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ly0702 (我是好人,也是個壞人)
看板Musicteach
標題[問題] 簽約的條款效力?
時間Sun Nov 15 00:25:47 2015
大家好
小妹還在某大學唸書
但想累積一下自己的家教年資跟經驗
所以應徵了一間音樂教室
但主任要我簽一個工作合約
裡面內容有兩個是:
「嚴禁老師以任何方式帶走學生,若經發現,將以詐欺罪提出告訴。」
「若老師有上述事實者,老師需無條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不得有議。」
請問這樣合理嗎?
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樣主任要怎麼證明老師帶走學生?
我該簽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83.12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usicteach/M.1447518349.A.51D.html
※ 編輯: sally0702 (36.226.83.125), 11/15/2015 00:26:25
1F:推 joan0811: 如果是音樂教室配給的學生本來就不能帶走吧,是自己帶過 11/15 09:57
2F:→ joan0811: 去的學生那就可以協調 11/15 09:57
3F:→ joan0811: 教室不是都會抽成嗎?有學生資料登記,他當然會知道你 11/15 09:57
4F:→ joan0811: 有沒有把學生帶走 11/15 09:57
5F:推 candyman37: 教室沒有辦法知道你有沒有帶走學生吧,只要家長不說 11/15 19:01
6F:→ candyman37: 也沒辦法確定。而且會這樣立條約的教室我覺得也不太好 11/15 19:02
7F:→ candyman37: 可見他們非常不信任老師 11/15 19:02
8F:推 cccfish: 永和有一間聽過還請徵信社調查,還告上法院過,也是簽約 11/16 12:43
9F:→ cccfish: 制 11/16 12:43
10F:→ prissy: 任何行業都一樣,禁止員工私自帶走客戶 11/17 16:25
11F:→ prissy: 跟客戶打好關係,讓你被舊東家告時,他不出席當證人 11/17 20:21
12F:推 mika106: 建議不要簽,通常會有這種合約的教室先前都有出過問題, 12/24 13:12
13F:→ mika106: 且之後他們會繼續刁難老師(之前待過類似教室,很痛苦 12/24 13:13
14F:推 youthyeh: 雖然不帶走客戶是基本人品,但動用到簽約太誇張 01/11 03:34
15F:→ youthyeh: 建議再看看,不然要自己小心點 01/11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