推 olalaolala:以PTT主機為準的話 那兩人要約一約共乘去台北嗎 05/23 18:25
36F:推 windmeow:那是以我的例子來說 至於他們兩位就要看處理的人決定了 05/23 18:26
37F:推 SoulHsu:我有問題樓上 如果他提的證據根本不算是證據呢? 05/23 18:48
38F:→ SoulHsu:如果因此告失敗但是因為他的證據不是虛構的也不能告誣告? 05/23 18:48
39F:→ haha98:誣告很難成立的 05/23 18:49
40F:→ timmyen:原來如此 @_@ 長知識了 05/23 18:54
41F:→ SoulHsu:這樣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被告不是很幹嗎.... 05/23 18:56
42F:→ SoulHsu:哪天對人說你真天才 他覺得我在諷刺他也被告 05/23 18:56
43F:→ haha98:所以要弄人 你有錢有時間 就可以一直搞他阿 很多社會人士 05/23 18:56
44F:→ haha98:就是看準學生沒時間這點 告下去 反正沒贏也沒差 05/23 18:57
45F:→ zsh:ㄟ ho1ybebe 05/23 21:24
46F:推 IMTFG:誣告很難成立 + 1 05/23 22:15
47F:推 IMTFG:大家被港片影響太深,並非對方告不成就能反告對方誣告,台灣 05/23 22:20
48F:→ IMTFG:刑法的誣告有特定條件的 05/23 22:20
49F:推 terry2746:XDDDDDDDDDDDDDDDDDDDDDD 05/23 23:30
50F:噓 abby4568:早就說幹你的法律素養不足了 誣告的定義都不懂就說要告 05/24 12:36
51F:→ abby4568:ZSH誣告 真的不懂不要裝懂會笑掉人家大牙 05/24 12:37
※ 編輯: timmyen 來自: 140.119.19.122 (05/24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