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水准........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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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公告] 最新延徵办法
时间Fri May 18 13:24:17 2007
板上 第36050篇 是关於新制的条文
趁这篇再重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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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徵役男延期徵集入营事故表
一 已届役龄之兄弟,除身心障碍、痼疾者外,均已在服义务役兵役现役者。
二 本人因病或受伤不堪军事训练操作者。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个月内分娩者。
四 直系血亲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处理者。
六 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者。
七 因最重本刑非属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羁押中者。
八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战阵亡或因公殒命者。
九 二十岁以前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之年学生,须参加专科以上学校或军警学校
入学考试者。年逾二十岁已取得当年招生准考证或报名缴费证明者,亦同。
十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生,当毕业之年或已取得当年大学以上学校招生准考证
,须报考大学以上学校或军警学校者。
十一 在入营日前或後一个月内结婚者。
十二 正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主办或委办为期一年以内之训练班受训中者。
十三 经报考当年国军各常(预)备军(士)官班、志愿士兵或相当班队者,或已
考取等待注册、报到入学(营)者。
十四 正在近海渔船作业中者。
十五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休学期间,欲提前复学或休学期满,适逢寒暑假等待
注册者。
十六 参加全国以上运动会比赛者。
十七 正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补习学校就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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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删去军校就读 改限制"服义务役兵役现役"
第七款 修改"被羁押理由"的相关规定
第八款 增加姊妹
第十一款 改"收到徵集令之时"
原第十三款 报考国家考试或实习训练的资格删除
原第十四款 须出庭应讯或作证之资格删除
第十七款 增加国民小学补校之资格
相关时限的规定
请参考 backto1982 □ 修正「徵兵规则」第四十条及第二十八条附件
(backto1982板友的这篇请 m 一下)
: 1.国考不能作为延徵理由
: 国考过去是缓徵的好伙伴 但现在已经改了 这个方法已经不能用了
: 2.预官考试不能延过年
: 意思是 如果你报名的是明年才要考的预官考试 若是你在今年就收到兵单
: 那抱歉 你就不能以预官考试为由申请缓徵
: 3.研究所考试不能延过年
: 意思同上 如果你报名的是明年才要考的研究所考试 若是你在今年就收到兵单
: 那抱歉 你同样不能以研究所考试申请缓徵
: 另外研究所考试申请缓徵只能用到你26岁 这点也要注意
: 以上是我问的结果 所以还是靠延毕等留在学校的方法
: 至少要先确保过年前不会收到兵单 才是上策
: 以上 如有错误请指教 我会随时修正
相关规定既然已经更改
最近遇上需要延期入营的朋友 最好还是打电话或是亲至兵役科询问
因为 如果板友的旧经验与新规定不一样
那是很有可能会打乱您原本的计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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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4.221.39
比对新旧条文比对到眼花..如果还有错误麻烦提醒一下
※ 编辑: Frehrt 来自: 59.114.214.33 (05/18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