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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不是只有生产制造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九十六条就有规范,这里也有科普文。(感谢cross980115指正) https://reurl.cc/G5VOKZ 假设那家仿冒品真的配发部队,原厂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国防部回收销毁所有仿冒品。 这种案例不多但国外有发生过,因为厂商不太可能开地图炮把消费者都告上一轮。 但这个标案也只有一个客户,厂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或许有人又会嘴,政府可以跟厂商索赔啊。 先不论厂商会不会钱洗走人脱产,事後的救济往往也补不回损失。 换个角度看,若是鸿海的采购搞这出戏,他们家的法务战队不把采购电飞天才怪。 相较之下我们的军备局不仅没人要被检讨,板上还一堆支持的声音, 还有视专利权为粪土的天才振振有词... 总之,从中国产品混进去到这个标案,军方对供应商的管理真的要检讨改进。 ※ 引述《NKN (99%是眼镜与吐槽)》之铭言: : 这新闻看内文 就个人理解 : 法理上有侵权是国内某厂商 不是军备局 : 先以完全相信报导内文正确性为前提 : 内文写 : 军备局是按照maglula的产品设计图开标没错 : --------------------- : 205厂采购步枪子弹装弹器,招标文件附步枪子弹装弹器与助退器总成规格、蓝图,领标 : 商可依此规格与蓝图找相关产品,或同等产品竞标。 : ------------- : 但厂商可以靠代理maglula产品 争取maglula产品授权生产 : 或者自行寻找或设计生产不侵害maglula专利但具有同等性能的产品 : 而提到maglula质疑的部分是这样写的: : ------------------------------------ : 采购单位各厂商提出步枪子弹装弹器与助退器总成组件进行审查,共有7家过关,但代表 : 以色列maglula公司的厂商此时发现,国内一家厂商根据招标附件规格,自行开模所制作 : 出来的步枪子弹装弹器,居然与该公司产品几乎一样,而且制造的成本每个不到百元,让 : 其大感意外。 : -------------- : 所以有侵权的是七家厂商之一的某国内厂商 : 不是军备局 : 要说军备局有弊端 : 也应该是军备局按照maglula的设计开标 : 对maglula太有利 有绑标嫌疑 : 比如 : 在台湾说要开标买一辆跟GP125有同样性能的机车 : 但不需要是GP125 只是最好跟GP125一样便宜 : 一定会有很多人跳出来干说"那你就买GP125啊!" 开标条件有利GP125 : 而突然冒出一个厂商提出一辆山寨GP125侵害原厂GP125专利权 : 那这应该在法律上是厂商之间的专利权争议 : 请教有没有懂专利权法律的人能解说一下 : 军备局开这标有什麽关於侵害专利权方面的错误吗? : 此外 讲点装弹器材 : 市面上有各种辅助装弹进弹匣的 : 装弹机 构造各家不同 但效果差不多 : 个人看了觉得最简单好用的是这种用一块塑胶板就搞定的 : 不用一颗一颗子弹装 也没有什麽复杂构造可以坏 : 只是比起一般装弹机体积比较大 携带跟搬运不是很方便 : https://youtu.be/CxgSAg0jXSo?si=c3oIgWQ4d7qeZB6c
: 很多装弹机是要这样一颗一颗子弹压进弹匣 : https://youtu.be/LbSeujxOUpc?si=eyMJWS_MmfJuBTfY
: 还有这种装弹机是走轻巧方便路线 但也是一颗一颗装进弹匣 : https://youtu.be/sCV92CZ924M?si=c4CTy9mtXhsXQl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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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8.111.15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ilitary/M.1732111579.A.5DF.html
1F:→ cross980115 : 侵权的还是那间公司 不是军备局,但弄到要跑官司流11/20 22:10
2F:→ cross980115 : 程跟对厂商求偿的话11/20 22:10
3F:→ cross980115 : 对整个生产流程跟制造会是很大的负担 可能会导致拖11/20 22:10
