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x (老V)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專案] 警察局通知書事件-後續情事說明
時間Mon Dec 6 19:54:37 2010
板上各位大大好:
我想十月份上新聞媒體,軍旅板數十人被告的事件板友應該記憶猶新,本人在此概
略說明一下這兩個月持續與受告板友聯繫的後續進展:
原文參考連結:#1Cl-tfCG
在原文中,被告的人除了一般板友以外,尚有數位是擁有法律背景的相關經驗,很
謝謝他們在這段時間內不斷站內信回饋意見給我,讓我受益良多,
在此節錄他們的共識,並為求保護個人隱私,我不公開他們的帳號,
同時本人聲明
僅為轉會週知。
--以下為受告板友之綜整意見--
綜觀來說,有法律背景的板友們在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其實多數非常生氣,也很
無奈,但以專業角度分析來看,成案機率不高,原因如下:
因為毀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經受告板友的綜合評估,皆普遍認為「菜」是一種狀態,是在陳述國軍弟兄資歷淺
的一個形容詞,並沒有辦法毀損他人之名譽。
故,說菜,菜味很重,或是菜蟲撿一撿,其係只以戲謔的方式表達原告相對於板上
板友而言較為資淺,並不涉及毀謗事宜。
刑法 169條提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原告意圖使受告板友受到刑事上之處分,又拿不出真憑實據可以證明受告板友講的
並不是事實,恐有使他人入罪之虞,
且受告板友本身可以反告原告誣告;另現行採
一罪一罰制,罪刑不僅可累加,外加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同時,受告板友遍及全台各地,若皆反告誣告,原告可能會面臨全台應訊的問題,
並可能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
綜上,受告板友建議有二:
一、希望原告撤銷全部告訴,並且發公開的書面聲明,畢竟就實務面來說,已經造
成多數板友生活之困擾。
二、反之,若無具體成果,有鑒板友應訊筆錄地點為台北,多數將可能採中南部或
東部之權責機關反提告。
為使訊息能確實傳達,本篇文章於板上發佈後,除置底收錄專案處理專區外
,亦一併轉寄站內信予文章
#1Cl-tfCG原文作者知悉。
以上轉會說明,謝謝!
軍旅板板主 vinx敬上
--參考文獻--
刑法310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
刑法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
同。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
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31.216
1F:推 polizei:推 12/06 20:01
2F:推 potwo:大地遊戲-台灣版 開跑!!!你今天要到那裡呢? 12/06 20:01
3F:推 zseal:現在講他菜還來的及嗎 12/06 20:05
4F:推 keorik:推 12/06 20:06
5F:推 gorhow:推~ 12/06 20:07
6F:→ btpo: 兵都當完了 嘴巴還掛著菜不菜...這麼喜歡當兵簽下去就好了 12/06 20:07
7F:→ btpo:沒當兵的嘴泡當兵要如何 當完兵的學志願兵爛兵擺老...(笑) 12/06 20:11
8F:推 Beijingman:推.. 12/06 20:22
9F:推 kksmart:感覺他快要玩真實版的大富翁遊戲了 12/06 20:31
10F:推 abibas:很拼 很拼 愛台灣就要拼一拼 12/06 20:34
11F:推 ligopa:楚瑜走遍全台309個鄉鎮~~這才是愛台灣啦!!!!!!!!! 12/06 20:54
