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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上)《現代保險雜誌》 文/現代保險雜誌提供 今(92)年1月3日立法院剛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31條條文,將傷 害險的保險範圍:「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 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增訂了第二項「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的條文內容。 雖然這項增訂條文,早在85年財政部公布修訂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時,便 已列入,但之後卻更引發像「被嘔吐物噎死」、「中暑致死」及本文案例所 載「因高山症死亡」等看似非因疾病所導致、卻因沒有明顯外來傷害所造 成的「意外事故認定」的保險糾紛。 以下這起保險官司是去年8月一審宣判,關於高山症算不算意外事故的保 險糾紛。在保險法傷害險條文修正後,這樣的保險判十分具有參考價值。 熱愛爬山的林春明,從84年起就陸續向南山人壽投保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 險,其中意外傷害險的部分,84年是附加200萬,86年再加保300萬, 到了89年又再加保300萬,合計為800萬元。89年4月林春明要到尼 泊爾、西藏地區旅遊,因他所參加的新店市體育會山岳委員會為服務會員, 從87年起就與南山人壽訂有旅行平安險合約,因此他便委請新店山岳委員 會幫忙辦理投保海外旅行平安險,保險期間自89年4月7日6時起計40 天,保額為1千萬元。 後來,林春明與新店山岳委員會會員一行十多人,由台灣途經尼泊爾入西 藏展開登山活動,在89年5月4日攀登希夏邦瑪峰時,自6300百公尺 下撤途中,林春明因身體不適摔倒於6000公尺處,雖經隊員搶救至5800 公尺基地營,但仍於89年5月8日不幸身亡。嗣後,保單受益人(即死 者配偶)向南山人壽提出1800萬(1千萬旅行平安險加800萬意外傷害 險)的理賠申請,卻被南山人壽以保戶係因高山症死亡,非因意外傷害所 致拒絕。受益人不服氣,一狀告到台北地方法院。 原告(即受益人)首先主張,根據南山海外旅平險合約所約定的保險範圍, 是指被保險人因旅遊活動所造成的身故與殘廢,因此只要是因旅遊活動而 發生的身故與殘廢就算是保險事故,並非像被告公司所說一定要是非由疾 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才算是意外事故。何況,被保險人是因登山時跌 倒受傷導致死亡,根本就不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 對於南山主張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身故,是屬於疾病非意外傷害一事,受益 人則反駁表示,高山症是因高山空氣氣壓造成人體的傷害,是起因於自然 現象的意外,並非因身體自身的疾病而引起,意外傷害險當然應予給付。 被告南山人壽則提出,根據意外傷害險條款,外來突發事故必須滿足兩項 要件,一為外來的,即限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於自身以外的環境變化, 所以內發疾病所導致的結果應排除在外,二為突發的,即外在環境的變化 是急速的,以致不可預期或出乎意料之外。根據西藏自治區公證處出具的 公證書,證明林春明是罹患急性高山症死亡,而從相關醫學資料可知,急 性高山症的出現,是看登山時忽然上升的速度、高度及個人體質而定,不 是每個人都會罹患高山症,所以南山人壽認為急性高山症應該看做是一種 疾病,不是意外傷害。 (待續…) --------------------------------------------------------------- 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下)《現代保險雜誌》 文/現代保險雜誌提供 另外,對於1千萬旅平險的部分,南山主張該契約是林春明委託新店山岳 委員會代理投保的,因此投保內容的約定,應依代理投保單位與被告所簽 訂的合約條款內容為據,而依被告與新店山岳委員會所簽訂的合約書內 容,在保險人∕特定事項欄約定:被保險人的行程中含攀登山嶺者,其身 故及殘廢保險金的投保限額為100萬元。因此,南山認為原告可得請求的 旅平險保險金應該只有100萬元,故假使本件原告保險金請求權確實存在 的話,也只能請求900萬元而非1800萬元。 高山症係因外來環境所致非屬疾病 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癥結點在於林春明死亡是否為意外傷害所 致。為釐清真相,法官傳訊與死者一同攀爬希夏邦瑪峰的隊友到庭說明, 從證人的證詞中法官證實:林春明於死亡前曾在希夏邦瑪峰六千公尺處跌 倒,且曾被其他隊友施以高山症的救治療程。此外,根據西藏自治區,依 當時登山隊、醫院提供的資料所出具的公證書,也證實林春明是死於急性 高山症。因此,法官認為被告主張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而死亡的說詞, 是可採信的。 但法官接著表示,傷害險條款中所謂「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是指出自外 來,非被保險人內在自身疾病所引發,也非被保險人所得預期發生的事故。 高山症雖稱為病症,但其病症的發生,是隨著攀爬的高度上升,高山上空 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的 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的反應就愈劇烈,如出現高 山症癥狀時,將攀爬高度下降便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法官認為從 上述現象來看,高山症應該算是外來事故,林春明雖是因高山症而死亡, 但其罹患高山症應是攀登希夏邦瑪峰時,未注意自己身體狀況,急於登山 所導致,是屬於因外來環境所造成的事故。 