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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XD)》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比較複雜的就不講了 > : 我單純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一般所認為的肇事逃逸的狀況 > : 您覺不覺得可以解釋成一種過失,甚至故意殺人(傷害)的行為? > : 或者遺棄罪? > : 那麼既然如此,何必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浪費法官的腦袋? 這裡牽涉到競合論的問題 競合論是所有念刑法的惡夢,所以我才說不想說太複雜 曾經有人發過專文寫這條罪名的問題 結果是,事實上這條罪在大部分的肇事逃逸狀況下都用不到, 因為被競合掉了 變成是贅文 > 我覺得你的說法很奇怪,所以我找了刑法來看,很有意思 > 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四 (肇事遺棄罪)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我不是學法的,但照我的感覺起來,照你的說法的話,應該是直接引用肇事遺棄罪來判 > 會比較快,很明顯,肇事後逃逸,有幾種可能,死,沒死,重傷,輕傷,雖然我比較傾向 > 肇事後逃逸導致死亡應該直接判普通殺人罪,但肇事逃逸不一定會有死亡產生, ^^^^^^^^^^^^^^^^^^^^^^^^^^^^^^^^^^^^^^^^^^^^^^^^^^^^^^^^^^^^^^^^^^^^^^^^ 死亡結果沒有出現可以用殺人未遂 未遂可以看狀況量刑 此外,這件事沒有那麼簡單,你可以去翻翻刑法55條 光那一條就可以寫出一堆論文跟文章出來 刑法最囉唆的不是後面分則的條文,而是前面總則的操作 總則帶一些技術規定不到一百條,但是寫出來的書會跟後面兩三百條的分則一樣厚 大學裡的刑總課程,大有上完一學年還沒把刑總上完的 尤其是故意跟過失的主觀要素,刑總簡簡單單兩條而已 您不妨查查看跟這主題有關的論文跟文章有多少 這兩點在肇事逃逸的案子裡也是個問題 在一般肇事逃逸的案子,用舊條文很容易就可以解釋成故意 故意殺人跟故意傷害,也不是只有看人死了沒有而已 相不相信,就算被害人只是輕傷,視狀況也一樣可以判個殺人未遂? 法官可以說:行為人明知以某某速度某某角度撞及被害人,有可能致人於死 雖被害人僅為輕傷,但無礙行為人初始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復本案中行為人肇事之後嗣後行為人竟不予理會加速逃逸, 更顯見縱死亡結果出現亦不違背其本意 喵~~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這種認定只需要司法院做出些解釋,多幾個以上這種內容的判決,然後選成判例 不需要立個法出來 >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是我幹了這種事,我又有能力的話,我一定盡力讓法官判我 > 普通傷害罪,不管被害人受得是什麼程度的傷,只要他沒死,就算他死了,只要他不是 > 當場死亡,而是在醫院死亡,我也願意力爭詭辯到底,畢竟刑責差距頗大,這種情況 刑法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當場沒死,嗣後在醫院死亡,您把您找到的條文刑法多看細一點, 就可以找到可以適用的條文 但關鍵也不是在那個條文,而是"加重結果可預見"這個要素 那又是一陀難以解釋的大便 不是你抗辯什麼法官就得聽你的 所以我才說這一部份我不想多說 > 下到底會多省司法資源,我蠻懷疑的 事實上這部分所謂的司法資源浪費是很不明顯的 但我的觀點是:"現象立法"決不可取,徒然浪費法官的腦袋 而法官的腦袋是很重要的司法資源 您的感覺的確是一般人民會有的感覺,不然立法院不會通過這個條文 就像我前面說的,立法者可能就是要明正典刑來個一般預防 但是就法論法,我不會同意這種立法 另外提供一個觀點 刑法上,毀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無罪的,毀滅他人的才有罪 刑事訴訟上可以拒絕證言,不自證己罪 所以你殺了人也可以自己埋掉凶器燒掉血衣,面對檢察官你可以閉嘴 被傳去當證人,萬一擔心你自己會證人變被告,也可以拒絕出庭作證 現在肇事逃逸罪出現,逼行為人一定要留在現場當他自己行為的犯罪證據,要自證己罪 請問刑事法的價值標準是不是因此而混亂了呢? 