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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上)《现代保险杂志》 文/现代保险杂志提供 今(92)年1月3日立法院刚三读通过修正保险法第131条条文,将伤 害险的保险范围:「伤害保险人於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 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增订了第二项「前项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者」的条文内容。 虽然这项增订条文,早在85年财政部公布修订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时,便 已列入,但之後却更引发像「被呕吐物噎死」、「中暑致死」及本文案例所 载「因高山症死亡」等看似非因疾病所导致、却因没有明显外来伤害所造 成的「意外事故认定」的保险纠纷。 以下这起保险官司是去年8月一审宣判,关於高山症算不算意外事故的保 险纠纷。在保险法伤害险条文修正後,这样的保险判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热爱爬山的林春明,从84年起就陆续向南山人寿投保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 险,其中意外伤害险的部分,84年是附加200万,86年再加保300万, 到了89年又再加保300万,合计为800万元。89年4月林春明要到尼 泊尔、西藏地区旅游,因他所参加的新店市体育会山岳委员会为服务会员, 从87年起就与南山人寿订有旅行平安险合约,因此他便委请新店山岳委员 会帮忙办理投保海外旅行平安险,保险期间自89年4月7日6时起计40 天,保额为1千万元。 後来,林春明与新店山岳委员会会员一行十多人,由台湾途经尼泊尔入西 藏展开登山活动,在89年5月4日攀登希夏邦玛峰时,自6300百公尺 下撤途中,林春明因身体不适摔倒於6000公尺处,虽经队员抢救至5800 公尺基地营,但仍於89年5月8日不幸身亡。嗣後,保单受益人(即死 者配偶)向南山人寿提出1800万(1千万旅行平安险加800万意外伤害 险)的理赔申请,却被南山人寿以保户系因高山症死亡,非因意外伤害所 致拒绝。受益人不服气,一状告到台北地方法院。 原告(即受益人)首先主张,根据南山海外旅平险合约所约定的保险范围, 是指被保险人因旅游活动所造成的身故与残废,因此只要是因旅游活动而 发生的身故与残废就算是保险事故,并非像被告公司所说一定要是非由疾 病所引起的外来突发事故才算是意外事故。何况,被保险人是因登山时跌 倒受伤导致死亡,根本就不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 对於南山主张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身故,是属於疾病非意外伤害一事,受益 人则反驳表示,高山症是因高山空气气压造成人体的伤害,是起因於自然 现象的意外,并非因身体自身的疾病而引起,意外伤害险当然应予给付。 被告南山人寿则提出,根据意外伤害险条款,外来突发事故必须满足两项 要件,一为外来的,即限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於自身以外的环境变化, 所以内发疾病所导致的结果应排除在外,二为突发的,即外在环境的变化 是急速的,以致不可预期或出乎意料之外。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 公证书,证明林春明是罹患急性高山症死亡,而从相关医学资料可知,急 性高山症的出现,是看登山时忽然上升的速度、高度及个人体质而定,不 是每个人都会罹患高山症,所以南山人寿认为急性高山症应该看做是一种 疾病,不是意外伤害。 (待续…) --------------------------------------------------------------- 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下)《现代保险杂志》 文/现代保险杂志提供 另外,对於1千万旅平险的部分,南山主张该契约是林春明委托新店山岳 委员会代理投保的,因此投保内容的约定,应依代理投保单位与被告所签 订的合约条款内容为据,而依被告与新店山岳委员会所签订的合约书内 容,在保险人∕特定事项栏约定:被保险人的行程中含攀登山岭者,其身 故及残废保险金的投保限额为100万元。因此,南山认为原告可得请求的 旅平险保险金应该只有100万元,故假使本件原告保险金请求权确实存在 的话,也只能请求900万元而非1800万元。 高山症系因外来环境所致非属疾病 地院法官审理後认为,本案的症结点在於林春明死亡是否为意外伤害所 致。为厘清真相,法官传讯与死者一同攀爬希夏邦玛峰的队友到庭说明, 从证人的证词中法官证实:林春明於死亡前曾在希夏邦玛峰六千公尺处跌 倒,且曾被其他队友施以高山症的救治疗程。此外,根据西藏自治区,依 当时登山队、医院提供的资料所出具的公证书,也证实林春明是死於急性 高山症。因此,法官认为被告主张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而死亡的说词, 是可采信的。 但法官接着表示,伤害险条款中所谓「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是指出自外 来,非被保险人内在自身疾病所引发,也非被保险人所得预期发生的事故。 