因此,法官認為林春明的死亡,應屬外來突發事故,被告南山人壽主張罹 患高山症致死,不算是外來突發事故,拒絕理賠並不合理。 對於林春明所投保保額為1千萬的旅平險一事,法官則認為依雙方都認可 的旅平險合約書第七條約定:「依本合約所訂定保險契約的保險範圍,僅限 非危險性的出差、商務考察或旅遊活動,保險人不承保非上述所列之活動。」 法官認為南山人壽雖與保戶訂定1千萬的旅行平安險,但其所承保的僅限 於非危險性的旅遊活動,本件林春明是從事攀登極高海拔的山峰,這樣的 活動當然屬於危險性旅遊活動,為該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所不保。但該合約 書保險人批註∕特定事項欄又特別以手寫註明:「被保險人的行程中含攀登 山嶺者,其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的投保限額為100萬元」因此,法官認為旅 平險在100萬元的部分,原告仍得請求。 最後,法官裁決南山應給付保戶意外傷害險800萬元、旅行平安險100萬 元,合計為9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 (參噱O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保險字第68號) ----------------------------------------------- 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 1,800萬的保險官司 死得很意外不一定是意外死亡,那麼意外死亡又是什麼? 文⊙林麗銖 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 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 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今(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立法院剛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 文,將傷害險的保險範圍:「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 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增訂了第二項「前項意外傷害,指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的條文內容。雖然這項增訂條文, 早在八十五年財政部公布修訂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時,便已被列入,但之 後卻更引發像「被嘔吐物噎死」、「中暑致死」及本文案例所載「因高山症 死亡」等看似非因疾病所導致,但卻因沒有明顯外來傷害,所造成「意外 事故認定」的保險糾紛。如今,在保險法中更明確將傷害事故定義為「非 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雖未能即時解決意外認定的爭議問題,但對 消費者權益的確保應該是正面的。 以下這起保險官司是去(九十一)年八月一審宣判,關於高山症算不算意 外事故的保險糾紛。值此保險法傷害險條文剛修正通過之際,這樣的保險 判決格外顯得有參考價值。 --------------------------------------------------- 攀峰高山症墜死 保險拒賠獲勝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國內登山名將林春明三年前率隊前往西藏攀登八千公尺高的希夏邦馬峰,因 高山症摔落死亡。家屬以林是意外死亡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一審判決保 險公司應給付九百萬元理賠金;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合議庭以林春 明會有高山症是自身因素引發,並非外來的突發原因,改判保險公司勝訴。 曾擔任新店市山岳委員會總幹事的林春明,是國內登山名將,從卅八歲迷上 登山後,不僅完成台灣百岳的登山壯舉,足跡更遍及國外各大名山,曾登上 喜馬拉雅山;八十九年間,他以領隊身分帶領新店市體委會山岳委員會組成 的喜馬拉雅山脈「希夏邦馬峰」登山隊,從尼泊爾進入西藏展開登山之旅。 位於喜馬拉雅山脈中峰的「希夏邦馬峰」,被藏族人民視為吉祥的神山。林春 明在六千三百公尺的高山上,因急於攻頂導致高山症,摔落至六千公尺處; 經同隊的德國醫師急救,林仍不治。 林春明的家屬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聲請一千八百萬元的賠償金,但保險公司 以高山症並非「意外」為由,拒絕理賠。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高 山症雖稱為病症,但其原因在於患者急於登山所致,等於是外來環境造成, 應該屬外來突發事故,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意外傷害險理賠金九百萬元給家 屬。 二審合議庭根據當時同行隊友發表的日記,透過海基會取得西藏自治區發出 的公證書,認為林春明當初之所以出現高山症,與他急於攻頂有關;如果林 春明能考量身體狀況,調整登山速度,不必然會發生高山症。法官因此認定 林春明的死亡是自身引發,非外來突發因素,不符合意外死亡要件,改判家 屬敗訴。 【2003/05/31 聯合報】 ※ 編輯: jimmylin 來自: 61.222.133.14 (11/15 00:22)
1F:→ suli:還有這種的...>< 推140.112.212.11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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