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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XD)》之铭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触身球专家)》之铭言: > : 比较复杂的就不讲了 > : 我单纯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一般所认为的肇事逃逸的状况 > : 您觉不觉得可以解释成一种过失,甚至故意杀人(伤害)的行为? > : 或者遗弃罪? > : 那麽既然如此,何必立一个肇事逃逸罪浪费法官的脑袋? 这里牵涉到竞合论的问题 竞合论是所有念刑法的恶梦,所以我才说不想说太复杂 曾经有人发过专文写这条罪名的问题 结果是,事实上这条罪在大部分的肇事逃逸状况下都用不到, 因为被竞合掉了 变成是赘文 > 我觉得你的说法很奇怪,所以我找了刑法来看,很有意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四 (肇事遗弃罪)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普通杀人罪)    >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过失杀人罪)    >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重伤罪)    >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我不是学法的,但照我的感觉起来,照你的说法的话,应该是直接引用肇事遗弃罪来判 > 会比较快,很明显,肇事後逃逸,有几种可能,死,没死,重伤,轻伤,虽然我比较倾向 > 肇事後逃逸导致死亡应该直接判普通杀人罪,但肇事逃逸不一定会有死亡产生, ^^^^^^^^^^^^^^^^^^^^^^^^^^^^^^^^^^^^^^^^^^^^^^^^^^^^^^^^^^^^^^^^^^^^^^^^ 死亡结果没有出现可以用杀人未遂 未遂可以看状况量刑 此外,这件事没有那麽简单,你可以去翻翻刑法55条 光那一条就可以写出一堆论文跟文章出来 刑法最罗唆的不是後面分则的条文,而是前面总则的操作 总则带一些技术规定不到一百条,但是写出来的书会跟後面两三百条的分则一样厚 大学里的刑总课程,大有上完一学年还没把刑总上完的 尤其是故意跟过失的主观要素,刑总简简单单两条而已 您不妨查查看跟这主题有关的论文跟文章有多少 这两点在肇事逃逸的案子里也是个问题 在一般肇事逃逸的案子,用旧条文很容易就可以解释成故意 故意杀人跟故意伤害,也不是只有看人死了没有而已 相不相信,就算被害人只是轻伤,视状况也一样可以判个杀人未遂? 法官可以说:行为人明知以某某速度某某角度撞及被害人,有可能致人於死 虽被害人仅为轻伤,但无碍行为人初始对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复本案中行为人肇事之後嗣後行为人竟不予理会加速逃逸, 更显见纵死亡结果出现亦不违背其本意 喵~~间接故意,杀人未遂 这种认定只需要司法院做出些解释,多几个以上这种内容的判决,然後选成判例 不需要立个法出来 > 也就是说,如果今天是我干了这种事,我又有能力的话,我一定尽力让法官判我 > 普通伤害罪,不管被害人受得是什麽程度的伤,只要他没死,就算他死了,只要他不是 > 当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死亡,我也愿意力争诡辩到底,毕竟刑责差距颇大,这种情况 刑法有加重结果犯的规定 当场没死,嗣後在医院死亡,您把您找到的条文刑法多看细一点, 就可以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 但关键也不是在那个条文,而是"加重结果可预见"这个要素 那又是一陀难以解释的大便 不是你抗辩什麽法官就得听你的 所以我才说这一部份我不想多说 > 下到底会多省司法资源,我蛮怀疑的 事实上这部分所谓的司法资源浪费是很不明显的 但我的观点是:"现象立法"决不可取,徒然浪费法官的脑袋 而法官的脑袋是很重要的司法资源 您的感觉的确是一般人民会有的感觉,不然立法院不会通过这个条文 就像我前面说的,立法者可能就是要明正典刑来个一般预防 但是就法论法,我不会同意这种立法 另外提供一个观点 刑法上,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是无罪的,毁灭他人的才有罪 刑事诉讼上可以拒绝证言,不自证己罪 所以你杀了人也可以自己埋掉凶器烧掉血衣,面对检察官你可以闭嘴 被传去当证人,万一担心你自己会证人变被告,也可以拒绝出庭作证 现在肇事逃逸罪出现,逼行为人一定要留在现场当他自己行为的犯罪证据,要自证己罪 请问刑事法的价值标准是不是因此而混乱了呢? 