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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mp5 vs p90
發信站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Sat Dec 31 12:28:4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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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愛猴兒)》之銘言:
: > 恕刪
: > ^^^^^^^^^^^^^^^^^^^^^^^^^^^^^^^^^^
: > 不解? 願聞其詳
: 比較複雜的就不講了
: 我單純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一般所認為的肇事逃逸的狀況
: 您覺不覺得可以解釋成一種過失,甚至故意殺人(傷害)的行為?
: 或者遺棄罪?
: 那麼既然如此,何必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浪費法官的腦袋?
我覺得你的說法很奇怪,所以我找了刑法來看,很有意思
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四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不是學法的,但照我的感覺起來,照你的說法的話,應該是直接引用肇事遺棄罪來判
會比較快,很明顯,肇事後逃逸,有幾種可能,死,沒死,重傷,輕傷,雖然我比較傾向
肇事後逃逸導致死亡應該直接判普通殺人罪,但肇事逃逸不一定會有死亡產生,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是我幹了這種事,我又有能力的話,我一定盡力讓法官判我
普通傷害罪,不管被害人受得是什麼程度的傷,只要他沒死,就算他死了,只要他不是
當場死亡,而是在醫院死亡,我也願意力爭詭辯到底,畢竟刑責差距頗大,這種情況
下到底會多省司法資源,我蠻懷疑的
: ex對於"單純持有違規玩具槍或違法槍枝"這種事,
: 一個警察開罰單"實現正義",國家只要給他一個月五萬的薪水
: 如果把這種東西立出個刑事法,然後由法院來實現正義
: 恭喜了,法官一個月十萬,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加上法警執達員等等
: 搞不好還得用上另外一個月薪十萬的公設辯護人......
: 同樣是要作出一個決定,一張判決書的"成本"遠高於一張罰單,
: 而由司法系統實現這種正義似乎沒有更為高明
那很簡單,把罰單金額提高到與判決書成本相等就好,就跟武器研發成本很貴,所以武器
很貴一樣
就經濟上,這並不是壞事,根據供需原則,罰單越少的項目,罰款越高,越多人被罰的項目,
罰款反而降低,如果民眾有預測心理,那他們會傾向犯多人犯的罪(如未戴安全帽)
,而較少犯沒什麼人會去犯的罪
何況現在科技發達,可以乾脆每個月的罰金都是變動,依據上個月開出的罰單量來決定
這個月的罰金額度,這就是好玩的所在,你根本不知道你到底要繳幾千元還是50萬,
最後絕大部份的人都會小心避免被開罰單
我只是就事論事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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