4F:→ cross980115 : 延、部分回收等等的额外成本11/20 22:10
5F:→ cross980115 : 这个额外成本对正要汰换装备的时间点来说问题更大11/20 22:11
86条讲明了,使用侵权产品也是一种侵权。 不过因为废标了,就法律上军备局是没有侵权没错。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2:16:52
6F:→ cross980115 : 只是目前也只是寄存证信函,那应该就是先启动内部11/20 22:12
7F:→ cross980115 : 调查,还没说要提告之类的11/20 22:12
8F:→ cross980115 : 目前应该就是要阻止这件可能有问题的厂商得标11/20 22:13
9F:→ cross980115 : “这间”11/20 22:13
我的看法一直是,为什麽要等到原厂告知了军备局才知道有侵权问题? 这个真的是军备局自己要面对的问题,而不是废标就当没事。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2:20:41
10F:嘘 defenser : 所以以色列有来申请中华民国专利并获得核准吗?11/20 22:19
这种公司都有法务,请不用担心他们的法律专业。 就算之後要申请也不会有中国那种被专利蟑螂倒打一把的问题。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0479-f32b6-1.html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2:25:05
11F:嘘 defenser : 之後再申请勒,我看到以色列厂商事後去补申请,马上11/20 22:29
12F:→ defenser : 拿这几天新闻去举发,看哪个智财局委员敢核准专利 11/20 22:29
我们还没有人治到那种程度,基本的法治基础还有。 而且军备局最好可以管到智财局。
13F:嘘 cwchang2100 : 专利法都明白写出是制造或贩卖,就别再误导了.11/20 22:33
14F:→ cwchang2100 : 唯一使用者会侵犯专利权的,只有在做进口的才有.11/20 22:34
15F:→ cwchang2100 : 只要不是你进口,范围就只限於制造和贩卖.11/20 22:34
我都好心贴科普文了...销毁请求权可没限定制造贩卖。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2:39:10
16F:推 nanozako : 主要是如果真的决标给那家 後续法律问题夜长梦多11/20 22:35
17F:→ nanozako : 就像当年云豹转向机弊案,中兴电工说自己也是受害者11/20 22:35
18F:→ nanozako : 不知道用了中国次级品,然後开始跟陆军打官司耗11/20 22:35
19F:→ nanozako : 期间陆军就只能次级品继续用,因为官司一打十几年11/20 22:35
20F:→ nanozako : 就算最後赢了国军也被迫用烂货十几年 实际上还是亏11/20 22:35
21F:→ cwchang2100 : 86条除了进口权的部分,完全都没有使用会侵权这回事.11/20 22:36
22F:→ nanozako : 公务员到哪里都怕麻烦,国军也不例外11/20 22:37
23F:→ nanozako : 这事情爆出来军备局看失火了就废标止血 没有然後11/20 22:37
24F:→ cwchang2100 : 不要再一直唬烂了! 根本没有顾客会侵权这种事.11/20 22:37
25F:→ nanozako : 比较需要担心的是,军备局会不会跟猎雷舰一样11/20 22:39
26F:→ nanozako : 因为这个案子在外面风评烂掉,就取消重新开标11/20 22:39
27F:→ nanozako : 结果一线官兵就没有装弹器可用了11/20 22:39
完全认同。而且政府采购一直是防弊大於兴利,对这问题的探讨也一直都有。 只能说有些是结构性的,不是军备局这个层级能改变的。 但再怎麽讲,对供应商的不了解也让军方购踩了好几次雷、像抗弹板就还在烧。 若真的无法管理供应商,直接找原厂买也会比这样乱开最低标的方式好。
28F:→ cwchang2100 : 不信的网友可以去按铃申告,绝对会死得很难看!11/20 22:39
好吧,我也只能尊重你的法学素养。
29F:嘘 defenser : 口口声声讲法治,所以谁依中华民国专利法取得那个装11/20 22:40
30F:→ defenser : 弹器的专利权?没专利权、连申请都没有讲个鬼侵权11/20 22:41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2:49:39
