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KA119 (等待I bel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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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蔣介石在228事變中的責任
時間Mon Mar 16 18:44:37 2015
※ 引述《anedo (鷲嶺之魂)》之銘言:
: 這邊先感謝曼帥回文,文史討論總有點樂趣,論述有所本,故均佐上相關資料。
: 以下逐段回覆,
: : 因為很簡單,基於兩點,我認為被征台灣兵還是會出現在人口統計上
: : 1.日據時代已有相當完善的戶口資料
: 這點我也同意,但是戰時的缺誤也得考慮。
: 畢竟1944-1946這三年間的總計資料是缺少的。
: : 2.KMT公務員的差不多慣性
: : 因此,我認為1946的人口統計數字只是當時拿日本時代的資料做重整,
: : 把日本人去掉,然後剩下的人自己來報一家有多少人就算了事,因此,
: : 去當兵的人當然會被報入
: : 至於軍人云云,1950之前不特別統計,因為都是外省人,他們是來屯駐的,一段日子
: : 就走了,而1950之後很長一段時間不統計,說機密應該是一種藉口,認為沒幾年就
: : 回去所以沒必要/懶得登記恐怕才是主因
: 機密這論點源頭是從這兩篇文章來的,曼帥有興趣可自行一睹。
: 鄧善章(1964)。《台灣人口問題-人口膨脹的危機及其消解途徑》。
: 官蔚藍(1963) 臺灣光復後人口總數及其增加率之研究,國際經濟資料。
: 主因是
: 軍方本身的問題是在於無法管制軍人流動或是逃亡的人口動態。
: 林勝偉(2003)。從戰士到榮民:國家的制度建構與人口類屬的型塑1949~1970。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 且一九五一年間,國防部與司法院曾經為了士兵逃亡後其軍籍究竟如何處置,往復申辯。
: 司法院認為,為了防止逃亡部隊長藉此「吃空」,
: 應要求部隊在士兵逃亡二十四小時後視其為「脫離軍籍」;
: 軍方則以此例「流弊滋多」而加以反對。但衡諸當時相關法令,則軍人擅自離營之後,
: 其身份屬性如何界定,竟無任何法規可為依據。
~~~~~~~~~~~~~~~~~~~~~~~~~~~~~~~~~~~~~~~~
: (李志鐘 (1952)《陸海空軍軍人釋論: 39-41)
: 一九五四年新修<兵役法>中才明訂「無故離營已逾一個月者」,停服現役,
: 正式喪失軍人身份。唯「停役原因消滅時」其軍人身份得予恢復。
: (相關法條可參《總統府公報》第五二三號,頁 3)
為什麼到1952都還沒有規定?
因為沒有必要
在大陸上兵逃了,直接再抓就好,兵=砲灰,多數活不過1年,管那麼多?
: : 當然,所有造成台灣人口統計誤差的數字,應該在1956人口普查後消滅,只不過
: : 失蹤的台灣兵---再說一次,這是我認為---被直接簡單的算在1947/48死亡,
: : 這些調整後的數字才是後來1960後公開的數字
: 這邊我是保持懷疑。
: 1.按 1946--滯留在大陸的國民黨公派生
: https://webptt.com/m.aspx?n=man/MdnCNhistory/D84F/D3E2/M.1408947383.A.C86.html
: 滯留在大陸的公派生因為和共產黨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他們的台灣戶籍全被註銷。
: 這表示戶籍雖有完善,但是人還是消失並除籍。
: 2.以修正戶籍法(35年)來說,除籍按19條有以下幾種可能。
: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五日內政部渝戶字第零三零三號代電
: 中華民國卅五年四月廿二日本署卯養(卅五)署民字第三六九三號
: 第十九條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除籍登記。
: (一)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
: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三)遷住他縣有久住之意思者;
: (四)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 ---------------------------------------------------------------------------
: 第十八條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設籍登記:
: (二)因結婚離婚而轉籍者;
: (三)因被認領,收養或其關係終止而轉籍者;
: ---------------------------------------------------------------------------
: (五)因其他原因應除籍者。
: 第二十五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 問題來了,死亡宣告是按下列47條的條文去辦理的。
: 第四十七條 死亡宣告之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義務人。
: (舊19條
: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
: 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
: 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根據九十一年國防部核發台籍國軍、作戰被俘虜、特區被難人員的統計,
: 預估滯留大陸返台人數共有775人,已發放每人撫慰金85萬元共有617人;
: 預估滯留大陸亡故人數共有800人,已發放撫慰金80萬元共有682人;
: 早期返台預估人數共有410人,已發放撫慰金20萬元共有378人,
: 以及徵僱用漁船民伕預估有15人,已發放每人80萬元共有12人。
: 身為死亡宣告者為申請義務人的主管單位,預估的人數可是少很多。
: 總合之前所述
: 按台灣省統計要覽,1950年以後其「現住人口動態登記數」,
: 在「遷出人數」類別下除「他縣市」間、「省間及國外」之遷出,
: 另列有「其它」一項,並註明該項數據的內容「包括註銷復籍、註銷空口
: 、註記行方不明者,服兵役、勞役者」;
: 而「遷入人數」類別下亦列有「其它」一項,
: 統計的內容「包括補籍、外僑歸化者、撤銷遷出登記、註銷遷出登記、
: 退除役軍人遷入及自本縣市他鄉鎮註銷行方不明者」。
: 故除籍的可能時間應該是算在1950年,死亡時間若軍方提出,當然以1947年時間為準。
: 人之生死為其權利能力始終之關鍵,對於身分及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影響至大。
: 死亡有真實死亡,與法律上推定之死亡兩種。真實死亡,祇須有死亡之事實發生即可;
: 推定之死亡,乃自然人離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達一定之期間,
: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之謂。所謂一定之期間,
: 在一般情形下為十年,如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為五年,在遭遇特別災難者為三年。
: 其起算時間,自接受失蹤人最後音信時起算,在遭遇特別災難時,自危難結東時起算。
: 死亡宣告制度,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但其宣告,法院不得依職權干與,
: 須待有利害關係人如配偶、繼承人,及相關債權之聲請後,法院方得為之。
: 死亡宣告之判決,應載明其死亡之時間,如無反對之證明時,
: 以前述各項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九條)。
: 失蹤人經死亡宣告後,即創設一種同於死亡之效力。惟如失蹤人事實上並未死亡,
: 或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日不當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 在死亡宣告撤銷前所為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0
: 但若家屬提出行方不明或死亡。自應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 (二)死亡時期
: 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死亡(編按:指死亡宣告)之時,
: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 例如:四十歲之甲於民國82年5月5日失蹤,
: 但其妻乙遲至民國95年3月1日始聲請死亡宣告。依第8條第1項之規定,
: 甲受死亡宣告聲請之法定期間為7年,
: 故法院於其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為89年5月5日下午12時。
: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31
以上的民法規定對194x年的ROCA來講都是虛幻
兵抓來打掉,死了就死了,當下誰管他死亡宣告?
