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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mp5 vs p90
發信站貓空行館 (Sat Dec 31 13:53:1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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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XD)》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比較複雜的就不講了
> : 我單純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一般所認為的肇事逃逸的狀況
> : 您覺不覺得可以解釋成一種過失,甚至故意殺人(傷害)的行為?
> : 或者遺棄罪?
> : 那麼既然如此,何必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浪費法官的腦袋?
這裡牽涉到競合論的問題
競合論是所有念刑法的惡夢,所以我才說不想說太複雜
曾經有人發過專文寫這條罪名的問題
結果是,事實上這條罪在大部分的肇事逃逸狀況下都用不到, 因為被競合掉了
變成是贅文
> 我覺得你的說法很奇怪,所以我找了刑法來看,很有意思
> 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四 (肇事遺棄罪)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我不是學法的,但照我的感覺起來,照你的說法的話,應該是直接引用肇事遺棄罪來判
> 會比較快,很明顯,肇事後逃逸,有幾種可能,死,沒死,重傷,輕傷,雖然我比較傾向
> 肇事後逃逸導致死亡應該直接判普通殺人罪,但肇事逃逸不一定會有死亡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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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結果沒有出現可以用殺人未遂
未遂可以看狀況量刑
此外,這件事沒有那麼簡單,你可以去翻翻刑法55條
光那一條就可以寫出一堆論文跟文章出來
刑法最囉唆的不是後面分則的條文,而是前面總則的操作
總則帶一些技術規定不到一百條,但是寫出來的書會跟後面兩三百條的分則一樣厚
大學裡的刑總課程,大有上完一學年還沒把刑總上完的
尤其是故意跟過失的主觀要素,刑總簡簡單單兩條而已
您不妨查查看跟這主題有關的論文跟文章有多少
這兩點在肇事逃逸的案子裡也是個問題
在一般肇事逃逸的案子,用舊條文很容易就可以解釋成故意
故意殺人跟故意傷害,也不是只有看人死了沒有而已
相不相信,就算被害人只是輕傷,視狀況也一樣可以判個殺人未遂?
法官可以說:行為人明知以某某速度某某角度撞及被害人,有可能致人於死
雖被害人僅為輕傷,但無礙行為人初始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復本案中行為人肇事之後嗣後行為人竟不予理會加速逃逸,
更顯見縱死亡結果出現亦不違背其本意
喵~~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這種認定只需要司法院做出些解釋,多幾個以上這種內容的判決,然後選成判例
不需要立個法出來
>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是我幹了這種事,我又有能力的話,我一定盡力讓法官判我
> 普通傷害罪,不管被害人受得是什麼程度的傷,只要他沒死,就算他死了,只要他不是
> 當場死亡,而是在醫院死亡,我也願意力爭詭辯到底,畢竟刑責差距頗大,這種情況
刑法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當場沒死,嗣後在醫院死亡,您把您找到的條文刑法多看細一點,
就可以找到可以適用的條文
但關鍵也不是在那個條文,而是"加重結果可預見"這個要素
那又是一陀難以解釋的大便
不是你抗辯什麼法官就得聽你的
所以我才說這一部份我不想多說
> 下到底會多省司法資源,我蠻懷疑的
事實上這部分所謂的司法資源浪費是很不明顯的
但我的觀點是:"現象立法"決不可取,徒然浪費法官的腦袋
而法官的腦袋是很重要的司法資源
您的感覺的確是一般人民會有的感覺,不然立法院不會通過這個條文
就像我前面說的,立法者可能就是要明正典刑來個一般預防
但是就法論法,我不會同意這種立法
另外提供一個觀點
刑法上,毀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無罪的,毀滅他人的才有罪
刑事訴訟上可以拒絕證言,不自證己罪
所以你殺了人也可以自己埋掉凶器燒掉血衣,面對檢察官你可以閉嘴
被傳去當證人,萬一擔心你自己會證人變被告,也可以拒絕出庭作證
現在肇事逃逸罪出現,逼行為人一定要留在現場當他自己行為的犯罪證據,要自證己罪
請問刑事法的價值標準是不是因此而混亂了呢?
肇事逃逸這件事情,值得為此換來這種混亂嗎?
這就是"現象立法"的問題
> : ex對於"單純持有違規玩具槍或違法槍枝"這種事,
> : 一個警察開罰單"實現正義",國家只要給他一個月五萬的薪水
> : 如果把這種東西立出個刑事法,然後由法院來實現正義
> : 恭喜了,法官一個月十萬,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加上法警執達員等等
> : 搞不好還得用上另外一個月薪十萬的公設辯護人......
> : 同樣是要作出一個決定,一張判決書的"成本"遠高於一張罰單,
> : 而由司法系統實現這種正義似乎沒有更為高明
> 那很簡單,把罰單金額提高到與判決書成本相等就好,就跟武器研發成本很貴,所以武器
> 很貴一樣
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關鍵在:司法系統要"做出決定的成本"絕對比行政系統高,不是罰單金額的問題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意思
一張罰單只需要一個警察
一只判決書需要法官檢察官甚至公設辯護人
光人事成本就六七倍
但是我會懷疑,只是單純持有違法槍枝這件事,需不需要多花那六七倍的成本
然後我就會建議:真的拿違法槍枝去殺人再進法院就好了
前端的違法持有,可以用行政法性質的措施來規定,由行政機關(警察啦!)管理
亦即,
司法系統本來就是要經過重重程序,要謹慎,要系統裡的人公正不阿
那當然就是要多花錢
這種高成本的東西應該保留給侵害法益較重的行為
ex,拿違法槍去殺人,fine,值得用司法系統處理
只是單純持有,奇怪幹嘛一定要犯罪化,行政管理開開罰單就可以了
就像闖紅燈撞死人,fine,殺人罪沒問題
但有人會認為闖個紅燈也沒撞死人就該該當刑事犯罪嗎?法院哪裡那麼閒
這是一樣的思考邏輯
你說要提高罰金(罰鍰),那萬一犯行者是窮光蛋呢?
你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的薪水已經付了,這個成本卻要不回來
就算只是要避免這種損失,讓便宜的多的警察系統來作決定也是應該的
再者,司法體系有他的被動性,檢察官要主動偵查犯罪也有個門檻
絕對不如行政系統來的主動,具及時性以及廣泛
你看的派出所多呢,還是法院多?警察多還是檢察官多?到家裡查戶口的是檢察官嗎?
懂我的意思吧?
與其期待司法體系主持所有的正義,不如讓行政系統先期介入
台灣目前的狀況就是人民跟政府自己都過度迷信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
(然後再罵行政體系裡的公務人員是米蟲,我說那是你們自己選出的立法委員種的因..)
搞的刑事司法系統為了一些瑣事負荷過重,反而無法及時主持正義
這在刑事政策上絕對是個大問題,
你去翻翻最近的刑事政策書籍都會提到應該要減輕司法系統的負荷
台灣的司法系統被人家說是效率不彰
我覺得跟行政系統過太爽也有點關係
> 就經濟上,這並不是壞事,根據供需原則,罰單越少的項目,罰款越高,越多人被罰的項目,
> 罰款反而降低,如果民眾有預測心理,那他們會傾向犯多人犯的罪(如未戴安全帽)
> ,而較少犯沒什麼人會去犯的罪
> 何況現在科技發達,可以乾脆每個月的罰金都是變動,依據上個月開出的罰單量來決定
> 這個月的罰金額度,這就是好玩的所在,你根本不知道你到底要繳幾千元還是50萬,
> 最後絕大部份的人都會小心避免被開罰單
> 我只是就事論事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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