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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九十六條就有規範,這裏也有科普文。(感謝cross980115指正) https://reurl.cc/G5VOKZ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這新聞看內文 就個人理解 : 法理上有侵權是國內某廠商 不是軍備局 : 先以完全相信報導內文正確性為前提 : 內文寫 : 軍備局是按照maglula的產品設計圖開標沒錯 : --------------------- : 205廠採購步槍子彈裝彈器,招標文件附步槍子彈裝彈器與助退器總成規格、藍圖,領標 : 商可依此規格與藍圖找相關產品,或同等產品競標。 : ------------- : 但廠商可以靠代理maglula產品 爭取maglula產品授權生產 : 或者自行尋找或設計生產不侵害maglula專利但具有同等性能的產品 : 而提到maglula質疑的部分是這樣寫的: : ------------------------------------ : 採購單位各廠商提出步槍子彈裝彈器與助退器總成組件進行審查,共有7家過關,但代表 : 以色列maglula公司的廠商此時發現,國內一家廠商根據招標附件規格,自行開模所製作 : 出來的步槍子彈裝彈器,居然與該公司產品幾乎一樣,而且製造的成本每個不到百元,讓 : 其大感意外。 : -------------- : 所以有侵權的是七家廠商之一的某國內廠商 : 不是軍備局 : 要說軍備局有弊端 : 也應該是軍備局按照maglula的設計開標 : 對maglula太有利 有綁標嫌疑 : 比如 : 在台灣說要開標買一輛跟GP125有同樣性能的機車 : 但不需要是GP125 只是最好跟GP125一樣便宜 : 一定會有很多人跳出來幹說"那你就買GP125啊!" 開標條件有利GP125 : 而突然冒出一個廠商提出一輛山寨GP125侵害原廠GP125專利權 : 那這應該在法律上是廠商之間的專利權爭議 : 請教有沒有懂專利權法律的人能解說一下 : 軍備局開這標有什麼關於侵害專利權方面的錯誤嗎? : 此外 講點裝彈器材 : 市面上有各種輔助裝彈進彈匣的 : 裝彈機 構造各家不同 但效果差不多 : 個人看了覺得最簡單好用的是這種用一塊塑膠板就搞定的 : 不用一顆一顆子彈裝 也沒有什麼複雜構造可以壞 : 只是比起一般裝彈機體積比較大 攜帶跟搬運不是很方便 : https://youtu.be/CxgSAg0jXSo?si=c3oIgWQ4d7qeZB6c
: 很多裝彈機是要這樣一顆一顆子彈壓進彈匣 : https://youtu.be/LbSeujxOUpc?si=eyMJWS_MmfJuBTfY
: 還有這種裝彈機是走輕巧方便路線 但也是一顆一顆裝進彈匣 : https://youtu.be/sCV92CZ924M?si=c4CTy9mtXhsXQl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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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1.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ilitary/M.1732111579.A.5DF.html
1F:→ cross980115 : 侵權的還是那間公司 不是軍備局,但弄到要跑官司流11/20 22:10
2F:→ cross980115 : 程跟對廠商求償的話11/20 22:10
3F:→ cross980115 : 對整個生產流程跟製造會是很大的負擔 可能會導致拖11/20 22:10
4F:→ cross980115 : 延、部分回收等等的額外成本11/20 22:10
5F:→ cross980115 : 這個額外成本對正要汰換裝備的時間點來說問題更大11/20 22:11
86條講明了,使用侵權產品也是一種侵權。 不過因為廢標了,就法律上軍備局是沒有侵權沒錯。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16:52
6F:→ cross980115 : 只是目前也只是寄存證信函,那應該就是先啟動內部11/20 22:12
7F:→ cross980115 : 調查,還沒說要提告之類的11/20 22:12
8F:→ cross980115 : 目前應該就是要阻止這件可能有問題的廠商得標11/20 22:13
9F:→ cross980115 : “這間”11/20 22:13
我的看法一直是,為什麼要等到原廠告知了軍備局才知道有侵權問題? 這個真的是軍備局自己要面對的問題,而不是廢標就當沒事。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20:41
10F:噓 defenser : 所以以色列有來申請中華民國專利並獲得核准嗎?11/20 22:19
這種公司都有法務,請不用擔心他們的法律專業。 就算之後要申請也不會有中國那種被專利蟑螂倒打一把的問題。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0479-f32b6-1.html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25:05
11F:噓 defenser : 之後再申請勒,我看到以色列廠商事後去補申請,馬上11/20 22:29
12F:→ defenser : 拿這幾天新聞去舉發,看哪個智財局委員敢核准專利 11/20 22:29
我們還沒有人治到那種程度,基本的法治基礎還有。 而且軍備局最好可以管到智財局。
13F:噓 cwchang2100 : 專利法都明白寫出是製造或販賣,就別再誤導了.11/20 22:33
14F:→ cwchang2100 : 唯一使用者會侵犯專利權的,只有在做進口的才有.11/20 22:34