肇事逃逸這件事情,值得為此換來這種混亂嗎? 這就是"現象立法"的問題 > : ex對於"單純持有違規玩具槍或違法槍枝"這種事, > : 一個警察開罰單"實現正義",國家只要給他一個月五萬的薪水 > : 如果把這種東西立出個刑事法,然後由法院來實現正義 > : 恭喜了,法官一個月十萬,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加上法警執達員等等 > : 搞不好還得用上另外一個月薪十萬的公設辯護人...... > : 同樣是要作出一個決定,一張判決書的"成本"遠高於一張罰單, > : 而由司法系統實現這種正義似乎沒有更為高明 > 那很簡單,把罰單金額提高到與判決書成本相等就好,就跟武器研發成本很貴,所以武器 > 很貴一樣 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關鍵在:司法系統要"做出決定的成本"絕對比行政系統高,不是罰單金額的問題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意思 一張罰單只需要一個警察 一只判決書需要法官檢察官甚至公設辯護人 光人事成本就六七倍 但是我會懷疑,只是單純持有違法槍枝這件事,需不需要多花那六七倍的成本 然後我就會建議:真的拿違法槍枝去殺人再進法院就好了 前端的違法持有,可以用行政法性質的措施來規定,由行政機關(警察啦!)管理 亦即, 司法系統本來就是要經過重重程序,要謹慎,要系統裡的人公正不阿 那當然就是要多花錢 這種高成本的東西應該保留給侵害法益較重的行為 ex,拿違法槍去殺人,fine,值得用司法系統處理 只是單純持有,奇怪幹嘛一定要犯罪化,行政管理開開罰單就可以了 就像闖紅燈撞死人,fine,殺人罪沒問題 但有人會認為闖個紅燈也沒撞死人就該該當刑事犯罪嗎?法院哪裡那麼閒 這是一樣的思考邏輯 你說要提高罰金(罰鍰),那萬一犯行者是窮光蛋呢? 你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的薪水已經付了,這個成本卻要不回來 就算只是要避免這種損失,讓便宜的多的警察系統來作決定也是應該的 再者,司法體系有他的被動性,檢察官要主動偵查犯罪也有個門檻 絕對不如行政系統來的主動,具及時性以及廣泛 你看的派出所多呢,還是法院多?警察多還是檢察官多?到家裡查戶口的是檢察官嗎? 懂我的意思吧? 與其期待司法體系主持所有的正義,不如讓行政系統先期介入 台灣目前的狀況就是人民跟政府自己都過度迷信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 (然後再罵行政體系裡的公務人員是米蟲,我說那是你們自己選出的立法委員種的因..) 搞的刑事司法系統為了一些瑣事負荷過重,反而無法及時主持正義 這在刑事政策上絕對是個大問題, 你去翻翻最近的刑事政策書籍都會提到應該要減輕司法系統的負荷 台灣的司法系統被人家說是效率不彰 我覺得跟行政系統過太爽也有點關係 > 就經濟上,這並不是壞事,根據供需原則,罰單越少的項目,罰款越高,越多人被罰的項目, > 罰款反而降低,如果民眾有預測心理,那他們會傾向犯多人犯的罪(如未戴安全帽) > ,而較少犯沒什麼人會去犯的罪 > 何況現在科技發達,可以乾脆每個月的罰金都是變動,依據上個月開出的罰單量來決定 > 這個月的罰金額度,這就是好玩的所在,你根本不知道你到底要繳幾千元還是50萬, > 最後絕大部份的人都會小心避免被開罰單 > 我只是就事論事說說而已 -- ╭ From: 218-166-159-189.dynamic.hinet.net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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