高山症虽称为病症,但其病症的发生,是随着攀爬的高度上升,高山上空 气稀薄及气压下降,而产生体内氧气供应不足及体内气压变化,致产生的 各种生理反应,高度愈高过渡时间愈短,产生的反应就愈剧烈,如出现高 山症症状时,将攀爬高度下降便可纾缓症状,甚至不药而癒。法官认为从 上述现象来看,高山症应该算是外来事故,林春明虽是因高山症而死亡, 但其罹患高山症应是攀登希夏邦玛峰时,未注意自己身体状况,急於登山 所导致,是属於因外来环境所造成的事故。 因此,法官认为林春明的死亡,应属外来突发事故,被告南山人寿主张罹 患高山症致死,不算是外来突发事故,拒绝理赔并不合理。 对於林春明所投保保额为1千万的旅平险一事,法官则认为依双方都认可 的旅平险合约书第七条约定:「依本合约所订定保险契约的保险范围,仅限 非危险性的出差、商务考察或旅游活动,保险人不承保非上述所列之活动。」 法官认为南山人寿虽与保户订定1千万的旅行平安险,但其所承保的仅限 於非危险性的旅游活动,本件林春明是从事攀登极高海拔的山峰,这样的 活动当然属於危险性旅游活动,为该旅行平安保险契约所不保。但该合约 书保险人批注∕特定事项栏又特别以手写注明:「被保险人的行程中含攀登 山岭者,其身故及残废保险金的投保限额为100万元」因此,法官认为旅 平险在100万元的部分,原告仍得请求。 最後,法官裁决南山应给付保户意外伤害险800万元、旅行平安险100万 元,合计为9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参噱O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1年度保险字第68号) ----------------------------------------------- 高山症致死算疾病或意外? 1,800万的保险官司 死得很意外不一定是意外死亡,那麽意外死亡又是什麽? 文⊙林丽铢 淡江大学保险系所专任副教授 消基会保险委员会委员 寿险公会纪律委员会召集人 今(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立法院刚三读通过修正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文,将伤害险的保险范围:「伤害保险人於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 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增订了第二项「前项意外伤害,指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者」的条文内容。虽然这项增订条文, 早在八十五年财政部公布修订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时,便已被列入,但之 後却更引发像「被呕吐物噎死」、「中暑致死」及本文案例所载「因高山症 死亡」等看似非因疾病所导致,但却因没有明显外来伤害,所造成「意外 事故认定」的保险纠纷。如今,在保险法中更明确将伤害事故定义为「非 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虽未能即时解决意外认定的争议问题,但对 消费者权益的确保应该是正面的。 以下这起保险官司是去(九十一)年八月一审宣判,关於高山症算不算意 外事故的保险纠纷。值此保险法伤害险条文刚修正通过之际,这样的保险 判决格外显得有参考价值。 --------------------------------------------------- 攀峰高山症坠死 保险拒赔获胜 记者萧白雪/台北报导 国内登山名将林春明三年前率队前往西藏攀登八千公尺高的希夏邦马峰,因 高山症摔落死亡。家属以林是意外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一审判决保 险公司应给付九百万元理赔金;不过台湾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合议庭以林春 明会有高山症是自身因素引发,并非外来的突发原因,改判保险公司胜诉。 曾担任新店市山岳委员会总干事的林春明,是国内登山名将,从卅八岁迷上 登山後,不仅完成台湾百岳的登山壮举,足迹更遍及国外各大名山,曾登上 喜马拉雅山;八十九年间,他以领队身分带领新店市体委会山岳委员会组成 的喜马拉雅山脉「希夏邦马峰」登山队,从尼泊尔进入西藏展开登山之旅。 位於喜马拉雅山脉中峰的「希夏邦马峰」,被藏族人民视为吉祥的神山。林春 明在六千三百公尺的高山上,因急於攻顶导致高山症,摔落至六千公尺处; 经同队的德国医师急救,林仍不治。 林春明的家属向南山人寿保险公司声请一千八百万元的赔偿金,但保险公司 以高山症并非「意外」为由,拒绝理赔。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认为高 山症虽称为病症,但其原因在於患者急於登山所致,等於是外来环境造成, 应该属外来突发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伤害险理赔金九百万元给家 属。 二审合议庭根据当时同行队友发表的日记,透过海基会取得西藏自治区发出 的公证书,认为林春明当初之所以出现高山症,与他急於攻顶有关;如果林 春明能考量身体状况,调整登山速度,不必然会发生高山症。法官因此认定 林春明的死亡是自身引发,非外来突发因素,不符合意外死亡要件,改判家 属败诉。 【2003/05/31 联合报】 ※ 编辑: jimmylin 来自: 61.222.133.14 (11/15 00:22)
1F:→ suli:还有这种的...>< 推140.112.212.11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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