所以1950年代沒有軍方的死亡宣告應該是正常的,而且以那個年代的粗疏,
1956時把死人直接算到1947/48頭上也應該很合理---理論上這些人在1949/1/20前
應該都已經脫離ROCA的掌握
現實:八年抗戰抓來的兵病死餓死上千萬無人聞問,誰還有空搞死亡宣告?
但是,國府知不知道死那麼多?絕對知道
: : 再就另外一個觀點來看,拿1947死亡人數直接去減1948死亡人數也有高估非自然
: : 死亡之嫌,1940之後台灣的死亡率來看,呈明顯一路下滑態勢,而1948開始死亡率
: : 及死亡人數亦大體呈現逐年大幅下降的趨勢,換言之1947自然死亡率應該比1.4%
: : 來得更高才對,且按趨勢去回推,可能會高0.1%(甚至更多)
: 這邊列表總數 1941-1950 摘台灣省歷年人口數增加數與增加率
: 年份 死亡率 死亡人數 本省人數 外省人數 華人總人數 計算人口 總人口
: 1941 16.81 96393 5832682 5735705 6249468
: 1942 18.37 108215 5989888 5891848 6427932
: 1943 19.52 117784 6133867 6033470 6585841
: 1944 ----- ------ ------- -------
: 1945 ----- ------ ------- -------
: 1946 ----- ------ 6059139 31721 6090860 -------
: 1947 18.15 114192 6436444 58655 6495099 6292980
: 1948 14.34 95340 6678969 127167 6806136 6680618
: 1949 13.14 93349 6980234 416697 7396931 7101534
: 1950 11.47 85737 7029459 524940 7554399 7475665
: : 光就此去重估,1947非自然死亡的數字就會少數千
: : 因此我會認為,所謂228死亡人數,行政院按人口數字估算的18000~20000是上限,
: : 實際上一萬到一萬四五千之間較為合理
: 我也有想過公衛突發性的死亡人數,導致1947年死亡人數增加的可能。
: 法定傳染病
: 天花 1946年 1561例, 315人亡。1947年 5193例,1725人亡 (新舊病例總合)
: 霍亂 1946年 3809例,2210人亡。1947年 欠。
: 鼠疫 1946年 14例, 4人亡。1947年 1例, 0人亡
: 傷寒 1946年 119例, 14人亡。1947年 166例, 13人亡
: 痢疾 1946年 223例, 34人亡。1947年 312例, 22人亡
: 白喉 1946年 160例, 39人亡。1947年 290例, 59人亡
: 流行性腦脊隨膜炎
: 1946年,302例, 86人亡。1947年 31例, 10人亡
: 猩紅熱1946年, 4例 0人亡。1947年 5例, 1人亡
: 台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一)
理論上台灣的自然死亡率往下掉的趨勢應該是合理的---不論死亡率或是死亡數
1948開始都掉的很快,1955死亡率就已經掉到0.8%左右---所以未必是法定傳染病例
減少所造成,而應該是整體醫療條件在改善
因此我只推定1947年的自然死亡率會較1948來得高,但就是只高0.1%---1948~1950
平均每年是降0.13%以上---都會造成快3000的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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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edo: 看到應該很合理、應該很正常就知道要謝謝指教了。(嘆).. 03/16 19:53
※ 編輯: STUKA119 (59.115.135.244), 03/17/2015 22:49:26
2F:→ kisaraki: 如果用這種方式寫學術論文,大概一輩子都畢不了業 03/18 13:31
3F:→ dasfriedrich: 人家幹啥在BBS上寫學術論文呀?直接戰能不能畢業是 03/18 13:37
4F:→ dasfriedrich: 很強大膩?有本事學一樓發帖討論嘛。 03/18 13:38
5F:→ anedo: 找民國三十五年至四十七年戶籍統計年報,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03/18 16:46
6F:→ hgt: das最近吃炸藥??? 口氣很嗆 被我帶壞了? 那我要收專利費 03/18 20:08
7F:→ Swallow43: 如果用二樓這種方式寫書評報告,大概一輩子都畢不了業 03/1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