12F:推 fsmint:法官我無法出庭應訊要請假 原因:要到東部應訊... 12/06 20:57
13F:→ shadow0326:他還在當兵吧? 超爽的可以一直請公假了 12/06 21:10
14F:→ vinx: 他應該退伍了 12/06 21:11
15F:噓 cuteEvanYo:紅的明顯 之前曾在別的版被告 也是類似狀況 12/06 21:24
16F:→ cuteEvanYo:後來44個被告通通不起訴處分 原告還當庭被檢察官嗆 12/06 21:25
17F:→ cuteEvanYo:說44個人不同意你 你自己要檢討XDDD 12/06 21:25
18F:→ cuteEvanYo:我沒有說是誰 也只是陳述事實 不要告我 12/06 21:25
19F:→ ROCAF:軍旅版的人氣沒有旺到要用紅的明顯 12/06 21:26
20F:→ cuteEvanYo:真的嗎...那我等下補推 不好意思 版主不要告我 12/06 21:27
21F:推 cuteEvanYo:補推 12/06 21:29
22F:→ vinx:cuteEvanYo板友不用擔心 我們板主群認定系統功能的推噓不是 12/06 21:36
23F:→ vinx:參考的依據 12/06 21:36
24F:→ vinx:況且 我本人認為告來告去是很麻煩的事情 互相尊重比較重要 12/06 21:38
25F:推 iorice:反告誣告啦,不少網友都因他這行為造成困擾,不給他跑一下全 12/06 21:38
26F:→ iorice:台教訓一下,才會給那些愛告的人警惕 12/06 21:39
27F:→ shadow0326:我倒是遇過檢察官一口氣起訴23個人 法官也勸我們和解不 12/06 21:43
28F:→ shadow0326:然他一定會判有罪...只能說運氣也很重要 12/06 21:44
29F:推 cvl:帥呀,老V~~~ 12/06 21:49
30F:推 zseal:你竟然說V大老 小心V大告你!!!! 12/06 22:20
31F:→ vinx:我也邁入而立之年了= = 12/06 22:21
32F:推 cvl:對不起,我的主觀意志並沒有要對V先生有貶低或毀謗之意思 12/06 22:21
33F:→ cvl:如果V先生要告我的話,我也認了,請求V先生的原諒~~ 12/06 22:22
34F:→ Government:這樣構成誣告?拜託別再散播錯誤訊息了,唯恐天下不亂? 12/06 22:24
35F:→ Government:這跟公務員有啥狗屁關係?原告被告明明不認識,鬼扯一堆 12/06 22:25
36F:推 pastfox:哈,你以為這樣沒有犯法嗎? 去翻翻吸星大法吧(誤 12/06 22:25
37F:推 cvl:我想~就算不行成誣告,那位t先生,也要全台灣的警察局跑透透 12/06 22:25
38F:→ vinx:Government板友 我記得你之前曾轉錄我的文章 但沒得到我同意 12/06 22:25
39F:→ vinx:並且我也說明 我只是綜整意見轉達週知而已 12/06 22:26
40F:→ Government:轉達之前都不用先過濾法源是否正確??還是人云亦云? 12/06 22:27
41F:→ vinx:我想是不是人云亦云 我不能評論 畢竟我不是專業 12/06 22:28
42F:→ vinx:這是其他被告板友所提出來的綜整意見 起碼比我一人評斷準多了 12/06 22:29
43F:→ Government:不過倒是有轉去法律板讓大家笑笑的潛力啦 12/06 22:30
44F:→ blue1204:笑到你心裡發寒? 12/06 22:32
※ 編輯: vinx 來自: 218.171.131.216 (12/06 22:35)
45F:推 ROCAF:要嗆了嗎 12/06 22:34
46F:推 zseal:又有人想來嗆了 12/06 22:35
47F:→ zseal:我阿菜 還是旁邊基本教練就好 12/06 22:36
48F:→ vinx: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尊重專業 12/06 22:36
49F:推 ROCAF:我去旁邊打掃就好 12/06 22:36
