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水準........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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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公告] 最新延徵辦法
時間Fri May 18 13:24:17 2007
板上 第36050篇 是關於新制的條文
趁這篇再重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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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一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二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六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八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九 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
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十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
,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十一 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十二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十三 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
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十四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十五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
註冊者。
十六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十七 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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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刪去軍校就讀 改限制"服義務役兵役現役"
第七款 修改"被羈押理由"的相關規定
第八款 增加姊妹
第十一款 改"收到徵集令之時"
原第十三款 報考國家考試或實習訓練的資格刪除
原第十四款 須出庭應訊或作證之資格刪除
第十七款 增加國民小學補校之資格
相關時限的規定
請參考 backto1982 □ 修正「徵兵規則」第四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件
(backto1982板友的這篇請 m 一下)
: 1.國考不能作為延徵理由
: 國考過去是緩徵的好伙伴 但現在已經改了 這個方法已經不能用了
: 2.預官考試不能延過年
: 意思是 如果你報名的是明年才要考的預官考試 若是你在今年就收到兵單
: 那抱歉 你就不能以預官考試為由申請緩徵
: 3.研究所考試不能延過年
: 意思同上 如果你報名的是明年才要考的研究所考試 若是你在今年就收到兵單
: 那抱歉 你同樣不能以研究所考試申請緩徵
: 另外研究所考試申請緩徵只能用到你26歲 這點也要注意
: 以上是我問的結果 所以還是靠延畢等留在學校的方法
: 至少要先確保過年前不會收到兵單 才是上策
: 以上 如有錯誤請指教 我會隨時修正
相關規定既然已經更改
最近遇上需要延期入營的朋友 最好還是打電話或是親至兵役科詢問
因為 如果板友的舊經驗與新規定不一樣
那是很有可能會打亂您原本的計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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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221.39
比對新舊條文比對到眼花..如果還有錯誤麻煩提醒一下
※ 編輯: Frehrt 來自: 59.114.214.33 (05/18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