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
看板MdnCNhistory
標題Re: [蔣肯]<復行視事>當然違憲
時間Sat Sep 17 14:58:08 2011
※ 引述《stayinalive ( 先生? 嗯。)》之銘言:
蠻好奇您是哪裡的PHD,學術地位比王老師還要高?
: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第18-19頁,
: :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 籌備處研究員(合聘)。
: : 一任總統。依某官方文件顯示,1952年蔣中正於總統府內召開第一次
: : 「國防會議」,其中「第四案」為「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權責、組織、
: : 法令、人事及制度檢討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報告案」,並載有「總統裁
: : 示」。查中華民國憲法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
: :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職權時竟須聽從總統之指示;且不論從憲法本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思絕不是不必聽從總統指揮
請問這在當時法源依據為何?現在哪一位公法學者支持你的說法?
: : 文,或當時的臨時條款,都找不到總統有召開該項會議、做成裁示的
: : 職權。或許從「國防」之名,可聯想到依據憲法,總統有「統帥權」
: : (第36條),但顯然該會議內容,已超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
: : 權範圍。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
: : 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於隔年設置由總統主持的「
: : 國家安全會議」。換言之,作為其前身的「國防會議」,在設置當時
: : 根本沒有法源依據。〈a:沒關係,某宋先生大約會說只要探求當事人
: 總統要設什麼會,召開什麼議,原本就未必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對不起這是要有憲法明訂授權的,特別當這是一個常設機關侵越五院
職權時.照你這樣老蔣一高興設置10個副總統或是國務總理這個職務或
機關,也不需要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 這在憲法學裡,稱為統治行為
^^^^^^
請先告訴我是哪一本<憲法學>教科書告訴你統治行為這樣定義的?
德意志第二帝國時出的書嗎?
: 並不違憲
統治行為是指行政立法兩個部門的決議.組織行為要受嚴格限制,
尤其是可能牴觸憲法本身重要原則的要嚴格審查.政府作用行為才
可能適用的比較寬.參大法官釋字328號與499號解釋.
: 另外,民主憲政原則不是沒有彈性,
: 它不會要求一個民主國家在面臨民主憲政或主權有遭變置之虞
: 還硬要進行和平時期常態民主治理
那也要從憲法上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即使從臨時條款上也沒看到
相關的法源依據.別忘記臨時條款就是處理這種緊急狀況,都給你
這後門了你還是鑽不進去,當然是違法違憲.
: 引退和復行視事亦如是,並不違憲
哇,鄉民一人大法官又來了.你比馬英九還勇敢.
: 如果有學者說這是違憲,
: 煩請他解釋一下林肯向南方進攻前有沒有先按照美國憲法規定
美國法的規定是總統可以先打後奏,兩個月內可等國會追認.
請不要瞎掰.
王老師這學期週四56堂在台大法研所有開戰後台灣法制史的
專題,你有膽就直接到課堂上找他請益,我陪你去要不要?
: 先經國會同意,事實上國會還沒做任何決議前就已經攻打,
: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經國會同意
: 所以,林肯和國會違憲??
國會事後有沒有追認這些事情的合法性?
: 國家面臨存亡大事,南北大戰都不算違憲,
: 何況引退這類芝麻蒜皮小事
宣告解放黑奴乃至於戰爭,是總統職權內的經營行為.可是你能不能
行使總統職權是基礎行為.這二者的區分你懂嗎?
假如這兩種行為的輕重大小都不會分,您的公法學恐怕要死當.
請告訴我您的上開高見引自哪一本憲法學教科書,哪一位學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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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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