50F:→ vinx:如果哪天我比這些板友專業 那就是我努力得來的 但現在還沒有 12/06 22:37
51F:推 btpo:又要開始戰了嗎..~_~ 12/06 22:39
52F:→ vinx:我覺得 應該也戰不太起來了 軍旅板的板友現在都很配合了 12/06 22:40
53F:推 doweing:板主很熱心推一個 12/06 22:43
54F:→ vinx:反倒是Government板友未經我同意轉錄文章 算了 12/06 22:43
55F:→ vinx:那種事情也不會有結果了 12/06 22:44
56F:→ vinx:都已經過了大半年不回應 早就過了那個時間點了 12/06 22:44
57F:→ vinx:本來人跟人相處就有話不投機半句多的情況發生 12/06 22:47
58F:→ Government:蛤?當初你也沒經過turi同意置底他的文章耶? 12/06 22:49
59F:→ vinx:我早就在置底文章第一篇說明會放「話題文」 12/06 22:50
60F:推 gorhow:為什置底要原發文者同意? 12/06 22:50
61F:→ vinx:如果他不同意 自然會跟我說 但我也沒收到站內信 12/06 22:50
62F:→ vinx:我在講什麼 你在講什麼? 12/06 22:50
63F:推 lwecloud:那以後刪文水桶劣退都先經過原po同意好了 12/06 22:51
64F:→ lwecloud:戰力這麼弱就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12/06 22:52
65F:→ vinx:我不想做口舌之辯 我只是做功德PASS訊息給板友 就講到這 12/06 22:52
66F:→ Government:那轉文又怎樣,我爽就轉,如果你不同意 自然會跟我說 12/06 22:52
67F:→ vinx:是非就由法律專業人才去判斷 貽笑大方也行 起碼我目的達到了 12/06 22:53
68F:→ Government:戰力?有人得到妄想症了? 12/06 22:53
69F:→ vinx:我當然會跟你說 你想要再看我的站內信件備分嗎 12/06 22:53
70F:推 gorhow:置底是同一看版 轉文是不同看版 這很難理解嗎 12/06 22:54
71F:→ vinx:我轉寄給你三次 你一次都沒回 12/06 22:54
72F:推 ROCAF:j排沒出來救援@@ 12/06 22:55
73F:→ vinx:我想就到此為止就好 把信件挖出來再寄給你也沒什麼意義 12/06 23:01
74F:→ vinx:我發這篇的最大用意不是在跟你爭辯 只是善意勸導大家發言小心 12/06 23:04
75F:→ vinx:這件事情已經拖了幾個月了 還在跑 足見板友講話要謹慎 12/06 23:04
76F:→ vinx:還有專案處理專區第一件 現在快一年了還在跑 還有後續進度 12/06 23:05
77F:→ vinx:在此也機會教育 共勉之 以上 我睡覺了 12/06 23:06
78F:噓 justfor48:我還是想噓某位 地上菜蟲撿一撿吧 12/06 23:09
79F:推 Gantrithor:G排從陰影中到來... 某個政府正處於無政府狀態阿? 12/06 23:51
80F:→ Gantrithor:看來要放在北極海才會有政府出現了 12/06 23:51
81F:噓 enthusiastic:無斷轉載也能理直氣壯,哈 12/07 02:22
82F:→ chairlechiu: 無斷轉載不要那麼囂張好嗎 真的要跟你計較 12/07 02:48
83F:→ chairlechiu: 按照PTT的站規 還是可以處分你的 12/07 02:48
84F:推 oldcrow:Government是熟人啊,又回來晃了嗎? 12/07 09:07
85F:推 oldcrow:我記得吳兄不是遠遁日本然後轉進大陸,過完年才回來嗎? 12/07 09:10
86F:→ oldcrow:怎麼IP在高雄啊? 12/07 09:10
87F:推 reken1234:小心有人又來釣魚囉!! 12/07 09:40
88F:推 point1013:對於某些人就當作沒看見就好.. 12/07 11:29
89F:推 diggal:推一個 12/07 11:47
