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奚我后 其后来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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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蒋肯]<复行视事>当然违宪
时间Sat Sep 17 14:58:08 2011
※ 引述《stayinalive ( 先生? 嗯。)》之铭言:
蛮好奇您是哪里的PHD,学术地位比王老师还要高?
: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来苏)》之铭言:
: : <自由民主宪政在台湾的实现:一个历史的巧合>,第18-19页,
: : 王泰升,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 : 筹备处研究员(合聘)。
: : 一任总统。依某官方文件显示,1952年蒋中正於总统府内召开第一次
: : 「国防会议」,其中「第四案」为「行政院对行政机关权责、组织、
: : 法令、人事及制度检讨改进措施办理情形报告案」,并载有「总统裁
: : 示」。查中华民国宪法系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但
: :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职权时竟须听从总统之指示;且不论从宪法本
: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意思绝不是不必听从总统指挥
请问这在当时法源依据为何?现在哪一位公法学者支持你的说法?
: : 文,或当时的临时条款,都找不到总统有召开该项会议、做成裁示的
: : 职权。或许从「国防」之名,可联想到依据宪法,总统有「统帅权」
: : (第36条),但显然该会议内容,已超越「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的职
: : 权范围。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临时条款,授权总统「得设置动员戡乱
: : 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於隔年设置由总统主持的「
: : 国家安全会议」。换言之,作为其前身的「国防会议」,在设置当时
: : 根本没有法源依据。〈a:没关系,某宋先生大约会说只要探求当事人
: 总统要设什麽会,召开什麽议,原本就未必宪法样样明定授权
对不起这是要有宪法明订授权的,特别当这是一个常设机关侵越五院
职权时.照你这样老蒋一高兴设置10个副总统或是国务总理这个职务或
机关,也不需要宪法样样明定授权?
: 这在宪法学里,称为统治行为
^^^^^^
请先告诉我是哪一本<宪法学>教科书告诉你统治行为这样定义的?
德意志第二帝国时出的书吗?
: 并不违宪
统治行为是指行政立法两个部门的决议.组织行为要受严格限制,
尤其是可能抵触宪法本身重要原则的要严格审查.政府作用行为才
可能适用的比较宽.参大法官释字328号与499号解释.
: 另外,民主宪政原则不是没有弹性,
: 它不会要求一个民主国家在面临民主宪政或主权有遭变置之虞
: 还硬要进行和平时期常态民主治理
那也要从宪法上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即使从临时条款上也没看到
相关的法源依据.别忘记临时条款就是处理这种紧急状况,都给你
这後门了你还是钻不进去,当然是违法违宪.
: 引退和复行视事亦如是,并不违宪
哇,乡民一人大法官又来了.你比马英九还勇敢.
: 如果有学者说这是违宪,
: 烦请他解释一下林肯向南方进攻前有没有先按照美国宪法规定
美国法的规定是总统可以先打後奏,两个月内可等国会追认.
请不要瞎掰.
王老师这学期周四56堂在台大法研所有开战後台湾法制史的
专题,你有胆就直接到课堂上找他请益,我陪你去要不要?
: 先经国会同意,事实上国会还没做任何决议前就已经攻打,
: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经国会同意
: 所以,林肯和国会违宪??
国会事後有没有追认这些事情的合法性?
: 国家面临存亡大事,南北大战都不算违宪,
: 何况引退这类芝麻蒜皮小事
宣告解放黑奴乃至於战争,是总统职权内的经营行为.可是你能不能
行使总统职权是基础行为.这二者的区分你懂吗?
假如这两种行为的轻重大小都不会分,您的公法学恐怕要死当.
请告诉我您的上开高见引自哪一本宪法学教科书,哪一位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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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刀帅连",指的是中原野战军独立二师139团3营9连.1948年淮海战役
期间,该连49名官兵奉命坚守汶河南岸旧窑场达12小时.在连长谷子地同志指挥下
,共打退蒋军3次进攻,击毁敌坦克两辆.出色地完成了掩护主力撤退的阻击任务.
战後野司首长为了表扬这种敢於与敌人拼刺"刀"的精神堪为全军表"帅",授予
该连"刀帅连"的称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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