31F:推 ru04hj4 : 专利不是这样 申请就给你给过好吗11/20 22:57
32F:→ ru04hj4 : 就算有踩到专利也要提告 举证才有用11/20 22:58
其实事情也没太复杂,军备局在收到厂商告知後就知道另一家有侵权疑虑而废标了。 军备局还没有笨到要人家真的告了才在想办法。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0/2024 23:07:29
33F:推 DameLillard : 成本不到100 又有侵权疑虑 干嘛要去踩这雷啦11/20 23:08
34F:推 cross980115 : 那个 你说的跟我说的不是同回事…11/20 23:28
35F:→ cross980115 : 96-1是规范物品处理方式(不涉及主观是否得知为侵权11/20 23:28
36F:→ cross980115 : 物)11/20 23:28
37F:→ cross980115 : 但侵权”行为”是涉及主观得知的11/20 23:28
38F:→ cross980115 : 智慧财产法院100年度民专诉字第40号民事判决就是个11/20 23:28
39F:→ cross980115 : 例子11/20 23:28
40F:→ cross980115 : 订作的交易相对人甲方未侵权,不需赔偿11/20 23:28
41F:→ cross980115 : 制造商乙、次承包制造商丙有侵权行为需赔偿 11/20 23:28
42F:→ cross980115 : 至於东西的确有销毁没错11/20 23:28
43F:→ cross980115 : 这个案子就是後来修法的观点 所以才会区分96条1项 11/20 23:32
44F:→ cross980115 : 跟96条2项11/20 23:32
45F:→ cross980115 : 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责任11/20 23:32
46F:→ cross980115 : 你内文的86则是旧法11/20 23:36
47F:→ cwchang2100 : 销毁请求权只有限於侵害人(也就是厂商),并不能扩大11/20 23:40
48F:→ cwchang2100 : 解释到全世界.并且写明要有再受侵害的可能!!11/20 23:41
49F:→ cwchang2100 : 卖给使用者的产品,卖都卖了,已经不可能再度侵害了.11/20 23:42
50F:→ cwchang2100 : 并没有说你买了侵害专利权的东西,原厂可以销毁你的11/20 23:46
51F:推 cross980115 : 将更不客气点 你提的86在现在早就不存在了11/20 23:46
52F:→ cross980115 : 反而是88变成我推文提的96 11/20 23:46
53F:→ cross980115 : 至於销毁的请求应该还是及於第三人的啦(旧法84条311/20 23:46
54F:→ cross980115 : 项),这个在修法精神时应该是有保留的,只是第三人11/20 23:46
55F:→ cross980115 : 不具侵权赔偿责任11/20 23:46
56F:→ cwchang2100 : 买的产品,现实世界还没出现过.11/20 23:46
57F:→ cross980115 : 有喔 我推文提到那个判决就是11/20 23:48
58F:→ cross980115 : 可以请求购买/下订的第三人销毁 但这个第三人不具11/20 23:49
59F:→ cross980115 : 其他赔偿责任11/20 23:49
谢谢你的纠正,我也只有印象有销毁请求权没有查个仔细。 也感谢你的仔细解释。
60F:→ cwchang2100 : 所谓第三人需要是恶意第三人,也就是第三人还是要 11/20 23:59
61F:→ cwchang2100 : 再贩卖或是再制造,这也就是再度侵犯.11/20 23:59
62F:→ cwchang2100 : 一般顾客根本没有在这种范围,所以没有资格销毁. 11/21 00:00
63F:→ cwchang2100 : 这种案例网路上一查一大堆,哪有销毁顾客的财产?!11/21 00:01
64F:→ cwchang2100 : 读法律也要有点常识才行,读成恐龙就糟糕了.11/21 00:02
专利法96条相关的几项 1.发明专利权人对於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2.发明专利权人对於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3.发明专利权人为第一项之请求时,对於侵害专利权之物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 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一项也只有讲侵害其专利权者可以要求销毁(第三项),并没有指定谁或有恶意。 是第二项有故意跟过失才可以要求赔偿,而且照cross大提的也是有销毁判例。
