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走在午後的台北)
看板Bears
標題Re: [問題]交保???
時間Thu Aug 18 00:53:20 2005
「交保」有兩種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交保」
意思是"
有羈押的原因"
包括:有逃亡之虞、有串供使案情晦暗之虞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五
年以上的罪
但是法官認為"
沒有羈押的必要"
意思是不必羈押依然可以擔保將來刑事訴訟的追訴、審判及執行很順利
2.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交保」
只要檢察官主觀認為有羈押的原因
但是尚不到有羈押的必要而不必向法官聲請羈押
那麼檢察官可以自己裁定交保
所以
所以會交保的起碼已經具有羈押的原因了
案情已經很嚴重了
會開除是可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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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12.185
1F:推 b7736:納阿水也該開除不是嗎?203.204.200.175 08/18
2F:推 waguei:阿水聲押被駁回 應該算是比較輕吧 219.81.211.173 08/18
3F:推 alen0110:我覺得阿水應該被開除220.135.112.185 08/18
4F:推 cokila:檢察官可以直接命具保 不用經過法官 218.175.226.36 08/18
5F:推 macacas:借轉象版.... 140.120.221.40 08/20
※ 編輯: alen0110 來自: 220.135.112.185 (08/20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