90F:推 gxgp:某人跳針跳很大,搞不清楚狀況是吧…恩?跳針王? 12/07 11:49
91F:推 pastfox:被嗆到不敢跳針了 科科 12/07 13:00
92F:→ heronash:某人就是睜眼說瞎話 版主幹的好~~ 12/07 13:34
93F:推 cychine:小心有人又來釣魚囉~~~大風吹 吹啥麼~~~呵呵呵 12/07 14:31
94F:推 poching:吹~ 菜B八的人~~ (我下部隊5個月還沒有PASS套 所以我很菜 12/07 17:55
95F:→ poching:科科 12/07 17:55
96F:噓 DOOT:Government:那轉文又怎樣,我爽就轉 12/07 18:46
97F:推 mitgreat:這案件原告做法雖有可議之處 但不算誣告喔 12/07 22:59
98F:→ cvl:就算不算誣告,60壯士,一個人一個警察局,t先生要玩大富翁了 12/07 23:07
99F:推 mitgreat:誣告是指申告虛偽事實 告訴人不需為成不成案負刑事責任 12/07 23:08
100F:推 gorhow:我比較想知道總共多少人被告 怎樣跟他求償交通費 QQ 12/07 23:09
101F:推 mitgreat:求償交通費也很難 這算是警察濫發約詢通知單 12/07 23:11
102F:推 gorhow:這樣看起來發引戰文 還挺佔上風 12/07 23:12
103F:→ mitgreat:而且約詢通知單是可以正大光明拒絕赴詢的 12/07 23:12
104F:→ mitgreat:小弟之前就在推文勸大家不要去了 還硬要去的話 .... 12/07 23:13
105F:推 cvl:m大沒有講錯,所以60壯士,一人一警局提告,不到案直接送地檢 12/07 23:14
106F:推 gorhow:請問樓上這樣還能告什麼 @_@ 12/07 23:14
107F:→ cvl:這樣t先生會公假請不完~面對60連擊很不好受呀 12/07 23:14
108F:→ cvl:很簡單的解決方式,某t撤銷告訴,公開發個道歉文,不就沒事 12/07 23:15
109F:推 cvl:某t硬要面對60連擊,還有可能要面對地檢,何必這樣浪費時間呢 12/07 23:18
110F:→ cvl:硬要提告,搞到大家人仰馬翻,天怒人怨的,有人會反擊的 12/07 23:19
111F:推 reken1234:可是法律板有專業的說 還是去一趟比較快 另外是58人 12/07 23:21
112F:→ reken1234:我第一次也是沒去 上星期五第二次才請年假去的@@ 12/07 23:22
113F:推 gorhow:原告後來就都沒在發文了 XD 恐怕很難期待 12/07 23:22
114F:推 cvl:我覺得版主該做都做了,也告訴原告有第二條路可以走 12/07 23:24
115F:→ cvl:被告的人可以告訴檢座,而且可以強調原告是憲兵,可能有司法 12/07 23:25
116F:→ cvl:相關經驗,還如此知法犯法~告訴檢座,檢座會考量的 12/07 23:26
117F:推 mitgreat:這是個案 請不要扯憲兵 XD 以前我們全連只有一個學法律 12/07 23:35
118F:→ mitgreat:C大 問題是您要檢察官做什麼處置? 該告訴人犯了什麼法? 12/07 23:37
119F:→ mitgreat:何來知法犯法之說呢 12/07 23:38
120F:推 cvl:我記得憲兵士官以上(含)具有司法警察的身份,我說的考量是說 12/07 23:38
121F:→ cvl:檢座的心證,知法犯法的形容詞用錯了,請大家原諒 12/07 23:39
122F:推 cvl:我是想說,綜觀整篇文章,並無詆毀該告訴人之人格名譽之說法 12/07 23:42
123F:推 mitgreat:具司法警察身分沒錯 但卻不會有這方面的司法訓練 12/07 23:42
124F:→ cvl:何以毀謗之名義提起告訴,勞師動眾,尚有可能被反告誣告 12/07 23:42
125F:推 gorhow:那原告可真的是賺到了 58人為了他跑來跑去 QQ 12/07 23:43
126F:→ cvl:在下並非憲兵,但聽曾任憲兵之同僚表示,幹部有受過相關法律訓 12/07 23:43