15F:→ cwchang2100 : 只要不是你進口,範圍就只限於製造和販賣.11/20 22:34
我都好心貼科普文了...銷燬請求權可沒限定製造販賣。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39:10
16F:推 nanozako : 主要是如果真的決標給那家 後續法律問題夜長夢多11/20 22:35
17F:→ nanozako : 就像當年雲豹轉向機弊案,中興電工說自己也是受害者11/20 22:35
18F:→ nanozako : 不知道用了中國次級品,然後開始跟陸軍打官司耗11/20 22:35
19F:→ nanozako : 期間陸軍就只能次級品繼續用,因為官司一打十幾年11/20 22:35
20F:→ nanozako : 就算最後贏了國軍也被迫用爛貨十幾年 實際上還是虧11/20 22:35
21F:→ cwchang2100 : 86條除了進口權的部分,完全都沒有使用會侵權這回事.11/20 22:36
22F:→ nanozako : 公務員到哪裡都怕麻煩,國軍也不例外11/20 22:37
23F:→ nanozako : 這事情爆出來軍備局看失火了就廢標止血 沒有然後11/20 22:37
24F:→ cwchang2100 : 不要再一直唬爛了! 根本沒有顧客會侵權這種事.11/20 22:37
25F:→ nanozako : 比較需要擔心的是,軍備局會不會跟獵雷艦一樣11/20 22:39
26F:→ nanozako : 因為這個案子在外面風評爛掉,就取消重新開標11/20 22:39
27F:→ nanozako : 結果一線官兵就沒有裝彈器可用了11/20 22:39
完全認同。而且政府採購一直是防弊大於興利,對這問題的探討也一直都有。 只能說有些是結構性的,不是軍備局這個層級能改變的。 但再怎麼講,對供應商的不了解也讓軍方購踩了好幾次雷、像抗彈板就還在燒。 若真的無法管理供應商,直接找原廠買也會比這樣亂開最低標的方式好。
28F:→ cwchang2100 : 不信的網友可以去按鈴申告,絕對會死得很難看!11/20 22:39
好吧,我也只能尊重你的法學素養。
29F:噓 defenser : 口口聲聲講法治,所以誰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取得那個裝11/20 22:40
30F:→ defenser : 彈器的專利權?沒專利權、連申請都沒有講個鬼侵權11/20 22:41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2:49:39
31F:推 ru04hj4 : 專利不是這樣 申請就給你給過好嗎11/20 22:57
32F:→ ru04hj4 : 就算有踩到專利也要提告 舉證才有用11/20 22:58
其實事情也沒太複雜,軍備局在收到廠商告知後就知道另一家有侵權疑慮而廢標了。 軍備局還沒有笨到要人家真的告了才在想辦法。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0/2024 23:07:29
33F:推 DameLillard : 成本不到100 又有侵權疑慮 幹嘛要去踩這雷啦11/20 23:08
34F:推 cross980115 : 那個 你說的跟我說的不是同回事…11/20 23:28
35F:→ cross980115 : 96-1是規範物品處理方式(不涉及主觀是否得知為侵權11/20 23:28
36F:→ cross980115 : 物)11/20 23:28
37F:→ cross980115 : 但侵權”行為”是涉及主觀得知的11/20 23:28
38F:→ cross980115 :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就是個11/20 23:28
39F:→ cross980115 : 例子11/20 23:28
40F:→ cross980115 : 訂作的交易相對人甲方未侵權,不需賠償11/20 23:28
41F:→ cross980115 : 製造商乙、次承包製造商丙有侵權行為需賠償 11/20 23:28
42F:→ cross980115 : 至於東西的確有銷毀沒錯11/20 23:28
43F:→ cross980115 : 這個案子就是後來修法的觀點 所以才會區分96條1項 11/20 23:32
44F:→ cross980115 : 跟96條2項11/20 23:32
45F:→ cross980115 : 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責任11/20 23:32
46F:→ cross980115 : 你內文的86則是舊法11/20 23:36
47F:→ cwchang2100 : 銷毀請求權只有限於侵害人(也就是廠商),並不能擴大11/20 23:40
48F:→ cwchang2100 : 解釋到全世界.並且寫明要有再受侵害的可能!!11/20 23:41
49F:→ cwchang2100 : 賣給使用者的產品,賣都賣了,已經不可能再度侵害了.11/20 23:42
50F:→ cwchang2100 : 並沒有說你買了侵害專利權的東西,原廠可以銷毀你的11/20 23:46
51F:推 cross980115 : 將更不客氣點 你提的86在現在早就不存在了11/20 23:46
52F:→ cross980115 : 反而是88變成我推文提的96 11/20 23:46
53F:→ cross980115 : 至於銷毀的請求應該還是及於第三人的啦(舊法84條311/20 23:46
54F:→ cross980115 : 項),這個在修法精神時應該是有保留的,只是第三人11/20 23:46
55F:→ cross980115 : 不具侵權賠償責任11/20 23:46
56F:→ cwchang2100 : 買的產品,現實世界還沒出現過.11/20 23:46
57F:→ cross980115 : 有喔 我推文提到那個判決就是11/20 23:48
