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ATAU (讓我再想想)
看板MountainClub
標題Re: 山難會議之決議
時間Fri May 26 12:34:24 2000
(1) 三光溪意外事件
? 說明:由於本事件為一單純之意外事件,三光溪領隊和班底並無過失。
懲處: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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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以上那段文字我覺得好刺眼
我想問,該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責任誰負?
我請問你們領隊會議:
如果今天出事掛掉的是一個大一學妹
你們也要用上面那段 "單純意外事件登山社無過失" 的話跟他父母講嗎?
從一開始你們神化學長
至終你們也還在神化學長,連出事死了人都是 "單純之意外事件"
你們連 "山難" 兩個字都捨不得用
連檢討會的 "檢討" 兩個字都還質疑
下次登山社帶人爬山時要說清楚:
如果妳自己跑去玩水淹死登山社不負責喔
如果你自己跑去懸崖旁玩掉下去了登山社不負責喔
如果妳攀岩確保沒做好不小心掉下去了登山社也不負責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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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iday, May 26, 2000 9: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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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山難會議之決議
作者: sie (小淵子)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山難會議之決議
時間: Tue May 23 20:25:17 2000
相關懲處
(1) 三光溪意外事件
? 說明:由於本事件為一單純之意外事件,三光溪領隊和班底並無過失。
懲處:不予以懲處
(2) 三光溪隊未帶救生衣
說明:溯溪隊伍應考慮到最差的情況及最弱的人;
加上溯訓隊應建立學員的安全觀念。
本次事件雖是由於領隊(葉如安)和班底(吳佳倫、曾慶宗)
達成不帶救生衣之共識,但領隊當負最後決定之責。
留守人(吳佩真)及審隊伍人(羅珮瑜)有未發現且提醒領隊之疏失。
懲處:領隊、留守人、審隊伍人各停權一個月
班底吳佳倫、曾慶宗各停權兩個星期
(3) 三光溪隊未辦理保險
說明:「訓練隊、大眾活動隊及B級以上之隊伍旨需保險」乃明文規定。
領隊(葉如安)未辦,留守人(吳佩真)及審隊伍人(羅珮瑜)有未發現
且提醒領隊之疏失。
懲處:領隊、留守人、審隊伍人各停權一個月
(4) 溯訓三隊均未帶無線電
說明:本次溯訓之三支隊伍均未攜帶無線電。
由於山難部長私自違反規定未將無線電交予領隊,
且未告知領隊、留守人和審隊伍人原因。
但領隊亦有未向山難部長要求無線電之疏失。
留守人及審隊伍人有未發現且提醒領隊之疏失。
懲處:山難部長(吳佳倫)解除山難部長職務並停權一個月
領隊(葉如安、徐英碩、葉定宏)各停權一個月
留守人及審隊伍人(羅珮瑜、吳佩真)各停權一個月
※反對意見(駿逸):此為山難部長之行政過失,不應將吳佳倫停領隊權。
臨時動議─滑綠溪上鈴鳴隊領隊資歷之認定
雖本隊因撤退,依慣例領隊不得認定B勘資歷,
但為因應社團現況,且本隊確有達到B隊應有之
難度,故經嚮導部長提經領隊會議同意認定領隊
之B勘資歷。
※反對意見(佳倫、宇峻):恐對資歷制度有不良影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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