65F:→ thigefe : 某K自己就脑补过头啊,拿鸡毛当令箭11/21 01:05
我有贴科普文,你可以参考一下。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111.155 台湾), 11/21/2024 01:23:01
66F:嘘 cwchang2100 : https://myppt.cc/kk2nA311/21 02:32
67F:→ cwchang2100 : 专利销毁请求权之适用对象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1/21 02:32
68F:→ cwchang2100 : 专利权人仅得向恶意第三人行使销毁请求权, 11/21 02:33
69F:→ cwchang2100 : 其不得对善意第三人行使销毁请求权11/21 02:34
70F:→ cwchang2100 : 法院的判决都有写,这应该不会有啥问题吧! 11/21 02:35
71F:→ cwchang2100 : 上面只是误导文,并不是啥科普文.因为不符现实.11/21 02:37
72F:→ cross980115 : 那个也是旧判决了 新法我回文有提11/21 02:49
73F:→ cross980115 : 现在就是同我推文提到那篇的案例观点11/21 02:49
74F:→ cross980115 : 侵袭物品不分主观故意过失与否都能请求销毁 11/21 02:49
75F:→ cross980115 : 但侵权赔偿要主观故意或过失11/21 02:49
谢谢你的专业补充。
76F:→ thigefe : 遗憾,你讲参考价值不高,因为业者写了存证信函你就 11/21 06:50
77F:→ thigefe : 信了,业界的存证信函内容真假难辨。我也可以写某K11/21 06:50
78F:→ thigefe : 欠我千万的存证信函。军方有动作不代表代理商写的内11/21 06:50
79F:→ thigefe : 容为真,特别是代理商没去申请国内专利的情境下,至 11/21 06:50
80F:→ thigefe : 於为何军方要有动作,要嘛不是太傻,或是借力使力, 11/21 06:50
81F:→ thigefe : 或是怕事,且倘本案无流标要件,找理由废标不是不可11/21 06:50
82F:→ thigefe : 能。反正某K认为这是脑补,但实际上,杯葛做的好,11/21 06:50
83F:→ thigefe : 才能在业界混11/21 06:50
84F:→ thigefe : 再者这行业圈很小,把借媒体之手问题推给军方,未来11/21 06:52
85F:→ thigefe : 见面甚至合作才不会太尴尬11/21 06:52
※ 编辑: kiyoshi520 (36.228.88.61 台湾), 11/21/2024 07:43:50
86F:→ cwchang2100 : https://myppt.cc/PUSLpS 11/21 11:06
87F:→ cwchang2100 :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9年度民专上字第45号民事判决 11/21 11:06
88F:→ cwchang2100 : 这应该是新判决了,在第20页有写: 11/21 11:07
89F:→ cwchang2100 : 然若侵害专利权之物已非在侵权人持有中, 11/21 11:07
90F:→ cwchang2100 : 专利权人行使销毁请求权之结果, 11/21 11:07
91F:→ cwchang2100 : 对於第三人将造成甚大之损害, 11/21 11:07
92F:→ cwchang2100 : 自应采取对第三人损害最小之方式为之, 11/21 11:08
93F:→ cwchang2100 : 以符比例原则并兼顾专利权人及第三人权利之保护。 11/21 11:08
94F:→ cwchang2100 : 明显说明如果不在侵害人持有中,就无法随意销毁. 11/21 11:09
95F:→ cwchang2100 : 需要考虑第三人的原有利益.损害最小化. 11/21 11:10
96F:→ cwchang2100 : 其实在现实中就是不能销毁了. 11/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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