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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问题] mp5 vs p90
发信站猫空行馆 (Sat Dec 31 09:29:4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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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爱猴儿)》之铭言:
> : [email protected] (触身球专家), 信区: weapon
> 恕删
> : 我个人认为,搞法律不搞这种东西,就是在白混
> : 换句话说,台湾搞刑事法的多半在白混
> : 所以才会有肇事逃逸罪这种可笑到极点的现象立法
> ^^^^^^^^^^^^^^^^^^^^^^^^^^^^^^^^^^
> 不解? 愿闻其详
比较复杂的就不讲了
我单纯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一般所认为的肇事逃逸的状况
您觉不觉得可以解释成一种过失,甚至故意杀人(伤害)的行为?
或者遗弃罪?
那麽既然如此,何必立一个肇事逃逸罪浪费法官的脑袋?
当然你说这只是明正典刑,昭告全国国民不可以这样干,也是一种一般预防的效果
但是既然这条罪立出来,大部分的情况会被其他罪竞合掉
外带本质上不过就是一种故意/过失xx罪的态样
那立这个法就真的是在浪费法官的脑袋,让他在判决书上多写几个字而已
当然你说法官不浪费脑袋是要干嘛
我提醒各位一个观念:司法系统维持正义是有代价的
以法律经济分析的观念来讲,司法系统本身就是最大"成本"的来源
一个司法官薪水10万元起跳,一样是一天8-12小时的工作
但这个成本却又是不得不花的,一个国家一定要有司法系统
我不觉得浪费这种人的脑袋是很可以忍受的事
前面提到玩具枪/真枪的管理,我的建议也是行政系统取代司法系统积极介入
(当然背後的要素是行政人员的素质提升,第一件事是补足警察的人力
有人力才有办法认真的长年施训提高素质...................... )
ex对於"单纯持有违规玩具枪或违法枪枝"这种事,
一个警察开罚单"实现正义",国家只要给他一个月五万的薪水
如果把这种东西立出个刑事法,然後由法院来实现正义
恭喜了,法官一个月十万,检察官一个月十万,加上法警执达员等等
搞不好还得用上另外一个月薪十万的公设辩护人......
同样是要作出一个决定,一张判决书的"成本"远高於一张罚单,
而由司法系统实现这种正义似乎没有更为高明
只是帮某人增加一个前科纪录,让标签效应的研究增加一个母体而已
当然有的事项有其必要用上司法程序的的高成本程序
例如杀人罪
但对於一些性质上更偏向行政不法的事项,
不觉得有一定要刑事法化、动用司法系统的必要
ex,违法玩具枪/枪支的问题,单纯持有没拿去杀人的话,干嘛一定要进法院
离题了,简单说一个结论:
刑事政策不是把所有的东西弄个刑事法禁止起来就可以的
只是这样做的话,我会认为这是行政系统失职外带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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