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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问题] mp5 vs p90
发信站台大电机 Maxwell BBS (Sat Dec 31 12:28:4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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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触身球专家)》之铭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爱猴儿)》之铭言:
: > 恕删
: > ^^^^^^^^^^^^^^^^^^^^^^^^^^^^^^^^^^
: > 不解? 愿闻其详
: 比较复杂的就不讲了
: 我单纯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一般所认为的肇事逃逸的状况
: 您觉不觉得可以解释成一种过失,甚至故意杀人(伤害)的行为?
: 或者遗弃罪?
: 那麽既然如此,何必立一个肇事逃逸罪浪费法官的脑袋?
我觉得你的说法很奇怪,所以我找了刑法来看,很有意思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四 (肇事遗弃罪)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普通杀人罪)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过失杀人罪)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重伤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不是学法的,但照我的感觉起来,照你的说法的话,应该是直接引用肇事遗弃罪来判
会比较快,很明显,肇事後逃逸,有几种可能,死,没死,重伤,轻伤,虽然我比较倾向
肇事後逃逸导致死亡应该直接判普通杀人罪,但肇事逃逸不一定会有死亡产生,
也就是说,如果今天是我干了这种事,我又有能力的话,我一定尽力让法官判我
普通伤害罪,不管被害人受得是什麽程度的伤,只要他没死,就算他死了,只要他不是
当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死亡,我也愿意力争诡辩到底,毕竟刑责差距颇大,这种情况
下到底会多省司法资源,我蛮怀疑的
: ex对於"单纯持有违规玩具枪或违法枪枝"这种事,
: 一个警察开罚单"实现正义",国家只要给他一个月五万的薪水
: 如果把这种东西立出个刑事法,然後由法院来实现正义
: 恭喜了,法官一个月十万,检察官一个月十万,加上法警执达员等等
: 搞不好还得用上另外一个月薪十万的公设辩护人......
: 同样是要作出一个决定,一张判决书的"成本"远高於一张罚单,
: 而由司法系统实现这种正义似乎没有更为高明
那很简单,把罚单金额提高到与判决书成本相等就好,就跟武器研发成本很贵,所以武器
很贵一样
就经济上,这并不是坏事,根据供需原则,罚单越少的项目,罚款越高,越多人被罚的项目,
罚款反而降低,如果民众有预测心理,那他们会倾向犯多人犯的罪(如未戴安全帽)
,而较少犯没什麽人会去犯的罪
何况现在科技发达,可以乾脆每个月的罚金都是变动,依据上个月开出的罚单量来决定
这个月的罚金额度,这就是好玩的所在,你根本不知道你到底要缴几千元还是50万,
最後绝大部份的人都会小心避免被开罚单
我只是就事论事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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