58F:→ cross980115 : 可以請求購買/下訂的第三人銷毀 但這個第三人不具11/20 23:49
59F:→ cross980115 : 其他賠償責任11/20 23:49
謝謝你的糾正,我也只有印象有銷燬請求權沒有查個仔細。 也感謝你的仔細解釋。
60F:→ cwchang2100 : 所謂第三人需要是惡意第三人,也就是第三人還是要 11/20 23:59
61F:→ cwchang2100 : 再販賣或是再製造,這也就是再度侵犯.11/20 23:59
62F:→ cwchang2100 : 一般顧客根本沒有在這種範圍,所以沒有資格銷毀. 11/21 00:00
63F:→ cwchang2100 : 這種案例網路上一查一大堆,哪有銷毀顧客的財產?!11/21 00:01
64F:→ cwchang2100 : 讀法律也要有點常識才行,讀成恐龍就糟糕了.11/21 00:02
專利法96條相關的幾項 1.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3.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 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也只有講侵害其專利權者可以要求銷毁(第三項),並沒有指定誰或有惡意。 是第二項有故意跟過失才可以要求賠償,而且照cross大提的也是有銷毁判例。
65F:→ thigefe : 某K自己就腦補過頭啊,拿雞毛當令箭11/21 01:05
我有貼科普文,你可以參考一下。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111.155 臺灣), 11/21/2024 01:23:01
66F:噓 cwchang2100 : https://myppt.cc/kk2nA311/21 02:32
67F:→ cwchang2100 : 專利銷燬請求權之適用對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1 02:32
68F:→ cwchang2100 : 專利權人僅得向惡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 11/21 02:33
69F:→ cwchang2100 : 其不得對善意第三人行使銷燬請求權11/21 02:34
70F:→ cwchang2100 : 法院的判決都有寫,這應該不會有啥問題吧! 11/21 02:35
71F:→ cwchang2100 : 上面只是誤導文,並不是啥科普文.因為不符現實.11/21 02:37
72F:→ cross980115 : 那個也是舊判決了 新法我回文有提11/21 02:49
73F:→ cross980115 : 現在就是同我推文提到那篇的案例觀點11/21 02:49
74F:→ cross980115 : 侵襲物品不分主觀故意過失與否都能請求銷毀 11/21 02:49
75F:→ cross980115 : 但侵權賠償要主觀故意或過失11/21 02:49
謝謝你的專業補充。
76F:→ thigefe : 遺憾,你講參考價值不高,因為業者寫了存證信函你就 11/21 06:50
77F:→ thigefe : 信了,業界的存證信函內容真假難辨。我也可以寫某K11/21 06:50
78F:→ thigefe : 欠我千萬的存證信函。軍方有動作不代表代理商寫的內11/21 06:50
79F:→ thigefe : 容為真,特別是代理商沒去申請國內專利的情境下,至 11/21 06:50
80F:→ thigefe : 於為何軍方要有動作,要嘛不是太傻,或是借力使力, 11/21 06:50
81F:→ thigefe : 或是怕事,且倘本案無流標要件,找理由廢標不是不可11/21 06:50
82F:→ thigefe : 能。反正某K認為這是腦補,但實際上,杯葛做的好,11/21 06:50
83F:→ thigefe : 才能在業界混11/21 06:50
84F:→ thigefe : 再者這行業圈很小,把借媒體之手問題推給軍方,未來11/21 06:52
85F:→ thigefe : 見面甚至合作才不會太尷尬11/21 06:52
※ 編輯: kiyoshi520 (36.228.88.61 臺灣), 11/21/2024 07:43:50
86F:→ cwchang2100 : https://myppt.cc/PUSLpS 11/21 11:06
87F:→ cwchang2100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11/21 11:06
88F:→ cwchang2100 : 這應該是新判決了,在第20頁有寫: 11/21 11:07
89F:→ cwchang2100 : 然若侵害專利權之物已非在侵權人持有中, 11/21 11:07
90F:→ cwchang2100 : 專利權人行使銷燬請求權之結果, 11/21 11:07
91F:→ cwchang2100 : 對於第三人將造成甚大之損害, 11/21 11:07
92F:→ cwchang2100 : 自應採取對第三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 11/21 11:08
93F:→ cwchang2100 : 以符比例原則並兼顧專利權人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11/21 11:08
94F:→ cwchang2100 : 明顯說明如果不在侵害人持有中,就無法隨意銷毀. 11/21 11:09
95F:→ cwchang2100 : 需要考慮第三人的原有利益.損害最小化. 11/21 11:10
96F:→ cwchang2100 : 其實在現實中就是不能銷毀了. 11/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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