肇事逃逸这件事情,值得为此换来这种混乱吗? 这就是"现象立法"的问题 > : ex对於"单纯持有违规玩具枪或违法枪枝"这种事, > : 一个警察开罚单"实现正义",国家只要给他一个月五万的薪水 > : 如果把这种东西立出个刑事法,然後由法院来实现正义 > : 恭喜了,法官一个月十万,检察官一个月十万,加上法警执达员等等 > : 搞不好还得用上另外一个月薪十万的公设辩护人...... > : 同样是要作出一个决定,一张判决书的"成本"远高於一张罚单, > : 而由司法系统实现这种正义似乎没有更为高明 > 那很简单,把罚单金额提高到与判决书成本相等就好,就跟武器研发成本很贵,所以武器 > 很贵一样 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关键在:司法系统要"做出决定的成本"绝对比行政系统高,不是罚单金额的问题 你可能没看懂我的意思 一张罚单只需要一个警察 一只判决书需要法官检察官甚至公设辩护人 光人事成本就六七倍 但是我会怀疑,只是单纯持有违法枪枝这件事,需不需要多花那六七倍的成本 然後我就会建议:真的拿违法枪枝去杀人再进法院就好了 前端的违法持有,可以用行政法性质的措施来规定,由行政机关(警察啦!)管理 亦即, 司法系统本来就是要经过重重程序,要谨慎,要系统里的人公正不阿 那当然就是要多花钱 这种高成本的东西应该保留给侵害法益较重的行为 ex,拿违法枪去杀人,fine,值得用司法系统处理 只是单纯持有,奇怪干嘛一定要犯罪化,行政管理开开罚单就可以了 就像闯红灯撞死人,fine,杀人罪没问题 但有人会认为闯个红灯也没撞死人就该该当刑事犯罪吗?法院哪里那麽闲 这是一样的思考逻辑 你说要提高罚金(罚锾),那万一犯行者是穷光蛋呢? 你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的薪水已经付了,这个成本却要不回来 就算只是要避免这种损失,让便宜的多的警察系统来作决定也是应该的 再者,司法体系有他的被动性,检察官要主动侦查犯罪也有个门槛 绝对不如行政系统来的主动,具及时性以及广泛 你看的派出所多呢,还是法院多?警察多还是检察官多?到家里查户口的是检察官吗? 懂我的意思吧? 与其期待司法体系主持所有的正义,不如让行政系统先期介入 台湾目前的状况就是人民跟政府自己都过度迷信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 (然後再骂行政体系里的公务人员是米虫,我说那是你们自己选出的立法委员种的因..) 搞的刑事司法系统为了一些琐事负荷过重,反而无法及时主持正义 这在刑事政策上绝对是个大问题, 你去翻翻最近的刑事政策书籍都会提到应该要减轻司法系统的负荷 台湾的司法系统被人家说是效率不彰 我觉得跟行政系统过太爽也有点关系 > 就经济上,这并不是坏事,根据供需原则,罚单越少的项目,罚款越高,越多人被罚的项目, > 罚款反而降低,如果民众有预测心理,那他们会倾向犯多人犯的罪(如未戴安全帽) > ,而较少犯没什麽人会去犯的罪 > 何况现在科技发达,可以乾脆每个月的罚金都是变动,依据上个月开出的罚单量来决定 > 这个月的罚金额度,这就是好玩的所在,你根本不知道你到底要缴几千元还是50万, > 最後绝大部份的人都会小心避免被开罚单 > 我只是就事论事说说而已 -- ╭ From: 218-166-159-189.dynamic.hinet.net ◎──────────╮ └──◎ Origin:政大资科˙猫空行馆 bbs.cs.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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