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yinalive ( 先生? 嗯。)
看板MdnCNhistory
標題Re: [蔣肯]<復行視事>當然違憲
時間Sat Sep 17 21:11:27 2011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引述《stayinalive ( 先生? 嗯。)》之銘言:
: 蠻好奇您是哪裡的PHD,學術地位比王老師還要高?
: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思絕不是不必聽從總統指揮
: 請問這在當時法源依據為何?現在哪一位公法學者支持你的說法?
請至重慶南路隨手拿一本政治學教科書去翻即可
若仍不服,請直接參閱第三段
我請大法官向您說明
: : 總統要設什麼會,召開什麼議,原本就未必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 對不起這是要有憲法明訂授權的,特別當這是一個常設機關侵越五院
: 職權時.照你這樣老蔣一高興設置10個副總統或是國務總理這個職務或
: 機關,也不需要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請聚焦在你原文提到的國防會議,我沒有講什麼增設副總統這種例子,謝謝
國防外交就是行政作為,總統身為一國元首領導行政體系
而後管控國防事宜,天經地義,否則三軍統帥是叫假的??
我不知怎會指控這叫侵越五院職權
: 統治行為是指行政立法兩個部門的決議.組織行為要受嚴格限制,
: 尤其是可能牴觸憲法本身重要原則的要嚴格審查.政府作用行為才
: 可能適用的比較寬.參大法官釋字328號與499號解釋.
釋字第 499 哪是在講統治行為啊?? 分明是在講國大延任自肥案的事...
你弄錯了吧
至於釋字第 328, 我引一下內文
...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不受司法審查。
釋字第 419, 容我引一下內文
...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
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由以上可知,總統要不要請行政院長滾蛋,是總統權限,
所以行政院是不是受總統指揮呢??
而且大法官說總統請院長滾蛋的行為叫統治行為,司法院不審查
總統請院長滾蛋是統治行為,總統請自己暫時旁邊涼快當然是統治行為
請問,大法官都不審查了,你如何說違憲??
所以,你的王老師有疑問,請去跟大法官嗆聲.
以下你的回文亦請參閱本段說明,恕不贅述
: : 另外,民主憲政原則不是沒有彈性,
: : 它不會要求一個民主國家在面臨民主憲政或主權有遭變置之虞
: : 還硬要進行和平時期常態民主治理
: 那也要從憲法上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即使從臨時條款上也沒看到
: 相關的法源依據.別忘記臨時條款就是處理這種緊急狀況,都給你
: 這後門了你還是鑽不進去,當然是違法違憲.
已經按憲法程序辦理
中華民國憲法賦予 蔣中正總統有如下權力 :
捍衛中華民國憲法, 維護民主憲政秩序, 維持中華民國領主土權完整
保障中華民國國民生命財產自由權利及褔祉
蔣中正總統受全體 中華民國國民之付託,既為三軍統帥
我 中華民國國民依憲法已將軍政大權託於 蔣中正總統,
即屬完成憲法程序,
遇匪黨叛亂,即可速剿滅而擴清之,不必另行程序
: : 引退和復行視事亦如是,並不違憲
: 哇,鄉民一人大法官又來了.你比馬英九還勇敢.
: : 如果有學者說這是違憲,
: : 煩請他解釋一下林肯向南方進攻前有沒有先按照美國憲法規定
: 美國法的規定是總統可以先打後奏,兩個月內可等國會追認.
: 請不要瞎掰.
: 王老師這學期週四56堂在台大法研所有開戰後台灣法制史的
: 專題,你有膽就直接到課堂上找他請益,我陪你去要不要?
: : 先經國會同意,事實上國會還沒做任何決議前就已經攻打,
: :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經國會同意
: : 所以,林肯和國會違憲??
: 國會事後有沒有追認這些事情的合法性?
: : 國家面臨存亡大事,南北大戰都不算違憲,
: : 何況引退這類芝麻蒜皮小事
: 宣告解放黑奴乃至於戰爭,是總統職權內的經營行為.可是你能不能
: 行使總統職權是基礎行為.這二者的區分你懂嗎?
: 假如這兩種行為的輕重大小都不會分,您的公法學恐怕要死當.
: 請告訴我您的上開高見引自哪一本憲法學教科書,哪一位學者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4.50
※ 編輯: stayinalive 來自: 59.112.214.50 (09/17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