127F:→ mitgreat:憲兵司法上做為全憑檢察官指揮 素質跟您家大樓保全一樣 12/07 23:44
128F:→ mitgreat:憲兵軍官調查官一堆連阻卻違法事由是什麼都不知道了 12/07 23:44
129F:→ cvl:換句話說,某t並未仔細審視其文之推文內容,而逕行提出告訴 12/07 23:45
130F:→ mitgreat:就像國軍跟您說我們都按表操課 這種話能相信嗎 12/07 23:46
131F:→ cvl:有可能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而且有可能被告誣告,真是___呀 12/07 23:46
132F:→ cvl:如果採遍地開花之法,57壯士到各地警察局提起誣告之訴,縱不赴 12/07 23:48
133F:→ cvl:約談,當案件移送地檢,某t將面對檢座們的連番偵察,何苦來哉? 12/07 23:49
134F:→ change1012:好笑的是 誣告的構成要件需要原告跟被告認識啊? 哈哈 12/07 23:51
135F:推 cvl:其實我不懂ch大在說什麼耶,可不可以請ch大說清楚一點呀~~ 12/07 23:52
136F:推 Gantrithor:ch大在說無政府,無政府在說老k的刑169向該管公務員... 12/08 00:12
137F:→ Gantrithor:我想既然某T可告公侮,其他58位反告誣告又有何不可.... 12/08 00:13
138F:→ Gantrithor:反正又不一定要成案...同樣是射後不理同時浪費司法資源 12/08 00:15
139F:→ Gantrithor:那58位著重的應在:某T讓他們被調查,他們也要讓某T被查! 12/08 00:15
140F:推 gorhow:樓上這樣玩太大了 兩敗俱傷 -.- 12/08 00:18
141F:→ Gantrithor:以戰逼和囉 話說誰先打人的-.-(以上為不負責任個人推論 12/08 00:20
142F:推 aphasic:看來很多人要被告了之後才會怕....(考慮) 12/08 01:33
143F:推 gorhow:樓上搞錯了 只要人在網路發言 就能告 *.- 12/08 11:34
144F:推 hsia1800:有事請和我律師聯絡~ 12/08 14:16
145F:推 csrw:星期一才去完,我連我噓哪句都忘了= = 12/08 20:52
146F:推 hoboks:調查官是指調查局的? 調查局不可能連阻卻違法都不知道吧 12/09 00:30
147F:推 reken1234:請問如果噓菜都可以被告 那要反告公侮回去難度也不高?! 12/09 09:38
148F:→ reken1234:例如 奴性思想? 12/09 09:38
149F:推 cvl:r大說得很對,歡迎r大去告對方,我可以給一些法律意見喔 12/09 12:57
150F:推 gorhow:樓上怎不自己上呢 = = 12/09 13:58
151F:推 reken1234:C大先請教一下 文章是否有時效性 還有1告1的情況下 12/09 15:11
152F:→ reken1234:被提轉移的機會高嗎? 12/09 15:11
153F:推 cvl:半年內需要提告,可以告公然侮辱這一條,一對一轉移的機會不高 12/09 16:48
154F:推 mars23:這種白白被打一巴掌又無法反擊的衰事 真的很悶 12/10 14:20
155F:推 cvl:給樓上,可以反擊呀,他有提到奴性思想,有公侮的嫌疑喔 12/10 23:57
156F:→ Decill:不知道還有沒有後續 58位都沒有動靜嗎? 12/12 19:33
157F:推 multivocal:請問c大,如果想提告的話,應該怎麼辦? 12/13 13:41
158F:推 reken1234:上星期五本來要去報案 結果被警察大哥勸退了 @@ 12/13 14:07
159F:→ reken1234:他只問我 你有工作嗎 你還要陪他瘋下去嗎? 我就回家了@@ 12/13 14:08
160F:推 cvl:正義的代價是很昂貴的,如果是我,我願意付出這個代價~~ 12/13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