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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mp5 vs p90
發信站貓空行館 (Sat Dec 31 09:29:4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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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愛猴兒)》之銘言:
> : [email protected] (觸身球專家), 信區: weapon
> 恕刪
> : 我個人認為,搞法律不搞這種東西,就是在白混
> : 換句話說,台灣搞刑事法的多半在白混
> : 所以才會有肇事逃逸罪這種可笑到極點的現象立法
> ^^^^^^^^^^^^^^^^^^^^^^^^^^^^^^^^^^
> 不解? 願聞其詳
比較複雜的就不講了
我單純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一般所認為的肇事逃逸的狀況
您覺不覺得可以解釋成一種過失,甚至故意殺人(傷害)的行為?
或者遺棄罪?
那麼既然如此,何必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浪費法官的腦袋?
當然你說這只是明正典刑,昭告全國國民不可以這樣幹,也是一種一般預防的效果
但是既然這條罪立出來,大部分的情況會被其他罪競合掉
外帶本質上不過就是一種故意/過失xx罪的態樣
那立這個法就真的是在浪費法官的腦袋,讓他在判決書上多寫幾個字而已
當然你說法官不浪費腦袋是要幹嘛
我提醒各位一個觀念:司法系統維持正義是有代價的
以法律經濟分析的觀念來講,司法系統本身就是最大"成本"的來源
一個司法官薪水10萬元起跳,一樣是一天8-12小時的工作
但這個成本卻又是不得不花的,一個國家一定要有司法系統
我不覺得浪費這種人的腦袋是很可以忍受的事
前面提到玩具槍/真槍的管理,我的建議也是行政系統取代司法系統積極介入
(當然背後的要素是行政人員的素質提升,第一件事是補足警察的人力
有人力才有辦法認真的長年施訓提高素質...................... )
ex對於"單純持有違規玩具槍或違法槍枝"這種事,
一個警察開罰單"實現正義",國家只要給他一個月五萬的薪水
如果把這種東西立出個刑事法,然後由法院來實現正義
恭喜了,法官一個月十萬,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加上法警執達員等等
搞不好還得用上另外一個月薪十萬的公設辯護人......
同樣是要作出一個決定,一張判決書的"成本"遠高於一張罰單,
而由司法系統實現這種正義似乎沒有更為高明
只是幫某人增加一個前科紀錄,讓標籤效應的研究增加一個母體而已
當然有的事項有其必要用上司法程序的的高成本程序
例如殺人罪
但對於一些性質上更偏向行政不法的事項,
不覺得有一定要刑事法化、動用司法系統的必要
ex,違法玩具槍/槍支的問題,單純持有沒拿去殺人的話,幹嘛一定要進法院
離題了,簡單說一個結論:
刑事政策不是把所有的東西弄個刑事法禁止起來就可以的
只是這樣做的話,我會認為這是行政系統失職外帶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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